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科目編列辦理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經費1,579萬3千元、「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科目編列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136萬元,另於「憲法訴訟業務-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科目編列辦理憲法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經費70萬元,合共1,785萬3千元(詳表1)。經查:
表1 115年度司法院辦理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經費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用途別科目
預算
案數
說 明
一般行政
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
15,793
辦理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經費(一般事務費)。
04辦理電腦資訊作業
1,360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硬體設備費)。
憲法訴訟業務
02 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
700
辦理憲法法庭公開播送所需經費(消耗品、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
小 計
17,853
-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書及司法院提供。
(一)依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本院決議,司法院應研議「法庭直播」之範圍與條件及開放時程
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分組會議以「公開透明的司法」為題,決議司法院應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訴訟參與者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研議法庭直播之範圍與條件。
本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關司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十一)項決議:「法庭直播攸關司法之資訊透明及友善,並能讓民眾更能掌握司法,進而提升司法之公信力。請司法院跨部會合作積極檢討訂定時程逐步解決,並研擬有效解決方案。」司法院於107年4月11日回復時說明略以,司法資訊透明化及友善取得,係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方式。爰除就既有之公開法庭、裁判書公開、網站介面及手機應用程式等相關措施之建置及改善外,並同時積極研議法庭公播之法制規範。
(二)司法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法庭公播新制及憲法法庭公播所需經費1,785萬3千元
司法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法庭公播經費1,785萬3千元如下:
1.司法院115年度編列憲法法庭活動公開播送經費70萬元,與114年度相同,主要係憲法法庭直播相關硬體設備之升級與汰換,以及憲法法庭網路直播人力服務費等所需。
2.為推動法庭公播新制,司法院115年度新增編列1,715萬3千元,包括:相關法院公開行言詞辯論費用1,375萬3千元、委外辦理開庭公播費用204萬元,以及建置公播錄影必要相關設備136萬元。
(三)部分年度憲法法庭公播之相關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欠佳
司法院105至113年度憲法法庭公播之相關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12萬元至589萬6千元,執行結果,執行數(不含保留數及賸餘數,以下同)僅介於0元至511萬7千元,執行率則介於0%至100.00%,其中除106、108、109及112年度外,其餘年度皆低於六成五,執行情況欠佳(詳表2)。
表2 105至115年度司法院主管憲法法庭直播相關計畫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可支用預算數
執行數
未支用預算數
以前年度保 留 數
本年度
預算數
預 算
調整數
合計
(1)
金額(2)
%(2)
/(1)
本年度保留數
停 止
支用數
105
-
1,497
106
1,603
106
6.61
1,497
-
106
1,497
-
196
1,693
1,621
95.75
-
72
107
-
925
-
925
0
0.00
925
-
108
925
-
80
1,005
1,005
100.00
-
-
109
-
-
229
229
229
100.00
-
-
110
-
120
-
120
76
63.33
-
44
111
-
640
-
640
358
55.94
-
282
112
-
5,397
499
5,896
5,117
86.79
-
779
113
-
728
-
728
316
43.41
-
412
114
-
700
-
700
40
5.71
-
-
115
-
700
-
700
-
-
-
-
說 明:114年度之執行數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執行率=(年度執行數/可用預算合計數)。本表執行數含實現數及應付數,停止支用數含賸餘繳庫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14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114年10月16日施行法庭公播新制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4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16日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即自114年10月16日施行);依前開修正案之規定,法庭活動之錄音、錄影,於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實施法庭公播新制後,民眾可透過公開播送之內容,知悉行公開審理法庭之活動情形。
另為推動法庭公播新制,司法院於114年10月9日訂定發布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並於同年10月16日施行,其中:
1.第3條規定,法庭錄影應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特寫,並不得拍攝國民法官。
2.第12條規定,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將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無從為適當處理,而有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
(五)司法院所訂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採判決後或公告後之公播原則
考量網路時代資訊傳播迅速,事後較難以回復原狀,而審判公正作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不容侵害,從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及第3項容許法律審原則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事實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例外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應屬妥適。然而,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12條規定,法律審及事實審之公開畫面,一律採取「單一鏡頭」、「定向定焦」之拍攝方式,而且完全不論影音內容之傳播效果是否確實影響審判之公正性或訴訟參與者之人格權,在判決後或公告後始得對外播出,是否能達成「法庭直播」政策目的及效果,尚待觀察。
綜上,依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及本院決議,司法院應研議「法庭直播」之範圍與條件及開放時程,以增進民眾了解司法,並達成司法資訊透明及友善效果;惟司法院所訂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採判決後或公告後之公播原則,是否能達成「法庭直播」政策目的及效果,尚待觀察,加以部分年度憲法法庭公播之相關計畫預算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爰建議司法院宜對法庭公播之播送內容(完整影音檔到單純聲音檔)、播送時間(現在即時轉播、延遲播送或判決後播)及播送規則等具體細節,妥作規劃,俾期有限預算資源發揮最大之功效,並減低對於公平審判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