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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近3年經稽查因違反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而遭裁處之查驗機構數量逐增,且不乏於同年度連續遭罰者,允待強化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俾確保查驗品質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環境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氣候變遷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氣候署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554萬元,用以辦理氣候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我國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係透過第3方查驗機構執行,然查驗機構時有違反管理規定遭裁處情形。謹說明如下:

(一)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12年10月5日首次修正,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

為提升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量數據之正確性,並推動以第3方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環境部自93年度起逐步建構本土化溫室氣體查驗制度,並於105年1月7日依溫管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發布施行本辦法。嗣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新增徵收碳費、效能標準、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強化自願減量機制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為因應上開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之需求,依氣候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有強化分級管理之必要,並以提升查驗品質為目標,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等,爰於112年10月5日依氣候法第22條規定修正發布本辦法。復為增列查驗機構查驗業務,使其得以查驗產品碳足跡,並增訂對應之相關管理規範,爰於114年3月19日再度修正公布本辦法。

(二)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經氣候署稽查後因違反本辦法而裁處件數逐增,其中不乏因於同年度連續記點達3次而遭裁處者

依本辦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進行書面或現場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據氣候署提供資料,該署依前開規定,於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分別對查驗機構進行35次、68次及66次之稽查(詳表1),稽查結果,因違反本辦法而遭氣候署依氣候法第49條規定裁處之家數及次數皆漸增,112年經氣候署稽查後未有應裁處者,113年度經裁處10萬元罰緩者計有1家、1次,至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經氣候署開立裁處書,處以10萬元罰緩之家數及件數分別為4家、5次;其中不乏查驗人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查驗結果未正確表達者,甚有查驗機構因1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記點累計達3次而遭氣候署裁罰(詳表2),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顯有未足。

表1 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氣候署對查驗機構之稽查情形表

單位:次

稽查方式

112年

113年

114年1-8月

合計

現場稽查

4

3

2

9

書面審查

31

65

64

160

合計

35

68

66

169

說 明:書面審查案件數以氣候署收辦查驗機構所提之各類申請案計算。

資料來源:環境部提供,本中心製表。

表2 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因違反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遭裁處情形表

年度

違反之規定(條號)

違反事由

裁處內容

113

第26條第1項第4款

未將查驗結果送請非參與該案且為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作成查驗總結報告

罰緩10萬元

114

第28條第1項

查驗人員未參加在職訓練

罰緩10萬元

第26條第1項第4款

未將查驗結果送請非參與該案且為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進行內部技術審查作成查驗總結報告

罰緩10萬元

第34條第7款

1年內記點累計達3次

罰緩10萬元

第26條第1項第5款

執行查驗作業之查驗人員與內部技術審查人員,未共同簽屬查驗總結報告

罰緩10萬元

第26條第1項第4款

查驗結果未正確表達

罰緩10萬元

說 明:本表所列年度為氣候署開立裁處書之年度。

資料來源:環境部提供,本中心製表。

綜上,考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基礎,國際上對此亦有強化要求之趨勢,氣候署爰依氣候法第22條授權修正本辦法,以提升查驗品質為目標,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等,惟該署於112年度至114年截至8月底止辦理多次實地及書面稽查,因違反本辦法而遭裁處之檢驗機構家數及次數皆漸增,允檢討強化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俾確保查驗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