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115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965萬8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我國政府自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下稱打詐行動綱領),並於112及113年分別通過1.5及2.0版本,以期有效應對不斷進化之詐欺犯罪型態,其中阻詐面向係由金管會擔任統籌機關,以督導金融機構執行各項防詐措施。經查:
(一)110年底至114年9月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仍逐年增加,增幅雖有趨緩,惟近來有銀行於執行阻詐相關措施時,引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爭議
為防杜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進行犯罪,打詐行動綱領各版本之具體方案中皆列有針對警示帳戶比例較高之金融機構實施監督輔導,並強化全體金融機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等措施。觀諸金融機構110至113年底間警示帳戶數之變化,呈逐年增加,迄113年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為14萬9,274戶,較110年底增加8萬4,596戶,增幅達130.8%;復就各年度增幅以觀,則自111年度之40.41%逐年下降至113年度之26.12%,呈趨緩態勢。截至114年9月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續增至15萬4,327戶,然其較113年度同期之年增率,再降至8.37%(詳表1);惟近來有銀行於執行阻詐相關措施時,引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爭議。
表1 近年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概況表 單位:戶;%
年底
項目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截至113
年9月底
截至114
年9月底
警示帳戶數
64,678
90,813
118,356
149,274
142,403
154,327
較上一年度
增加數
-
26,135
27,543
30,918
-
11,924
較上一年度
增加比率
-
40.41
30.33
26.12
-
8.37
說 明: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係指銀行(含中華郵政公司)及信用合作社之合計數。
資料來源:銀行局網站https://www.banking.gov.tw(最後瀏覽日:114年10月16日),本中心彙製。
(二)為建構更安全之金流防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將金融機構與VASP納入一致之防詐措施,惟兩者尚無法跨業照會
行政院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爰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其透過專法將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VASP)納入一致之防詐措施,以建構更安全之金流防護網,並將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以避免防護產生漏洞,另為使金融機構及VASP檢測異常交易時,得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以適時採取對應措施,爰於詐防條例第8條明定照會同業機制;惟在現行規定下,金融機構與VASP間尚無法進行跨業照會,因此若發現犯罪金流已有自銀行再往虛擬資產轉移之趨勢,銀行與VASP間卻無法交換資訊,爰跨業照會機制之建立實有必要。
(三)為防制詐騙犯罪,允宜持續督導金融機構確切落實各項防詐措施,並提升精準度,以提供民眾安全便利之金融環境,另宜建立其與VASP間之跨業照會機制,以強化金流防護
據金管會提供資料及其新聞稿,該會為督促銀行加強存款帳戶之開戶審查及控管,於114年2月發布「警示帳戶觀察指標與督促改善機制」,並按月檢視各銀行之控管成效,而該機制訂有2項評估指標,分別為「警示帳戶所占比率/存款帳戶所占比率大於100%」及「警示帳戶新增戶數月增率/同業平均月增率大於100%」,同時符合前述指標之銀行,將列入觀察名單,金管會再視其列入觀察名單之期間採取相應之督促改善措施;此外,該會亦提醒銀行於執行阻詐措施時應衡平考量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安全性,避免以去風險化之方式處理。另為提供金融機構與VASP間跨業照會之法據,金管會表示已研提詐防條例第8條第2項修正條文(併入內政部所提之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以利未來金融機構及VASP查證確認相關資訊,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控管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綜上,近年金管會已督導金融機構推動多項防詐措施,以期防堵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惟警示帳戶數仍持續增加,且近來有銀行於執行阻詐措施時,引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爭議,允宜持續督導金融機落實防詐作為,並衡平考量對正常客戶權益之影響;另隨著虛擬資產日漸風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出,詐騙集團亦使用虛擬資產作為詐騙標的或洗錢工具,爰宜建立金融機構與VASP間之跨業照會機制,以有效防杜詐騙,俾完善金流防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