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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社會救助法多年未修正,對實質貧窮人口之掌握相對有限,允宜檢討對經濟弱勢者之界定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危難家庭之生存權益,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救助業務」計畫編列2億9,504萬1千元,另於「一般性社會救助補助-衛生福利部」科目編列3億5,981萬6千元,合計編列6億5,485萬7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2億2,401萬元(含追加預算數173萬5千元)減少5億6,915萬3千元(減幅46.5%),惟目前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對政策標的人口之掌握,容有待改善之處。謹簡要敘明如次:

(一)社會救助法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認定,係考量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等因素

社會救助法第1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為發揮社會救助政策之果效,關鍵之一在於能妥適界定政策之利害關係人,亦即設定適當之門檻標準(一般稱為貧窮線),盡可能將真正需要協助之群體納入門檻,俾利擬定相關救助政策加以協助。在貧窮線之劃定上,部分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及歐盟(European Union,EU)一般採用相對貧窮之概念,將全體家庭所得由低至高排列,就該所得分布情形劃定貧窮線,線以下之家庭成員數統計即貧窮人口數;而我國目前並無法定貧窮線與相對應之貧窮率統計,有關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認定,係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之規定,主要參考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所定之最低生活費,另考量家庭財產金額作為門檻標準。然面對近年人口結構老化、貧富差距擴大之社經結構變遷,已多年未修訂之社會救助法是否足以含括真正需要照顧之經濟弱勢者,容待商榷。

(二)社會救助法仍有若干規範不盡合理,致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數與實際貧窮人口數恐有相當落差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曾選定與國人物質生活條件及生活品質等相關領域編製指標,其中針對經濟弱勢人口評估之相對貧窮率指標,其定義為:「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50%以下之人口比率」。參據內政部歷年年底人口統計資料、衛福部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數等統計資料所核算之弱勢民眾人數比率,109至112年度自2.66%逐年降至2.41%,惟參照主計總處114年5月29日公布之福祉衡量指標統計表,同期間作為衡量潛在弱勢民眾人數比率之相對貧窮率介於7.05%至7.53%間,兩者落差自109年度之4.39略增至112年度之4.72個百分點(詳表1)。該落差現象反映社會救助法界定之經濟弱勢人口數恐與實際貧窮人口數存有相當差距,亦即所謂貧窮黑數,主要原因之一應與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界定經濟弱勢者之門檻條件仍有若干不盡合理之處,致排除實質貧窮民眾接受政府救助之機會,如:

1.採「虛擬所得」概念與現實脫節:對年滿16歲未滿65歲民眾,除有可資證明之理由,否則一律視為有工作能力,即便該等民眾實際上失業,於核算該家戶平均所得時,仍以基本工資設算民眾之虛擬薪資。

2.民眾財力之核算以家戶為單位,未考量同家戶內成員對民眾是否有實際資助: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收入均併計入家戶所得。

自前揭規定可悉,現行社會救助法規範,致許多實際貧窮者被排除在政府補助之外,亦致目前政府統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遭低估,而未能精確掌握經濟弱勢者之需求,不利於衛福部訂定妥適之社會救助政策,爰現行社會救助法就經濟弱勢者之界定門檻容有斟酌調整之空間。

表1 109至112年度我國經濟弱勢人口比率與相對貧窮率比較表

單位:千人;%;百分點

年度

項目

109

110

111

112

低收入戶人數A1

300

296

289

277

中低收入戶人數A2

326

312

297

287

人口數B

23,561

23,375

23,265

23,420

C=(A1+A2)/B

2.66

2.60

2.52

2.41

相對貧窮率D

7.05

7.53

7.43

7.13

C-D

(4.39)

(4.93)

(4.91)

(4.72)

說 明:1.表內低收入戶人數、中低收入戶人數及人口數均為年底值。

2.C-D欄位以括弧表示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合計人數占比與相對貧窮率差距百分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衛福部社會福利公務統計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總處統計專區/社會指標/統計表與分析/福祉衡量指標,本中心彙整。

綜上,衛福部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惟社會救助法相關規範多年未修正,恐難以有效掌握實際需要協助之經濟弱勢民眾,且不利於該部提出妥適之社會救助政策,允宜儘速檢討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