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家署11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編列2億5,000萬元,與114年度預算數相同,係辦理協助市縣建置網際網路儲存托嬰中心影像資料業務(含系統維運費、監視器設備汰換費等)。惟社家署近年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保存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因事前規劃欠周延致發生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之情形。
鑒於近年部分托嬰中心因所屬人員照顧處置作為失當,間發生虐童案件,嚴重危害機構內幼童身心健康。為保護幼童安全,於發生兒虐事件時得透過影像資料保全證據並查知相關事實,108年4月2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增訂第77條之1規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衛福部於109年1月2日訂定發布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除將監視錄影設備定位為為維護托嬰中心環境與人身安全所裝設之設備外,並明訂其裝設之區域及功能,另要求托嬰中心配合辦理事項(包括專人管理及維護、對影音資料之保密及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配合主管機關及司法檢調機關調查等)與違反規定之查處、查調影音資料之限制,並給予已立案之托嬰中心設置相關設備之緩衝期。
為落實辦理兒少法第77條之1所規範之托嬰中心設置監視錄影設施,社家署表示,原先規劃推動「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雲端儲存計畫」,自行建置全國性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儲存雲端系統,並就所需經費編列113年度預算2億5,000萬元,嗣經113年6、7月間就「托嬰中心監視影像資料運用雲端系統儲存相關議題」召開公聽會及專家諮詢會後決定交由各市縣自行辦理,另就該雲端系統規格委託研究案辦理公開招標,經2次上網公告均流標,爰當年度經費無法執行並辦理保留。對此,社家署於114年度將原先計畫調整為補助市縣政府建置網際網路系統,並編列與113年度相同金額之預算數,業於同年6月16日邀集市縣政府研商「衛福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置網際網路儲存托嬰中心影像資料費用補助計畫」,函請地方政府視需求申請經費補助,自行招標辦理;然截至114年6月底該計畫尚無經費執行數。
綜上,社家署前依兒少法第77條之1及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辦理「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雲端儲存計畫」,因規劃欠周延,致113年度相關經費無法執行而辦理保留,114年度雖調整計畫方向,後續執行情形仍視各市縣政府申請情形而定,115年度預算案所編經費與113及114年度均相同,恐有悖零基預算之精神,允宜審慎檢討,並促請市縣政府積極配合辦理,俾落實兒少法第77條之1相關法令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