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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邇來部分金融機構曾發生理專、保險業務員等挪用款項或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允宜持續督促業者強化相關內控機制,並於重視誠信文化之基礎下,持續精進財富管理業務競爭力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115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金融監理」計畫1,840萬9千元、「銀行監理」計畫965萬8千元、「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1,194萬4千元、「保險監理」計畫629萬1千元、「金融機構檢查」計畫3,082萬8千元等相關經費。而金管會為推動臺灣金融與經濟發展,並發揮臺灣具有全球競爭力之產業、豐富民間財富及充沛投資動能等三大優勢,於113年9月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經查:

(一)為提升金融機構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並發展壯大臺灣金融市場,金管會已陸續推動多項政策

金管會於107年推動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中即提出建構國際理財平臺之目標,並於108年底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透過開放多元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培植財富管理人才等策略,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復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資臺灣,逐步發展壯大臺灣金融市場,金管會於113年9月發布5大重點計畫及16項推動策略(詳表1),規劃在「留財與引資並重」、「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發展」2大方向下,發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據金管會提供資料,迄114年6月底,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達31兆8,928億元,另截至同年8月25日止,該會已完成36項法規鬆綁,重要成果包括開放銀行申請辦理高資產業務之資格及放寬銷售對象、建置高雄資產管理專區並開放38項業務於專區試辦、推出臺灣創新板2.0、第一階段個人投資儲蓄專戶(TISA)上線、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開設學分班及推出培訓計畫以培育相關專業人才等。

表1 金管會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之規劃一覽表

計畫

策略

壯大資產管理計畫

壯大本國資產管理業、吸引外國資產管理業投資、建置具地方特色資產管理專區

普惠永續融合計畫

推動TISA計畫及全民資產管理教育、永續綠色金融商品推動、資產管理人才培訓

財富管理促進計畫

加速推動私人銀行業務、推動家族辦公室功能機構、增進OBU功能深化財富管理業務

資金投入公建計畫

公建與商品開發規劃專案、推動公建與高齡社會投資、推動策略性投資項目

擴大投資臺灣計畫

REIT 推動專案、擴大投資創投與新創、資本市場壯大計畫、資本市場國際合作

資料來源:113年10月24日金管會於本院財委會「政府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具體作為暨如何協助金融科技及新創產業籌資現況與未來發展」專題報告之書面資料,本中心彙製。

(二)邇來部分金融機構曾發生理專、行員及保險業務員挪用款項、理賠人員涉理賠詐領或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等情事

金融機構提供存款或財富管理等各項服務,均係基於客戶之信任,爰形塑重視誠信之企業文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控制,有助於提升客戶對於金融機構之信賴,進而帶動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惟檢視金管會113年至114年7月間之裁罰案件,部分銀行曾發生理專、行員挪用款項,亦有保險公司發生業務員挪用保費及理賠人員涉理賠詐領等情事;此外,部分投信公司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經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未盡完善或執行有未盡確實等情形;爰該會視缺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以相應之行政處分(詳表2)。

表2 金融機構於113年至114年7月間因職員挪用款項或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等情事而遭金管會裁罰之案件一覽表

年度

金融

機構

事由概要

裁處依據

裁處結果

113年

2家銀行

行員挪用客戶款項;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

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核處糾正

3家銀行

行員或理專挪用款項

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分別核處400、800及800萬元罰鍰

1家投信公司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核處警告及120萬元罰鍰;命令公司解除該員職務

1家投信公司

基金經理人向公司自承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

核處60萬元罰鍰;命令公司停止該員6個月執行業務

1家壽險公司

業務員挪用保費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核處240萬元罰鍰

114年截至7月底

3家銀行

行員挪用款項

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分別核處200、400及200萬元罰鍰

3家銀行

行員或理專挪用款項

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核處糾正

1家投信公司

基金經理人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並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

核處警告及120萬元罰鍰;命令公司解除該員職務

1家投信公司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

核處警告及120萬元罰鍰;命令公司解除該員之職務

1家壽險公司

該公司允許理賠人員自行受理、立案、系統建檔及審核,因欠缺內部牽制,及未建立帳號登入IP檢核機制,致覆核機制未有效發揮功能;且該公司請款作業及會計作業均未確認有無理賠文件等外部憑證,即逕予請款及入帳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核處6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三)金管已採行多項措施以防杜上開情事,允宜持續督促業者重視誠信文化,強化相關內控措施並確實執行,俾提升我國資產管理領域之競爭力

詢據金管會表示,銀行公會已訂有「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該會亦督導金融機構重視誠信企業經營文化及行為準則之形塑,並強化客戶對理專不當行為之認知及宣導,鑒於近期銀行違規態樣之涉案人員亦有理專以外之職員,舞弊款項亦涉及銀行公款等類型,爰已於114年8月27日函請銀行公會納入案例專區,以協助各銀行強化內控機制;另為杜絕保險業務員挪用款項等情事,金管會已分別於112年10月18日及113年7月12日修正發布「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及「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要求保險業及保經代公司應建立相關內控作業。此外,該會亦推動多項措施以精進投信人員交易之利益衝突防範,並於114年7月3日函復備查投信投顧公會所訂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請其轉知投信公司應按該標準規範確實檢視其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規範之完整性,如有不符者,應於該標準規範發布後1年內調整完竣。允宜持續督促金融機構重視誠信文化,並強化相關內控措施及執行效能。

綜上,金管會已於113年9月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政策,並推動多項措施,迄114年6月底,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達31兆8,928億元,惟近期有金融機構曾發生理專、行員或保險業務員挪用款項、理賠人員涉理賠詐領或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等情事而遭裁罰,允宜持續督促業者強化相關內控機制並確實執行,於重視誠信文化之基礎下,持續精進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俾利金融機構正向發展及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