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115年度預算案於「中央政府審計」及「其他設備」項下,分別編列「資訊服務費」5,842萬5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340萬元,主要用於資訊系統維護費、資安防護及電腦審計軟體更新授權、購買雲端服務及小額軟體,汰購網路設備、伺服器主機及個人電腦,購置個人電腦套裝軟體、審計軟體及工具,增修審計機關內部資訊網、全球資訊網、總決算審核報告查詢平台、資訊系統開發生命週期管理平台等系統功能,擴充機器人流程自動化之審計應用項目,導入AI程式開發工具等所需經費;另該部所屬直轄市審計處11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汰購電腦及電腦套裝軟體經費合計134萬5千元。經查:
(一)近3年度應用電腦審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案件有增加趨勢,又114年迄8月底止,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繳庫事項金額較113年度大幅增長
審計部自78年度引進ACL電腦審計軟體,開始利用數據分析輔助查核工作,迄今已逾35年,從該部近3年度(111至113年度,以下同)審計機關應用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成果以觀(包括各該年度查核案件及以前年度查核案件於各該年度處理結案者),應用電腦審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件數逐年增加,以最新113年度查核案件暨以前年度查核案件於該年度處理結案者綜觀之(詳表1),計有報告監察院7件,移送司法機關15件,建議、查明處理、注意及其他事項等計2,020項,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繳庫事項之金額計8億5,300萬元,上述應用電腦審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之件數及金額,均達近3年度新高;另114年1至8月累計補徵稅款及其他繳庫事項金額甚至已較113年度全年度之金額為高,顯示應用電腦審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可提高審計績效。
表1 111年度至114年8月審計機關應用電腦審計軟體進行數據分析輔助審計查核成果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別及
審計機關
陳報或報告
監察院
移送司法機關或涉及刑事
建議、查明處理、注意及其他事項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及其他財務上繳庫事項金額
111
合計
2
8
1,863
449,124
中央審計機關
2
2
357
111,562
地方審計機關
-
6
1,506
337,562
112
合計
7
11
1,803
792,088
中央審計機關
6
4
353
404,674
地方審計機關
1
7
1,450
387,414
113
合計
7
15
2,020
853,000
中央審計機關
5
7
394
579,117
地方審計機關
2
8
1,626
273,883
114年1-8月
合計
1
6
1,687
1,284,854
中央審計機關
1
4
359
1,015,707
地方審計機關
0
2
1,328
269,147
說 明:上表各年度運用電腦審計軟體資料包含以前年度查核案件於各該年度處理結案者。
資料來源:審計部。
(二)113年度審計部及部分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比率較111年度下降,且各直轄市審計處間亦存有使用落差
如以審計部及所屬直轄市審計處近3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情況細觀之(詳表2),其中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自111年度之977件增為113年度之1,192件,增加215件(增幅22.01%);至6個直轄市審計處,113年度較111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呈概增趨勢,惟113年度審計部及所屬6個直轄市審計處整體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比由111年44.64%降至113年之37.17%,主要係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外,其餘5個直轄市審計處及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占比均下降。
另以113年度審計部所屬6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比率情形觀之,最高者為臺中市審計處之51.04%,最低者為新北市審計處之25.4%,兩者差距25.64個百分點,而臺中市審計處與次高者(高雄市審計處33.54%)差距亦高達17.5個百分點,顯示各直轄市審計處間存有使用落差,允宜強化員工教育訓練,以增進相關軟體之運用熟悉度,俾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
表2 111年度至114年8月度審計機關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年別
機關及項目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
1-8月
審計部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977
1,050
1,192
1,081
查核總件數(B)
2,216
2,590
3,061
1,962
占比(A/B)
44.09
40.54
38.94
55.10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64
60
74
64
查核總件數(B)
179
180
228
108
占比(A/B)
35.75
33.33
32.46
59.26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55
63
64
63
查核總件數(B)
156
240
252
183
占比(A/B)
35.26
26.25
25.40
34.43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67
86
87
90
查核總件數(B)
138
213
280
160
占比(A/B)
48.55
40.38
31.07
56.25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107
157
171
145
查核總件數(B)
248
321
335
273
占比(A/B)
43.15
48.91
51.04
53.11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66
66
67
61
查核總件數(B)
151
174
250
124
占比(A/B)
43.71
37.93
26.80
49.19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151
159
159
120
查核總件數(B)
243
363
474
160
占比(A/B)
62.14
43.80
33.54
75.00
合計
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A)
1,487
1,641
1,814
1,624
查核總件數(B)
3,331
4,081
4,880
2,970
占比(A/B)
44.64
40.21
37.17
54.68
說 明:查核總件數定義為專案調查、財務收支抽查、財務稽察、電腦審計等件數總和。
資料來源:審計部。
綜上,審計部自78年度引進ACL電腦審計軟體,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工作,迄今已逾35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日臻成熟;惟113年度審計部及其所屬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5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總查核件數比率較111年度下降,且各直轄市審計處間亦存有使用落差,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允宜賡續積極運用數位科技輔助查核,強化員工教育訓練,以增進相關軟體之運用成效。
(分機:8661 鄧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