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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不含社會福利部分)、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配合補助辦法修訂,115年度預算案將計畫型補助項目改編列為一般性補助款,致計畫編列基礎與往年迥異,允宜妥適說明,俾利預算審議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不含社會福利部分)、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出2,912億7,786萬8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含追加)2,782億784萬3千元增加130億7,002萬5千元,倘加計一般性補助款25億5,681萬7千元後(詳表1),則衛福部115年度可執行預算案數將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156億餘元。

表1 115年度總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一般性補助款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5年度預算數

一般性社會救助補助—衛生福利部(A)

359,816

一般性醫療保健補助—衛生福利部 (B) (1至9項)

2,197,001

1.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

180,000

2.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

18,000

3.強化社會安全網2.0

1,671,682

4.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

214,217

5.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

12,800

6.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等業務

47,867

7.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

33,685

8.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

11,250

9.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

7,500

合計(A+B)

2,556,817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書。

中央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並訂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該辦法屬法規命令位階;據114年8月29日修正前之補助辦法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分為一般性、計畫型及專案補助款,一般性補助款按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項目予以補助,其預算編列於總預算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科目,而後2項編列於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出預算,由地方政府申請並經各機關審查後補助。為因應新制財劃法實施,行政院修改上述補助辦法,將原屬計畫型補助項目之具經常性、普及性等事項者,逕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而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之辦理事項則於各單位預算書僅以附錄揭露。

各主管機關應遵照行政院施政方針擬訂施政計畫及概算,而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係預算法第32及第37條所明定;惟115年度預算案衛福部將計畫型補助款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單位預算書雖列有該施政計畫,卻未編列部分或全部歲出數,僅於附錄揭露,恐違預算法制。

復按預算法第49條規定略以,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預算規模、計畫績效及優先順序,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逕按屬法規命令位階之補助辦法,將原屬歲出之計畫型補助款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致以機關別審議時未能審議決定該部全部預算,影響本院預算審議權行使且未先與本院溝通;而原列該部之計畫型補助款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需由地方政府申請並經中央機關評比,與以往機制迥異,允有未洽。

綜上,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將原屬歲出之計畫型補助款改編列一般性補助款,致以機關別審議時並未能審議決定該部全部預算,允宜檢討改善,並加強溝通,以利預算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