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15年度預算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7億5,320萬2千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營運經費。經查:
(一)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係由文化部委託文策院代為執行投資管理業務
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匡列100億元,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投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期透過資金挹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而文化部於文策院設立後,自108年6月17日起委由該院代為執行投資管理業務。前開投資分為「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第1、2期計畫(下稱文創產業投資第1、2期計畫)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其中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係投資具專業經營能力與市場潛力之文化內容業者,俾促進產業生態系發展,計畫投資期間為107年4月30日至114年4月29日。依「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下稱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該計畫之投資範疇為有助於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生態系發展之文化創意產業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並以文化內容為主;且前開文化創意業者應為在我國登記設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或為非依我國法律登記設立,但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事業。
(二)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有集中投資於少數對象之情形,且有單一廠商獲投資金額占比逾一成六
根據文化部所提供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投資資料顯示,截至114年8月底止,國發基金計核准投資 165 件,總核准金額約 55.67 億元,實際動撥金額約 33.92 億元。從投資類型分布觀之,以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為主要投資對象,計 136 件,核准金額 28.12 億元,占比 50.51%,另文化創意產業業者共 28 件,核准金額 18.54 億元,占比 33.30%,另有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1件獲准投資(詳表1)。
另由獲核准投資金額觀之,逾1億元者計有6家,核准投資金額計18.74億元,占國發基金總核准投資金額33.66%,顯示資金分配有集中少數公司現象;其中某單一有限合夥申請案件所獲核准投資金額即高達 9 億元,占總投資金額之比率達 16.17%,為所有投資對象中比重最高者,顯示其投資配置具有高度集中性,未來需注意資金分配是否過度集中於單一大型投資案,以適度分散投資風險。
表1 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投資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投資類型
核准件數
國發基金核准投資金額
國發基金核准動撥金額
核准投資金額占國發基金總投資金額比率
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28
1,854,393
1,301,293
33.31
文化創意產業專案
136
2,812,424
2,090,711
50.52
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
1
900,000
0
16.17
合計
165
5,566,817
3,392,004
100
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尚未完成有限合夥登記,允宜妥為研謀改善
另查該獲准投資案件之廠商係為有限合夥組織,依有限合夥法第3條規定,有限合夥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成立;同法第 10 條第1項亦明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進行法律行為,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另查「文化部辦理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創業投資事業作業要點」(下稱創投作業要點)第3點亦規定,本計畫之投資範疇應為在我國登記設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惟有關該獲准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尚無登記紀錄,其是否得申請並為國發基金之投資對象尚有疑義。經詢據文化部復以,創業投資事業之申請、審議核決、議約簽約及投資後管理等事宜,係依創投作業要點規定受理申請,並辦理審議核決等事宜,至該有限合夥之設立仍待有限合夥契約議定完成後,始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有關該有限合夥架構係由某文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至「有限合夥人」則包含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金融控股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潛在投資人。由上所述,基於所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創投事業尚未完成有限合夥登記,亟待儘速依法辦理。
綜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所投資對象中有投資金額集中少數核准投資對象之情形,且有未完成設立登記事項者,文化部允宜督促文策院儘速依法辦理;又未來該有限合夥組織正式營運後,文策院允宜加強監督,避免其有逸脫政府或該院投資審議會監督之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