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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文化資產局新增「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遺跡保存及推廣等,允宜妥慎審查計畫內容,落實督導及考核,以利活化歷史場域並再現文化價值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文化資產局新增「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化遺跡保存及推廣等,允宜妥慎審查計畫內容,落實督導及考核,以利活化歷史場域並再現文化價值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文資局)115年度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新增「再造歷史現場計畫」1億1,500萬元,另於「一般性補助款」編列4億7,150萬元。經查:

(一)行政院114年5月核定「再造歷史現場2.0計畫」,總經費76.93億元,計畫期程115至119年度

行政院114年5月21日核定「再造歷史現場2.0計畫」,計畫期程115至119年度,總經費76.93億元,中央公務預算負擔50億元,該計畫以「永保安康」(永續跨域、保存活化、安適韌性、康裕共好)為核心理念,「以歷史為本」、「以科技為用」、「鑑往以資來」為三大推動主軸,採系統保存方式建構臺灣大歷史整體脈絡,並應用文化科技,以多元形式呈現歷史場域,鼓勵呈現、展覽、經營管理面之投入,推動永續發展,以建立「再造歷史現場」示範點,壯大臺灣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1.以歷史為本:推動歷史文化場域及地方族群遷移發展之調查、規劃及活化、工程、營運管理及推廣等計畫;區域型臺灣史前場域文化治理;深化考古遺址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管理。

2.以科技為用:辦理史前文化數位媒體展演出版、走訪史前文化場域計畫、傳統藝術網絡再生計畫、傳統技術拓展升級計畫、民俗場域智能體現計畫、產業文化性資產活化再生計畫。

3.鑑往以資來:辦理系統性文化遺跡之調查、規劃及活化、工程、營運管理及推廣等計畫;重大歷史調查研究計畫;完備考古遺址調查研究計畫;考古遺址資源共享計畫。

(二)為達計畫預期成效,允宜妥慎審查計畫內容並按一致性標準輔以督導及考核

再造歷史現場2.0計畫主要係由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歷史文化場域再現與活化、系統性文化遺跡保存及推廣等相關提案,惟綜觀近年審計部所提有關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之缺失大致包含:補助計畫審查未臻嚴謹;部分專業分區輔導團(以下簡稱專業輔導團)因未規範須有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或專家學者訪視頻次較低,致督導效益未如預期;部分計畫已屆執行期程仍未結案;部分完成修復之歷史場域對外開放或營運之成效有待商榷等情事(詳表1)。以上類同缺失似重複發生或改善情況未臻理想,如:迄112年底計有5處已興建或修復且取得使用許可之歷史文化場域未營運,惟迄114年8月底,仍有2處未對外營運;110年度核定補助之2.0計畫計29案,然迄114年8月底尚有8案未結案。允宜妥慎審查地方政府所提計畫內容,建立一致性面向與標準予以督導及考核,輔導完成修復之場域對外開放及營運,以利歷史場域再現文化價值。

表1 近年審計部對於「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相關審核意見摘要彙整表

報告名稱

審核意見摘要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

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並委託專業輔導團輔導市縣政府推展計畫內容及協助該局檢視考核各市縣政府執行之適切性與效益,惟部分補助計畫修正後未送請專業輔導團審查,或未依專業輔導團審查意見修正補助計畫即同意備查,補助計畫審查未臻嚴謹。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1.文資局委託專業輔導團隊成立5個輔導團,協助該局辦理訪視督導會議、執行進度管控、考核評鑑及提供諮詢輔導等工作項目,惟因前後年度契約期程未能銜接,受補助計畫之訪視督導作業有中斷情事。

2.文化部聘任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顧問團,提供該計畫之專業諮詢、成果檢核等,惟部分輔導團勞務委託契約未規範須有外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該計畫顧問團專家學者參與訪視之次數或頻率,致部分訪視會議無外部或顧問團專家學者參與,減損訪視督導效益。

3.文資局部分補助案件未通知輔導團,未能發揮輔導團協助文資局控管各計畫執行之角色與功能。

4.輔導團勞務委託契約均未規範應考核興建或整建修復完成歷史文化場館之後續營運成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1.迄112年底尚有5處已興建或修復之歷史文化場域尚未營運,且分區輔導團輔導考核各地方政府計畫執行之面向及指標標準不一。

2.補助市縣政府修復私人團體歷史文化場域,未規範須取得修復後適度開放民眾參觀之文件,或須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減損計畫執行效益

3.迄112年底部分專案計畫已屆執行期程仍未結案,或未明確定義部分績效指標內涵,致各市縣政府提供資料未臻一致,尚難客觀衡量目標達成情形。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表所列決算審核報告。

綜上,文資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歷史文化場域再現與活化、文化遺跡營運管理及推動等,允宜妥慎審查計畫內容並輔以督導及考核,以達計畫保存歷史文化場域並再現土地與人民歷史價值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