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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毒駕案件逐年攀升,已成道路安全之隱憂,亟需跨部門協力強化執法、完善配套與法制,以建構周延防制制度

交通部115年度預算案「交通運輸規劃及產業發展-道路交通安全」編列3億8,429萬4千元,用以落實主動預防之系統性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政策,惟吸毒後駕車(以下簡稱毒駕)問題已形成道路安全之隱憂,亟待研謀解決。經查:

(一)毒駕之現行防制機制

毒品濫用問題逐漸影響交通安全,毒駕不僅危及駕駛人自身,更嚴重威脅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據交通部表示,警政署已建置標準作業程序,亦強化蒐證工具與司法配合,由處理員警落實蒐證,詳實製作測試觀察紀錄表,並採驗嫌犯尿液,完備事證進行後續司法究責(詳表1),後續並同時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事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之行政罰,並優先依刑事法論處之究責(詳表2),相關防制機制已運行中。

(二)毒駕問題日益浮現,容待與相關單位研謀解決

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毒駕案件數由112年1至9月為119件遽增至113年1至9月達1,823件,另因毒駕而造成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由109至111年度各為1人、2人、0人,至112及113年度增為各3人及5人,114年上半年亦有2人(詳表3),112年度以後概呈增加之勢。詢據交通部說明略以,警政署業於114年8月及9月間來函提出有關釐清舉發時效及確認警方使用唾液快篩具適法性之相關修法意見,交通部已於114年9月19日召開會議研商後續相關事宜。鑑於審計部113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毒駕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惟間有實務上尚無及時遏阻毒駕之執法機制、刑事訴訟法非侵入性採尿程序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法,及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項目不足等情事」,允宜積極協同法務部、警政署完善修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以建立周延制度並發揮嚇阻效果。

表1 警政署對毒駕之執行措施表

項目

說明

取締

程序

自102年6月4日起,警政署訂定「取締疑似施用藥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提供全國警察機關統一依據。

佐證

工具

為能具體判斷駕駛人是否因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警政署於102年10月2日訂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要求員警逐項紀錄行為狀況,以補強佐證力。

司法

配合

各警察機關積極查處毒駕案件,除依刑法第185條之3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外,並建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員警須落實蒐證、詳實製作觀察紀錄表,並採集嫌疑人尿液,以確保司法究責事證完備。

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2 毒駕涉及刑事及行政處罰概要表

項目

主要內容

刑事處罰

駕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經檢測判定為陽性,或有「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4款規定論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行政罰及其累犯處罰

依下列規定處罰:

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第3項規定累犯處罰:「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1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拒測行政罰及其累犯處罰

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5項規定拒測之累犯處罰:「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 近年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至6月

死亡人數

1

2

0

3

5

2

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

綜上,毒駕案件近年呈現增加之勢,已成交通安全隱憂,雖現行雖已有相關防制機制,惟執法即時性與法規完備性仍待加強,允宜跨部門協力推動修法與完善各項配套措施,俾建構具嚇阻效果之防制制度,以有效遏止毒駕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