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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五、因衛生福利部籌設司法精神病房及醫院之進度未如預期,允宜適時協調其他簽約醫療機構,以確保監護處分收治需求,並強化各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安全維護措施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預算案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之「強化社會安全網」分支計畫編列4億3,661萬1千元,用於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較114年度預算數之3億8,050萬元增加5,611萬1千元(增幅14.75%)。行政院115年度將賡續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惟截至114年9月底尚未核定,完整內容尚難知悉;另參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之分工,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則負擔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包含執行監護處分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與訓練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經查:

(一)113年度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執行率未及四成,且東部司法精神病房因相關職類人力不足,實際可收治容額僅五成餘

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預算數合計4億9,575萬6千元,決算數為1億8,769萬4千元,執行率僅37.86%。洽據臺灣高等檢察署表示,113年度雖增加東部及北部司法精神病房收治收監護處分人,惟該年度實際收治人數及其治療處置次數均低於預期;另安全維護人力部分,亦須配合收治計畫之階段性期程辦理,實際需求與預期亦有落差,故113年度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執行率欠佳。此外,東部精神病房因部分職類人力不足,實際收治容額暫時僅開設30床,與原規劃58床相較,可收治容額減幾乎減半(詳表1)。司法精神病房戒護人員由法務部主責,至於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人員、臨床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師及職能治療人員等則屬衛生福利部轄管業務,未來尚有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陸續開設,為避免遭遇東部精神病房人力不足之困境,宜與衛生福利部商討因應作為。

表1 司法精神病房收治情形及維安人力配置概況表 單位:床;人

項目/處所

南部司法精神病房

東部司法精神病房

北部司法精神病房

中部司法精神病房

收治容額

50

58(30)

45

30(預估)

113年底收治人數

47

15

17

-

114年8月收治人數

50

22

35

-

113年底

維安人力

預計

48

15

27

-

實際

39

15

15

-

114年8月

維安人力

預計

48

29

38

-

實際

36

29

29

-

說 明:1.南部司法精神病房契約已於113年10月1日修改為收治50人。

2.東部司法精神病房自113年9月25日開始收治,嗣因該院因各職類人力不足,尚無開啟第三階段58床之規劃,經法務部同意暫訂維持現階段30床。

3.北部司法精神病房日期自113年10月1日開始收治。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目前司法精神病房收治容額有限,部分受監護處分人須收治於其他簽約醫療機構,允宜妥為協調分配,並強化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監護處分之適用對象依刑法第87條規定,係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及瘖啞人等犯罪者,且需符合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條件。我國監護處分採多元處遇方式,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規定,檢察官於執行監護處分時,應按受監護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1款或數款之執行方式,實務上多以第1款之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為最大宗。參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提供之資料,110至113年度受監護處分人收治於簽約醫療機構(含司法精神病房)人數各為291人、263人、287人及264人,另114年截至8月底止為271人。

考量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恐難如期於114年底完工,且依據法務部提供衛生福利部關於司法精神醫院之收治容額規劃,總收治容額313名並非一次達成,而係需6年分階段調增,完工後首年度預計僅可收治58名受監護處分人;又目前已開設之司法精神病房收治容額有限,南部司法精神病房更已面臨收治量能滿載之情形,暫時難以落實集中收治原則,故部分受監護處分人須收治於其他簽約精神醫療機構中。爰此,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與各地檢署協調分配受監護處分人之收治需求,並持續強化各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安全維護措施。

綜上,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規劃,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由衛生福利部負責籌設,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故臺灣高等檢察署關於精進監護處分之預算執行率連年未盡理想;此外,中部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預計114年底完工啟用之目標恐難達成,加上東部司法精神病房收治容額僅能開設五成餘,各司法精神病房賸餘床位實屬有限,故部分受監護處分人暫時仍須收治於其他簽約醫療機構,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與各地檢署允宜妥為協調分配,並視滾動檢討各監護處分執行處所之安全需求,提供適當維安人力及安全維護設施,俾完善監護處分制度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