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為利實務運作順暢,廉政署允宜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措施,俾落實該法維護公共利益之精神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廉政署115年度預算案於「廉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7,871萬5千元,其中「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分支計畫,編列3,948萬2千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1月22日公布,同年7月22日施行,為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廉政署為辦理揭弊者保護、鼓勵檢舉等肅貪法制業務,編列「業務費」200萬元,另獎勵民眾檢舉貪污瀆職及揭弊案件獎勵金,編列「獎補助費」2,500萬元。經查: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定於114年7月22日施行,廉政署已辦理多場宣導措施,惟該法施行細則有待儘速完成訂定,以資遵循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為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該法規範主管機關、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設置、受理揭弊機關、弊案範圍、通報程序、不利措施之禁止、救濟程序、責任減免、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及揭弊獎金等事項。廉政署主責相關籌備工作,已於114年5月15日至8月27日間陸續籌辦4場次之種子講師培訓工作坊、4場次之全國分區新法說明會及26場次之宣導說明,並完成法律諮詢服務專線之設置。

另關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已於114年7月10至23日進行預告作業,並於8月19日報請行政院核定,惟截至10月20日止尚未完成相關法制作業。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適用範圍為泛公部門,包含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等,總數高達1萬896家(詳表1),且該法為我國首部揭弊保護專法,相關法規適用需有明確定義及規範以利泛公部門於實務運作時遵循,爰有待儘速完備施行細則之法制作業。

表1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彙整表

適用範圍

家數

資料來源

中央部會

79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7月9日總處資字第1140018316號函覆資料

地方政府

2,848

行政法人

23

人事行政總處網站「行政法人專區」

公立學校

6,522

教育部114年1月23日臺教政(二)字第1140006315號函覆資料

公立醫療院所

141

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40102418號函覆資料

公營事業

54

法務部廉政署114年2月7日廉肅字第11406000540號函盤點回覆資料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189

法務部廉政署114年5月9日廉肅字第11406001380號函盤點回覆資料

國營事業

17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要業務/績效管考/績效評估/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國營事業一覽表

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

183

銓敘部/本部業務/退撫司/退撫業務專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彙整表

銓敘部公告之表四: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一覽表(資料統計截止日114年6月10日)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團體或機構

18

銓敘部公告之表三: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一覽表(資料統計截止日114年6月10日)

107

銓敘部公告之表五: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一覽表(資料統計截止日114年6月10日)

合計

10,896

說明:本表資料為114年7月30日公告版本。

資料來源:廉政署首頁/肅貪業務專區/揭弊者保護專區/認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明定應發給揭弊獎金,惟具體執行細節仍待各主管機關研修相關規範

廉政署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500萬元作為獎勵民眾檢舉貪污瀆職及揭弊案件獎勵金,較114年度編列獎勵民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勵金2,100萬元,增加400萬元,據該署表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涉貪污瀆職案件之弊端項目較現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獎保辦法)之給獎罪名為廣,且於第18條第3項訂有最低給獎數額限制,故預期115年度起申請案件數及發放獎額均將增加。依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授權,法務部應訂定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相關規範,並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揭弊獎金之發給標準。經洽請廉政署說明相關法制作業進度,其中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於114年7月22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8月21核定委員名單並據以完成派聘作業;至於獎金發放規定,有關法務部主管部分,該署刻正研擬獎保辦法修正草案,於114年9月1日陳報行政院,惟截至10月20日止,尚未見前揭修正草案預告作業。

另據廉政署表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所列法規之主管機關均應配合修訂給獎基準及發放規定,然考量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弊端項目繁雜,各機關之經費來源不一,給獎基準難以齊一規範,故將由各主管機關依其法律特性及規模,自行編列預算及增修給獎規範,該署於114年7月17日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包含指定受理揭弊單位、落實揭弊通知作業、強化揭弊身分保密、增修揭弊獎金規範及執行成效統計作業等。然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之涉及主管機關甚多,所涉法令亦高達50餘部,數量龐大,鑒於前述各主管機關於修訂揭弊獎金相關規範後,需函送法務部備查,爰廉政署允宜掌握辦理進度,促請機關儘速完備相關法令修訂,避免損及揭弊者申請獎金之權益。

綜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係為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自114年7月22日施行,然該法適用範圍廣泛,包含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等達1萬896家,為利前揭泛公部門執行各項揭弊程序時有所遵循,廉政署允宜儘速完成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之法制作業,此外,針對各目的事業主管應配合辦理之配套措施,宜切實掌握進度,俾確保公益揭弊保護措施之運作順暢,共同打造「勇敢揭弊、安心有保障」之制度文化,達成透明廉潔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