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辦理「營造深度減碳運輸環境暨打造低耗能交通場域計畫」(以下簡稱「營造深度減碳運輸計畫」,115年度於總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交通部」編列3,000萬元,用於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建立低碳交通示範區,俾以多元方式營造低耗能低排碳之運輸環境。經查:
(一)「營造深度減碳運輸計畫」概況及經費編列情形
為達成2050運輸部門淨零排放目標,交通部及運研所等機關偕同地方政府推動「營造深度減碳運輸計畫」,該計畫期程112至115年度,總經費3億9,630萬元,中央政府負擔2億7,630萬元(交通部1億2,000萬元、運研所1億5,630萬元)、地方政府負擔1億2,000萬元,交通部負擔經費部分已由114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編列6,000萬元,其餘6,000萬元擬於總預算案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交通部」方式編列經費支應,並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3,000萬元。
(二)交通部規劃優先於離島地區推動低碳交通區,惟仍待跨機關建立法規依據與推動模式
根據交通部表示,運研所於112至113年度間辦理低碳交通區推動研究,並於114年7月10日函送「地方政府低碳交通區推動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其考量各地交通環境、民眾接受度及綠色運輸條件差異,建議短期內先行試辦低碳交通區,累積經驗後再因地制宜擬定具體車輛碳排放管制標準。是以,交通部規劃優先於離島地區推動,並設定114年底核定兩處低碳交通區之績效目標。另預計於114年度第3季完成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討推動要點後,續擬訂補助作業要點,以利地方政府申請及執行管考。
然113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交通部為推動低碳交通區,納入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行動計畫相關措施,部分地方政府為因應氣候變遷,業制定(研擬)淨零自治條例(草案)據以推動,惟中央主管機關尚無法規或指引作為地方政府依循及參考,管制對象之界定亦乏一致性標準,致地方政府規範存有差異,易使民眾產生混淆,允宜研謀改善」。
復經交通部統計,截至114年8月底,已有臺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訂定淨零排放相關自治法規,分別為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惟兩者在納管車輛種類及罰則設計上仍存有些微差異(詳表1),突顯中央政府亟需跨機關協調,建立統一之法規架構與推動模式,以確保政策落實之效率與公平性。
表1 臺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淨零排放自治法規概況表
縣市別
自治法規名稱
規範重點
臺北市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1.定義:低碳交通區係指在特定時段內,特定車種(電動車、油電混合車、氫能車或其他能源車等)、能源效率或每公里碳排放符合一定標準之車輛,方能進入之區域。
2.做法:市政府得劃定低碳交通區,限制高排碳車輛通行。低碳交通區範圍及管制事項,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分階段公告之。
3.罰則:違反規定者,處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
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
1.定義:低碳交通區係指低污染車輛、能源效率或每公里碳排放符合一定標準之車輛,方能在特定時段進入之區域。低污染車輛指電動汽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油電混合車及其他使用低碳燃料驅動之車輛。
2.做法:市政府得指定特定路段、區域或時段,劃定低碳交通區,限制高排碳車輛通行。前述指定及限制事項,由市政府公告之。
3.罰則:違反規定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交通部提供資料;本中心整理。
綜上,交通部推動「營造深度減碳運輸計畫」,擬透過補助地方建立低碳交通示範區之方式,由中央與地方協力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惟為確保政策推動具一致性,允宜儘速完成跨部會協調,就低碳交通區建立一致性法規依據與推動模式,以提升政策執行效率,俾落實推動我國運輸部門邁向淨零排放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