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以下或簡稱媒宣費)2億3,424萬3千元,包括於「警政業務」編列192萬元、「刑事警察業務」編列2億3,197萬3千元及「初級警察教育」編列35萬元。經查:
(一)115年度預算案「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逾2億元,為中央政府機關公務預算編列媒宣費預算最高者,且較114年度預算增幅達20.59%,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按政府預算之籌編原則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歷年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於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媒宣經費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本院歷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亦均作有統刪媒宣費決議,惟警政署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億3,424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增加4,000萬元,增幅達20.59%,且編列數遠超過第2順位外交部之1億3,181萬9千元(詳表1),係為中央政府機關公務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最高者,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表1 115年度預算案公務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逾1億元機關近5年度媒宣費預算數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序號
單位預算
機關名稱
111年度預算數
112年度預算數
113年度預算數
114年度預算數(A)
115年度預算案數(B)
C=B-A
C/A×100%
1
警政署及所屬
2,560
33,062
28,980
194,243
234,243
40,000
20.59
2
外交部
53,149
84,306
62,759
27,600
131,819
104,219
377.61
3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52,910
80,328
79,676
41,318
103,595
62,277
150.73
說 明:上表114年度預算數含追加數。
資料來源:彙整自各部會提供資料。
(二)為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允宜精進相關評核指標之研訂,俾利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並作為回饋之參據
按「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參、二、(一)第3段規定略以,各機關訂定年度目標時應落實結果導向,設計能具體呈現計畫執行成果之目標名稱及具挑戰性與明確性之目標值。是以,各機關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允應訂定可衡量宣導成效並具激勵效果之評核指標;另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訂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各項宣導活動總計觸及3億餘人次,已超逾3,000萬人次之年度目標值,然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件數及財損金額較111年度各增加28.72%及21.17%,而以觸及人次作為防詐宣導之績效評核指標,尚難客觀反映民眾識詐意識提升程度;基此,網站瀏覽人數恐難具體衡量宣導成效。
警政署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宣費2億3,424萬3千元,預計辦理預防犯罪、提升民眾識別詐騙及反詐騙等宣導,其評核指標包括影片與動畫製拍數量、刊登平面媒體家數、託播電視媒體之全頻道季平均收視排行名次與占比、廣播電台託播檔次與專訪則數、網路媒體託播總曝光數、網站瀏覽人數等均屬投入型、產出型指標或擇選電視台託播標準,未有成果型指標,容未能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且未具激勵效果,允宜精進評核指標之研訂,以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並回饋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參據。
綜上,警政署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超逾2億元,為中央政府機關公務預算編列媒宣費預算最高者,且媒宣費評核指標係以投入資源完成特定階段之工作或產出量為衡量標準,恐難以具體衡量宣導成效,亦無激勵效果,允宜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且研謀精進相關評核指標之設訂,以達成政策及業務宣導目的,並回饋作為後續提升宣導效益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