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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現行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允有檢討必要,且經濟弱勢民眾申請保費補助,現行系統未能有效整合介接,允宜一併儘速改進,以提升服務成效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案「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分支計畫編列344萬8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274萬7千元增加70萬1千元;「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分支計畫編列564萬2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31萬6千元(含追加預算40萬元)增加32萬6千元;另新增「衛福數位基礎建設」分支計畫,對涉及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等之社政資料標準化訂定與導入、相關資料庫建置整合及發展大型語言模型與加值運用之所需經費編列300萬元。惟現行國民年金法相關法令存有不適宜之條文及審核資訊系統有欠整合之情形,謹說明如次:

(一)現行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允待檢討

鑒於國民年金法規範之國保被保險人相較於其他職業年金之被保險人核屬經濟較弱勢者,所涉法令內涵不宜僅從方便行政管理角度,而允應採保障經濟弱勢者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之角度,始能落實立法意旨。惟現行國民年金法相關法令部分條文允待檢討,謹敘明如次:

1.年金各項給付之請領條件允宜參考釋字第766號解釋之觀點,檢討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然司法院107年7月13日釋字第766號解釋指出,倘依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遺屬須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為保障遺屬年金受益人經濟生活,依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爰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放寬原先自申請起始得申領之規定,即現行條文第2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除釋字第766號解釋標的之遺屬年金外,其他國民年金之給付項目,如: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理應亦有類似情況,亦即經濟較弱勢之民眾依法可獲得給付之權利,不應因渠等不熟悉法律規定致未提出申請而當然喪失其權利。尤其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請領資格包括因診斷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常理推斷自被判定符合請領資格之時點起,恢復正常狀態之可能性不高,對當事人之經濟安全勢必產生長期且重大影響,倘未能比照遺屬年金之請領條件,似不盡合理。此外,主管機關亦可思考未來強化各項涉及社福給付之資訊系統整合與介接之可行性,在被保險人或法定受益人取得申請資格後,主動通知當事人,以確保渠等之法定權利。

2.有關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係多數且未能達成協議之情況下,採取平均核發之作法,恐引發後續爭議: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1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惟現行採取平均發給之規定,在申請人為多數且實際分攤喪葬費金額不一時,易有糾紛,亦可能誘發該等申請者刻意不達成協議,以求平均受領給付之動機。主管機關允宜思考其他公平合理之核發方式,如修法明文要求申請人檢送殯葬費之單據以資證明等。

至於在法令條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之情形主要係涉及拒絕給付之規定。現行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6條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規定,於受益人準用之。」該項有關拒絕給付之規定,僅於施行細則中提及準用,似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允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二)現行審核系統之資料介接未能有效整合,允宜妥善運用科技,將相關資料標準化,俾利後續運用以提升服務成效

依衛福部就推動國保行政工作之說明,為強化經濟弱勢民眾申請保費,目前透過於地方政府配置國保服務員,提供在地民眾保險相關權益宣導、欠費訪視及保費補助之身分申請等服務。惟現行國保審核系統與該部內外單位介接資料時,因格式、定義不一等致未能整合,致相關資料比對取得頻率及內容均受限,恐不利相關服務成效之提升及自動化服務應用之推動。對此,衛福部表示,115年度起將配合「衛福數位基礎建設計畫」,就國保資料建置共通欄位格式與核心編碼實作指引,並運用臨床品質語言架構,建立國民年金保費補助審核、給付資格等規則,以利未來導入人工智能於國保行政作業,俾提升相關服務成效。

綜上,現行國保年金相關法令部分涉及請領給付條件、給付核撥方式有不盡合理之處,又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允有檢討必要;另現行國保審核系統在資料介接未能有效整合,不利相關服務成效之提升及自動化服務應用之推動,允宜一併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