外交部115年度預算案「國際合作及關懷-駐外技術服務」計畫編列捐助國合會經費30億元,係115年度新增經費。經查:
(一)為辦理援外業務成立國合會,囿於現行基金規模不足支應需求,爰請該部捐助款項,用於辦理榮邦計畫六大援外業務
為因應援外業務專業需求,政府整合各部會資源,於85年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外交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1條及第8條第7款規定,委託國合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基於現行基金規模124億6,884萬元難以有效配合推動援外政策、投入符合友邦經濟發展所需之大型基礎建設及回應全球、區域型重要倡議等,爰請外交部於115年度捐助該會30億元,並於未來分年補足行政院於國合會成立時原核定300億元之規模。
據外交部說明,捐助款項預計以榮邦計畫為架構,作法自固邦調整為榮邦,聚焦農業、公衛醫療、教育、資通訊、環境及中小企業發展等六大領域,整合技術、資金、人力等資源進行跨領域、跨部門及跨工具協助夥伴國建構所需能力及發展需求。
(二)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政策業務,容有監督及透明度減低風險
按外交部以委辦方式由國合會進行駐外技術服務行之有年,115年度預算案仍持續編列委辦費由其辦理相關業務,復新增捐助經費,有助於擴充資源,卻有下列風險:
1.按政府機關經費支出須落實透明、效益與監督,若業務具明確工作與成果需求,如外交部歷年以委辦方式由該基金會進行駐外技術團等工作,透過契約訂定標的、時程與驗收標準,並依政府採購法規範辦理,得確保執行品質與責任歸屬;若以捐助名義指定辦理特定業務,則彈性較大,卻缺乏契約驗收機制,形同規避採購程序,僅能透過財務業務報告、派任董監事或查核等方式監督 ,易流於形式,孳生難詳實檢驗個別計畫成果、人事與行政費比例過高及資訊透明度不足等問題。
2.該基金會依援外政策與國際趨勢,透過有償投融資提供資金支持發展中國家推動計畫,若由政府持續捐助財團法人後,再由其進行投融資,資訊透明度降低,資金流向與成效不易追蹤,責任較難釐清,容須權衡利弊。
綜上,國合會成立以來,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援外事項,受外交部委託辦理駐外技術等業務,基於現行基金規模不足支應,爰請該部捐助基金30億元,惟以捐助方式進行援外業務恐衍生難如委辦案逐案審核及降低資訊度,使資金流向與成效不易追蹤等風險,允宜權衡利弊審慎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