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115年度預算案之(一)年度施政目標項下第1點列有(1)持續強化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過渡期間之資本結構及資產負債管理,提升保險業財務韌性。經查:
(一)我國規劃將於115年實施TW-ICS,金管會已陸續發布相關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以協助業者循序漸進接軌國際制度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將於115年實施,鑑於我國於規劃導入時之風險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RBC)與ICS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以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分三階段逐步推動,該會業依我國保險市場特性、保單架構及實際資料等因素綜合考量,提出適合我國國情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並自112年7月25日起陸續發布(詳表1),以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實施新制度。
表1 截至114年9月底止,保險局已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一覽表
發布
時間
實施時間
措施內容概述
112年7月
25日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有關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其中上市上櫃股票投資之風險係數,參考我國股票市場之歷史波動度調整為35%,不動產投資之風險係數則參考我國不動產之歷史波動度調整為15%,提供15年過渡年限予業者進行資產配置調整;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部分,於前5年(115至119年)維持現行RBC制度之1.28%,後10年則採平均遞增方式,後續將參酌國際標準及我國國情另行研議在地化係數。
112年
11月
23日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IFRS17之利率轉換措施及TW-ICS之利率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措施,其中利率轉換措施,係訂定責任準備金利率達6%以上之高利率保單可全期平行疊加50基點(bps)之流動性貼水;利率風險過渡措施則係訂定利率風險自115年起,分15年自50%線性遞增至100%;6%以上高利率保單15年淨資產過渡措施則訂定於115年起,將分15年逐步認列淨資產影響數。
113年
4月
16日
1.有關差異化管理措施之「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其計算方式及申請附表保險局已於113年7月31日發布函令實施。
2.餘則係115年1月1日實施。
保險局公布我國保險業實施TW-ICS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其中在地化措施係將公司112年12月31日前既有之可贖回債(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過渡性措施則就TW-ICS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分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差異化管理措施則依保險業者之「增資」及「新契約貢獻」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並提供「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113年
9月
12日
114年1月1日
為配合行政院「兆元導入國家建設方案」之政策方向,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保險業無論直接投資公共建設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在投資期間均得適用1.28%之風險係數,惟為審慎控管集中度風險,後續將研擬風險係數調控機制,於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00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
113年
12月
10日
114年1月1日
為配合行政院「兆元導入國家建設方案」之政策方向,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保險業無論直接投資公共建設或透過創業投資事業100%投資公共建設,在投資期間均得適用1.28%之風險係數,惟為審慎控管集中度風險,就後續規劃研擬之風險係數調控機制,將併同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金額,於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00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
113年
12月
31日
115年1月1日
保險局公布TW-ICS將納入IAIS於113年12月5日發布之ICS版本修正內容(包含保險負債現值之方法論、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及風險資本抵減稅賦之計算公式等項目),並發布第四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調適措施,在地化措施係就保險風險及利率風險訂定在地化加壓幅度,過渡性措施則係將非違約利差風險(NDSR)納入前揭新興風險過渡範圍,及自有資本限額以採用過渡措施前之風險資本計算等。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二)迄114年6月底,產、壽險業之平均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均較113年底下滑,且有業者已連續數期未達資本適足標準
檢視近期整體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情形,迄114年6月底,產、壽險業之平均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均較113年底呈現下滑情形(詳表2),據保險局提供資料,主要係受匯率變動影響,使海外投資面臨較高額之兌換損失所致;復就個別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性以觀,迄114年6月底,尚有1家壽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及及淨值比率分別僅達154.27%及2.31%,且該業者已有連續數期未達資本適足標準之情形(詳表3)。
表2 近期整體保險業者資本適足性一覽表 單位:%
資本適足性
保險業者
113年底
114年6月底
較上一期增減百分點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整體產險業者
454.90
29.42
418.01
27.08
-36.89
-2.34
整體壽險業者
331.95
7.74
312.03
6.84
-19.92
-0.90
資料來源:金管會,本中心彙製。
表3 114年6月底未達資本適足標準之保險業者近期資本適足性一覽表
單位:%
時點
資本適足性
111年
6月底
111年底
112年
6月底
112年底
113年
6月底
113年底
114年
6月底
三商美邦人壽
資本適足率
190.07
155.83
140.23
111.09
150.99
136.30
154.27
淨值比率
2.00
2.19
2.84
2.97
3.34
2.93
2.31
資料來源: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本中心彙製。
(三)鑑於新制度實施在即,允宜持續督導保險業者強化資本結構,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市場穩健發展並如期接軌ICS
詢據金管會略以,為因應近期國際金融情勢對我國保險業之影響,已於114年6月30日發布相關暫行措施,包括資本適足率匯率採均價評價及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等;復查該會於114年10月16日公告之「保險業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訂定選擇性過渡措施之申請條件、時點及過渡期間資本適足率之計算及自主控管機制等相關內容,其中有關表1所列淨資產過渡措施部分,則調整成以銷售時計算責任準備金利率不低於4%之有效契約為原則。另有關前述未達資本適足標準之公司,金管會表示已於114年7月31日對該公司進行處分,並請該公司定期函報資本強化計畫辦理情形及到局說明財務業務情況。允宜敦促該公司確實依計畫辦理資本強化,並持續密切關注保險業者財務及業務情形,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我國保險市場穩健發展,並順利於115年銜接TW-ICS。
綜上,迄114年6月底,產、壽險業之平均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均較113年底下滑,且有業者已連續數期未達資本適足標準,鑑於我國將於115年實施TW-ICS,允宜持續督導保險業者強化資本結構及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促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並接軌國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