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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持續增加,109年度決算賸餘達1,361億元,115年度預算案卻降至444億元,宜積極檢討部分基金存續之必要性,俾維護政府財政紀律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含補助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主計總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果廷

主計總處115年度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274萬9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115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已達3.78兆元(詳表1),相較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3.04兆元,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數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之124.34%,較114年度之116.93%,增加逾7個百分點。經查:

表1 109至115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分)基金單位數

業務

總收入

(含基金來源)

業務

總支出

(含基金用途)

年度

賸餘

賸餘

繳庫數

附屬單位預算

分預算

合計

109

101

103

204

32,486

31,125

1,361

174

110

102

117

219

34,250

32,991

1,259

255

111

103

122

225

37,284

35,985

1,299

225

112

104

130

234

36,778

35,695

1,083

201

113

104

131

235

41,652

40,426

1,226

325

114

105

132

237

37,087

36,592

495

57

115

105

132

237

38,235

37,791

444

122

說 明:109至113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4及115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一)近年中央政府業依相關規定檢討並執行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

財政紀律法於108年4月10日制定公布並實行,其中第8條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設立及運作管理,同年11月20日行政院依該法訂頒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以下簡稱裁撤機制辦法),除明訂非營業特種基金加強財務控管、專業輔導及退場(裁撤)機制等,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參據主計總處說明,109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地方建設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及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已退場;另已裁撤之作業單位則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及岩灣技能訓練所,以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國軍947營站及後備陽明山招待所,共計7個作業單位,惟114及115年度則尚無退場規畫(詳表2)。

表2 近年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裁撤)情形表

預算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附屬單位預算

地方建設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之

分預算

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作業單位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彰化少年輔育院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981營站、三軍軍官俱樂部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國軍947營站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轄下後備陽明山招待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轄下岩灣技能訓練所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

(二)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逐年增加,支出規模龐鉅,允宜依法賡續檢討是否有應予整併或裁撤者,俾維財政健全

主計總處依財政紀律法訂頒裁撤機制辦法,自109至114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雖已裁撤3個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及7個作業單位,惟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單位數自109年度204個(分)基金單位數,逐年增加至115年之237個(分)基金單位,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支出規模亦概呈增加趨勢,業務總支出(含基金用途)109年度決算數為3.11兆元,115年度預算案已增加至3.78兆元(詳表1),成長21.54%,且115年度預算案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3.04兆元之1.24倍,支出規模龐鉅。主計總處宜依前揭裁撤機制辦法,賡續檢討是否有依法應予整併或裁撤之基金,以維政府財政健全。

綜上,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支出規模持續增加,115年度已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之1.24倍,然114及115年度中央政府尚無裁撤非營業特種(分)基金及作業單位規畫,基金單位數仍呈概增趨勢;鑑於非營業特種基金宜有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如過度仰賴國庫撥補,恐將限縮政府財政收入統籌規劃運用能力,排擠其他重要施政需求,主計總處宜積極檢討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必要性,強化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預算管理或辦理退場,以維護政府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