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署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環境部陸續完成修正發布各項子法,其中為鼓勵各界共同落實淨零轉型目標,於112年10月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惟執行成果容有策進空間。謹說明如下:
(一)為持續誘發企業執行減量措施之意願,於112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環境部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將自願減量機制應符合之基本原則納入氣候法,並依該法第25條第4項規定,於112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排放源依上開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定(詳表1),於執行自願減量專案達成之減量實績,即可向環境部申請認可後取得減量額度,並得將取得額度依相關規定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表1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依據、類型及執行方法明細表
項目
內容
法源依據
氣候法第25條第1項。
專案類型
1.移除類型專案。
2.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
實務作法
1.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後,排放源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專案情境),與在照常營運狀態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基線情境)相比造成溫室氣體減量,而此減量績效可向環境部申請認可取得減量額度。
2.申請者如欲申請自願減量之減量額度,應依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撰寫專案計畫書,並判斷採用之減量方法是否需先由查驗機構確證,完成後再向該部申請註冊,經註冊通過且執行專案後之減量實績,經查驗機構查證及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即可取得減量額度。
資料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網頁:首頁/自願源量專案/自願減量專案介紹(最後瀏覽日:114年9月30日),本中心整理製表。
(二)迄114年8月底止,累計通過註冊申請比率未及三成,其中僅1案申請減量額度,推動成效未如預期
依上開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定,自願減量專案申請程序分為「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2個階段,前階段係指申請者引用符合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向氣候署提出註冊申請;後者則係經氣候署審查通過完成註冊後,由申請者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向氣候署申請減量額度。
據氣候署統計數據(詳表2),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自112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至同年12月底止,申請註冊者僅2案,113年度新增申請註冊者增加至50案,截至114年8月底止,申請註冊者累計達81案,惟累計通過氣候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22案,完成註冊比率27.16%,未及三成,似有偏低,又完成註冊申請案中,申請減量額度者僅1案,且仍未核發減量額度,加強自願減量誘因之成效未如預期。
表2 截至114年8月底止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申請情形表
單位:家;公噸CO2e
項目
112年
113年
114年1至8月
合計
申請註冊案數
2
50
29
81
審查通過完成註冊案數
0
11
11
22
額度申請案數
0
0
1
1
核發減量額度
0
0
0
0
資料來源:氣候署提供,本中心製表。
綜上,為持續誘發企業執行減量措施之意願,在氣候法授權下,環境部於112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企業得依此自願減量專案機制,量化其減量成果並轉換為發展措施資金,藉以提高企業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通過審查完成註冊之比率未及三成,且其中辦理額度申請者僅1案,迄未核發減量額度,允待檢討策進,俾達自願減量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