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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近年本國銀行辦理對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控管存有未盡確實情事,允宜持續督促業者確切執行,俾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並維金融市場穩健發展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銀行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翁珮珊

銀行局115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965萬8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爰銀行法72條之2對是類放款予以限制,然114年9月1日起,新青安貸款之撥款案件不計入前述限制,以確保無自用住宅民眾之購屋權益

為避免銀行之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以維持銀行資產適當之流動性,並降低在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下,銀行因授信資產集中度所致之信用及流動性風險,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爰銀行法第72條之2要求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時,除依規定得不計入前揭放款之項目外,其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30%。金管會復於114年9月4日公告,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之政策,並同時考量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之撥款案件,自114年9月1日起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二)110年底至114年8月底間,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計算之平均比率呈逐年下降,且各銀行皆符法定限額比率

據金管會提供資料,110年底至114年8月底間,各銀行均未有超逾銀行法72條之2法定限額比率之情事;復就近年整體商業銀行依該規定計算之平均比率變化趨勢以觀,於110至113年底間,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逐年增加,迄113年底,已較110年底數額增加2.63兆元,增幅為20.99%,然其增幅因低於同期間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合計數之成長幅度,爰該比率自110年底26.82%,逐年下降至113年底26.44%;截至114年8月底止,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續增至15.42兆元,較113年底成長1.72%,惟因低於同期間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合計數之增幅(3.89%),故該比率再降至25.89%(詳表1)。

表1 近年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計算之比率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兆元;%

年底

項目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截至114

年8月底

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A)

金額

12.53

13.41

14.09

15.16

15.42

成長率

-

7.02

5.07

7.59

1.72

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B)

金額

46.73

50.45

53.04

57.33

59.56

成長率

-

7.96

5.13

8.09

3.89

比率(A)/(B)×100%

26.82

26.58

26.57

26.44

25.89

說 明:表列成長率均為較前一年底之成長幅度,其中截至114年8月底之成長率則係與113年底相較計得。

資料來源:110至113年底係由銀行局所提供,截至114年8月底之數額則係查詢該局網站公告資料,https://www.banking.gov.tw/(最後瀏覽日:114年10月16日);本中心彙製。

(三)近年本國銀行存有未確實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等相關規定控管之情事,允宜持續督促業者確切落實,以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並維金融市場穩健發展

惟檢視檢查局所公布本國銀行近3年(112至114年度,以下同)之主要檢查缺失,銀行於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時,存有未確實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等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包括未依規覈實審查或落實資金流向追蹤,致部分貸款案件未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限額控管等(詳表2),爰於提升銀行放款動能之同時,允宜持續督促業者確切落實執行限額控管,俾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並維金融市場穩健發展。

表2 近3年檢查局公告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中與銀行法第72條之2有涉之缺失情形一覽表

期間

缺失態樣

缺失情節

112年度上半年

未確實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相關規定控管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

1.辦理企業建築放款,對借戶未依規定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件者,未納入限額控管。

2.辦理資金用途非購置房屋之貸款,未確實查證資金流向,致有借戶將資金轉至建築經理公司履約保證專戶購置房屋或償還購屋貸款,惟未納入限額控管之情事。

112年度下半年

未確實控管銀行法第72條之2對建築放款限額之規定

對未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之授信案件,未依規覈實審查或落實辦理資金流向追蹤:

1.購置廠房貸款未確實調查實際用途並追蹤是否取得工廠申請許可或登記資料。

2.核貸建商鉅額週轉金,未持續查核資金流向及追蹤實際資金用途。

3.對具建商背景之個人戶申貸週轉金,貸後僅確認資金流至借戶他行帳戶,未進一步查證資金用途。

113年度上半年

未審慎辦理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控管

辦理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控管,有未納入統計者:

1.對實際資金用途為購置擬辦理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之不動產,有因故未取得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而未納入銀行法第72 條之2統計範圍。

2.對借戶購置不動產興建住宅建築或企業建築之放款,有以所徵持分土地尚待整合為由,即排除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3.核予鉅額營運週轉金,未確認最終資金用途,即全數排除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114年度上半年

未確實辦理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控管

對放款資金用途不符合法規所定免計入項目者,仍予列入免計項目:

1.實際資金非用於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申請立案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放款。

2.借戶於建築完工後將部分建物出租予非醫療機構之放款。

3.資金用途為購置區段徵收計畫之土地,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之放款。

4.購置廠房貸款已取得工廠登記,惟現況為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為主要目的者。

資料來源:檢查局網站,本中心彙製。

綜上,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爰銀行法72條之2對是類放款予以限制,於110年底至114年8月底間,各銀行依該規定計算之比率均符法定限額,且整體平均比率呈下降趨勢,惟本國銀行於112至114年度上半年存有未確實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等相關規定控管之情事,允宜持續督促業者確切落實,俾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並維金融市場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