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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編列專案預算協助臺南市政府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惟業務督導管理工作內容與專業服務廠商辦理項目相近,且部分屬既有業務範疇,妥適性容待商榷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環境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環境管理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6千元及「業務費」預算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惟業務督導管理費預計執行之工作項目部分與計畫核定原則有悖。謹說明如下:

(一)為有效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保護水域環境,115年度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

為解決二仁溪河道遭棄置大量廢五金回收與提煉後產生之廢棄物,常因不可抗力之豪雨等因素致廢棄物沖刷裸露,衍生環境污染疑慮,環境部陸續於108及110年度編列預算補助臺南市政府就裸露廢棄物需緊急處理之場址進行清理,共補助651萬2千元,清理117.26公噸廢棄物(詳表1),並於112年7月20日補助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試驗計畫,挖除土方394立方公尺,清理廢棄物63.19公噸。嗣行政院為二仁溪河道廢棄物處置問題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後,決議由環境部研提「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並編列預算補助臺南市政府清除及處理計畫所列場址之廢棄物,案經行政院於114年7月18日核定,期間114至117年度,總經費13億6,235萬元,包括補助臺南市政府13億432萬元及環境部業務督導管理所需5,803萬元。

表1 108至112年度環境部補助臺南市政府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公噸

年度

計畫名稱

補助金額

清理數量

108

二仁溪廢棄物去化試驗計畫

及成本效益分析計畫

5,200

98.51

110

臺南市廢棄物暫置場所二仁

溪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

1,312

18.75

合計

6,512

117.26

資料來源: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核定計畫書,本中心整理。

(二)環境管理署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部分工作內容係屬該署既有工作,與計畫核定原則有悖,妥適性允待商榷

茲因「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於行政院114年7月18日核定函中之核復事項包括:應設立相關監控(管)機制及擬定緊急應變方案,避免有害物質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及因應汛期、颱風及豪雨等對清理作業帶來之危害。爰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及監督工作,並要求清理計畫得標廠商建立緊急應變機制,包括監測與預警、汛後檢查與復原作業等,所需費用為6,852萬6千元。惟環境部亦於該計畫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用以辦理各工作項目之規劃、管理、督導等相關作業,充實空氣污染、水污染及廢棄物污染等多元智慧監管系統並輔以足夠人力推動相關業務執行,2者工作內容相近(詳表2)。

另行政院於上開核定函核復本計畫所編經費僅限於清除及處理本案所列場址之廢棄物。惟環境部業務督導管理工作包括水質監測及污染源溯源,所需經費770萬元,係辦理篩選可疑事業,初步瞭解水質狀況,執行高風險水污染事業深度查核,擇定異常之排水路,布放重金屬離子交換樹脂縮時膠囊及以科學儀器設備執行監控釐清可能污染源,似屬環境管理署既有之區域治理稽查業務,與本計畫用以清理二仁溪既存廢棄物之目的有別,且與本計畫僅限於清除及處理本案所列場址之廢棄物之原則有悖,妥適性容待商榷。

表2 「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中環境部及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及監督工作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辦理單位

環境部

臺南市政府委託之專業服務廠商

工作項目

辦理各工作項目之規劃、管理、督導等相關作業。

1.以空污、水污、廢棄物等多元智慧監管系統,管控相關污染物。

2.建置二仁溪遭棄置廢棄物之歷史紀錄展示空間、紀錄相關清理歷程、以公開透明之方式分享專案清理過程。

1.廢棄物清理監督驗證查核(廢棄物TCLP、戴奧辛、八項重金屬)。

2.周界環境品質監測。

3.應變必要措施及陳情案件處理。

4.辦理網頁建置、租用稽查車輛、說明會、監督會議、河川巡守及溼地營造、成果影片紀錄等。

經費需求

58,030

68,526

資料來源:「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核定計畫書,本中心整理。

綜上,為有效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保護水域環境,環境管理署於115年度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於114年7月18日函定,並核復本計畫所編經費僅限於清除及處理本案所列場址之廢棄物,惟該署所編業務督導管理經費,部分工作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係該署既有業務範疇,與計畫核定原則有悖,妥適性允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