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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為維護家外安置兒少之權益,賡續推動替代性照顧政策,布建各類家庭式安置資源,惟近年安置寄養家庭比率均未達標,且寄養家庭戶數亦逐年減少,允宜研謀善策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政業務)、社會及家庭署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為推動兒少安置及教養業務,社家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計畫下編列辦理及補(捐)助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相關業務所需經費5,566萬9千元;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下編列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編列1億7,576萬9千元;另於「一般性福利服務補助-社會及家庭署」科目編列辦理社安網2.0有關精進及擴充兒少安置資源之市縣政府補助1億9,461萬9千元,合計4億2,605萬7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4億3,344萬9千元,減少739萬2千元(減幅1.71%)。

按家庭倘依兒少法第4條規定在獲得相關協助下,仍無法使兒少在家中獲得妥適照顧,政府即有必要依同法第56條規定採取諸如保護、安置、緊急安置等替代性照顧措施,以維護兒少權益。至於兒少之安置原則,依兒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優先交付予適當親屬,其次考慮交付予與兒少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係之第三者,再其次係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最後選項係安置機構;主要目的係提供一個最接近原生家庭條件之成長環境,以維護家外安置兒少之最佳利益。依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家外安置兒少以機構安置為最大宗,占比接近五成,寄養家庭安置居次,占比約三成,家外安置未滿3歲兒童則以寄養家庭安置為主。鑒於人口結構老化趨勢,為擴充寄養家庭之安置量能,社家署於110年7月16日修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服務工作指引」,放寬寄養家庭資格年齡限制,使符合一定條件之65歲以上長者亦能參與寄養家庭。

依社家署提供資料,截至114年6月底,我國家外安置兒少占整體兒少人數占比約千分之1.4。又依衛福部113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替代性照顧政策,就111至113年度兒少安置寄養家庭目標比率分別為:34.6%、35.6%及36.6%;惟依社家署相關統計,111至113年各年度兒少家外安置人數分別為4,588人、4,590人及4,591人,同期間安置於寄養家庭之人數分別為1,582人、1,587人及1,616人,安置寄養家庭比率則分別為34.48%、34.58%及35.2%,均未達標;114年度截至6月底兒少家外安置人數4,664人,安置寄養家庭人數1,643人、比率35.23%,雖高於111年度比率目標值,惟仍低於112及113年度之目標。此外,在寄養家庭戶數方面,111至113年度分別為1,348戶、1,342戶、1,308戶,呈連年下滑之趨勢,114年度截至6月底更進一步降至1,301戶,顯然未能達成該署欲擴充寄養家庭量能之政策目標。

綜上,社家署近年為維護家外安置兒少之權益,藉由放寬寄養家庭資格年齡限制規定,以擴充寄養家庭之量能,惟111至113年度兒少安置寄養家庭比率均未達標,同期間寄養家庭戶數亦連年下滑,允宜研謀善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