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115年度預算案於「原住民族教育推展-02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項下編列「推動平埔族語言文化復振計畫」經費400萬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780萬元減少1,380萬元(減幅77.53%),係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經查:
(一)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應儘速訂定相關子法,並於3年內檢討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建構完整之平埔原住民族群權利體系
同屬臺灣南島民族之平埔族群,因歷史因素,長期以來未符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而未具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作成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所有在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為落實該判決意旨,保障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以外,既存於臺灣同屬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身分認同權,原民會遂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該法於114年10月17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明定平埔原住民族定義、申請原則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登記及審議等子法之訂定原則。爰為加速平埔原住民族認定及身分登記程序之推動,原民會宜儘速研擬該法相關子法。
據原民會說明,平埔原住民族之認定,係符合具備文化特徵仍然存續及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並有客觀歷史紀錄等要件者,就可向該會提出申請認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其成員可進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取得身分後,可以立即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法,以確保語言傳承、文化保存與傳統智慧之法律保障;至於語言文化以外之各項權益,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歷史發展脈絡與現況,斟酌國家資源分配,逐步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建構完整之平埔原住民族群權利體系。爰原民會允宜加速建立跨機關協調與作業機制,並強化地方政府與族群代表之溝通與協作,俾利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制度之逐步完善與實質實現。
(二)平埔原住民族推估人口之規模甚大,有關原住民族政策推動及國家資源配置應審慎研議
洽原民會說明,在日治時代時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熟」、「平」者,即為平埔原住民族人,依該會ll0年11月23日函送憲法法庭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充意見書」,計算日治時期登記為「熟」、「平」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現存人數,經1年之統計結果為98萬1,641人,相較於114年9月底我國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人口數計62萬3,225人,人口規模更為龐大,爰未來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登記作業之推動,原民會宜就原住民族政策推動及國家資源配置,審慎研議整體政策規劃及配套機制,俾利兼顧族群權益與資源運用之平衡。
綜上,原民會115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推動平埔族語言文化復振計畫」經費400萬元,係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鑑於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允宜儘速研擬該法相關子法,以推動平埔原住民族認定及身分登記程序,並同時強化中央、地方政府及族群代表間之溝通協作,俾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逐步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又平埔原住民族推估人口之規模甚大,有關原住民族政策推動及國家資源配置應審慎研議,俾利兼顧族群權益與資源運用之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