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115年度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公共建設計畫與區域、離島發展政策之審議及協調」計畫項下編列557萬6千元,辦理業務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與政策,包含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稱前瞻計畫)之審議及執行進度之彙整控管等。經查:
(一)國發會統籌專案列管及考核前瞻計畫之執行
1.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
2.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績效管考作業準則規定,說明如下:
(1)有關管考分工部分,各項個案計畫由各中央執行機關依據分工負責推動辦理,並由國發會統籌專案列管,按月追蹤推動情形及每季執行進度檢討。
(2)有關預警與協調部分,國發會將發揮風險預警功能,並協同各管考機關透過專案會議或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確實掌握計畫實況及協助解決問題。
(3)有關年度總績效檢討部分,請各計畫主管部會研擬年度績效檢討報告,內容項目應包括:年度經費與績效目標達成情形、總體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重要執行成果等項目,應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立法院備查,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管考機關。
(二)前瞻計畫第1至3期特別預算已分別屆期6年、4年及2年,仍有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未執行完竣,又執行第4期特別預算之中央主管機關中,逾八成須保留預算繼續執行
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具審核意見略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3期特別預算已分別屆期6年、4年及2年,仍有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未執行完竣,又執行第4期特別預算之中央主管機關中,逾八成須保留預算繼續執行,預算執行力仍待加強。截至113年底止,前揭4期特別預算累計實現數為6,994億8,905萬餘元,整體實現率90.88%(詳表1),惟前瞻計畫第1至3期特別預算已分別於107、109及111年底屆期,迄113年底止已分別屆滿6年、4年及2年,仍分別計有2個、6個及9個主管機關迄未執行完竣;又執行第4 期特別預算之15個中央主管機關中,計有13個中央主管機關須保留預算繼續執行,占比高達86.67%,其中勞動部、衛福部、農業部、交通部、內政部等5個主管機關保留比率超過二成,預算執行情形仍待提升,允宜加強落實管考作業,督促相關機關積極研謀改善,以加速計畫執行進度。
表1 截至113年底前瞻計畫第1至4期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期別
預算數
實現數
應付保留數
賸餘(減免、註銷數)
金額
比率
金額
比率
第1期
107,070,847
100,744,059
94.09
181,700
0.17
6,145,086
第2期
222,954,054
213,304,011
95.67
1,232,118
0.55
8,417,923
第3期
229,830,463
219,968,764
95.71
5,196,131
2.26
4,665,567
第4期
209,832,555
165,472,214
78.86
41,563,089
19.81
2,797,251
合計
769,687,919
699,489,050
90.88
48,173,039
6.26
22,025,828
資料來源:審計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三)部分機關以撥充附屬單位預算方式執行預算,致毋須於績效報告說明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恐不利掌握特別預算實際執行進度
國發會所訂之前瞻計畫年度績效檢討報告格式,對於「重大落後計畫」之說明,係計畫符合總累計進度落後幅度大於1個百分點、年累計進度落後幅度大於5個百分點、年累計支用比未達90%或年達成率未達90%等任一條件,計畫執行機關即須填報其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惟審計部於前瞻計畫第4 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前瞻計畫之中央執行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績效報告,並由國發會訂定前瞻計畫管考準則規範各項管考作業,惟部分中央執行機關以撥充附屬單位預算方式執行前瞻計畫特別預算,毋須於績效報告說明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不利管考機關掌握特別預算實際執行進度,允宜查明妥處。」爰此,部分機關執行前瞻計畫特別預算,有以撥充附屬單位預算方式辦理分支計畫之情事,致毋須於績效報告說明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恐難以衡量績效,允宜檢討現行考核作業之完備性,俾以有效掌握計畫執行實況,以維計畫之執行成效。
綜上,國發會負責統籌專案列管及考核前瞻計畫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前3期前瞻計畫特別預算迄113年底已分別屆期6年、4年及2年,仍有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未執行完竣,又執行第4期特別預算之中央主管機關中,逾八成須保留預算繼續執行,且部分機關以撥充附屬單位預算方式執行預算,不利考核其執行成果,亟待檢討強化,國發會允宜加強跨部會協調與督導功能,確實掌握計畫實況並及早協調排除困難,俾利前瞻計畫依期完成並發揮投資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