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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近年辦理協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就業及脫貧措施,惟實際受惠者人數相對有限,且缺乏該類群體接受協助後之就業成果統計,恐不利衡量預算資源之投注效益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五、近年辦理協助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就業及脫貧措施,惟實際受惠者人數相對有限,且缺乏該類群體接受協助後之就業成果統計,恐不利衡量預算資源之投注效益

為辦理協助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民眾脫貧措施,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救助業務」計畫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2.0」分支計畫編列3,922萬8千元,另於「一般性社會救助補助-衛生福利部」科目就補助市縣政府辦理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人力編列2億301萬8千元,合計編列2億4,224萬6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億6,824萬4千元(含追加預算數173萬5千元)增加7,400萬2千元(增幅44%)。近年衛福部辦理協助經濟弱勢者就業及脫貧措施,惟實際受惠者人數比率偏低,且未實際追蹤渠等後續就業情形,有容待改善之處。謹簡要敘明如次:

(一)社會救助法雖提供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就業、脫貧等服務,惟就具工作能力者之年齡界定與現行勞動法令鼓勵中高齡以上者就業之精神有違

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各市縣政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具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準備進入勞動市場之準備服務(包括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以工代賑),另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貧相關措施。其中所謂「具工作能力」,依同法第5條之3第1項規定,原則上係以一定年齡區間(16歲以上,未滿65歲)作為標準,並排除因就學、身心特殊情況、需照顧、扶養家人或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致無法就業者。依衛福部提供統計資料,111至113年度我國該等經濟弱勢民眾整體人口數自58萬餘人降至52萬餘人,114年度截至3月底再減為49萬餘人,其中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3條第1項規定具工作能力者之人數,自111年度之26萬餘人減至113年度之21萬餘人,114年截至3月底則為17萬餘人,占同期間該等民眾人數比率自45.09%逐年降至35.94%(詳表1)。惟對照當前勞動法令,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之人口結構變遷,促進中高齡、高齡者就業已蔚為國際趨勢,我國業於108年12月4日制定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並於109年12月4日正式施行,立法目的除促進世代合作外,亦著眼於保障中高齡(年滿45歲至65歲之人)、高齡者(逾65歲之人)之就業權益及經濟安全;而社會救助法關於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就業準備服務之對象,限制該類民眾之年齡區間係介於「16歲以上,未滿65歲」,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之立法意旨有違,允宜研議檢討修正之可行性。

(二)近年提供經濟弱勢者就業及脫貧服務之人數比率仍偏低,且截至114年8月底尚未能掌握該等經濟弱勢者實際就業情況,恐不利於評估相關服務成效

在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脫貧之成果方面,依衛福部提供相關統計資料(詳表1),111至113年度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措施人數自111年度之5千餘人增至113年度之近8千人,114年截至3月底則近4千人,而該等民眾參與相關措施之比率雖自111年度之0.96%略增至113年度之1.5%,114年截至3月底則僅達0.79%,均屬偏低,尚有提升之空間。此外,截至114年8月底尚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措施後之實際就業情形統計資料,恐較難評估相關服務之成效。對此,衛福部表示,業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5條之1與就業服務法第24條及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等規定,於114年9月15日函頒「社勞政聯合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服務指引」,其中規定:「就服員…並於推介就業成功後持續追蹤3個月,視情況必要得延長為6個月。」、「脫貧社工與就服員於執行聯合服務期間,每月至少相互聯繫1次,以利掌握服務成效。」屆時將較能掌握該等群體於接受就業服務及脫貧措施後之就業情況。

表1 111至114年(截至3月底)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提供經濟弱勢者就業及脫貧服務成果統計表 單位:人;%

經濟弱勢群體類別

年度別

人口數

(A)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規定具工作能力者人數

(B)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及第15條之1規定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措施人數

(C)

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群體人數

占比

(B/A)

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措施之經濟弱勢群體人數

占比

(C/A)

低收入戶

111

288,703

98,700

3,248

34.19

1.13

112

277,364

81,283

4,105

29.31

1.48

113

263,294

71,916

3,650

27.31

1.39

114

(截至3月底)

256,132

62,550

2,208

24.42

0.86

中低

收入戶

111

296,697

165,232

2,350

55.69

0.79

112

286,717

154,855

3,492

54.01

1.22

113

266,419

139,864

4,298

52.50

1.61

114

(截至3月底)

239,728

115,676

1,688

48.25

0.70

整體經濟弱勢群體

111

585,400

263,932

5,598

45.09

0.96

112

564,081

236,138

7,597

41.86

1.35

113

529,713

211,780

7,948

39.98

1.50

114

(截至3月底)

495,860

178,226

3,896

35.94

0.79

資料來源:衛福部提供,本中心彙整。

綜上,衛福部提供具工作能力之經濟弱勢者就業、脫貧等服務,惟就具工作能力者之年齡界定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促進高齡者再就業立法意旨有違,另近年提供經濟弱勢者就業及脫貧服務之人數比率偏低,且截至114年8月底尚未能掌握該等民眾實際就業情況,恐不利於評估相關服務之成效,允宜一併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