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工作)計畫編列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經費174萬7千元,較114年度108萬7千元增加66萬元,增幅60.72%。經查:
(一)法官評鑑新制於109年7月17日施行後,已終結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向法評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為維護審判獨立,並強化司法課責性,提升司法形象,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司法院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中設置專章,明定「法官評鑑」制度(第30至41條),並定於公布後半年施行。嗣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並定於公布後1年施行,其中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案件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表現,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俾期法官評鑑制度臻於完備。
(二)法官評鑑新制於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法評會收案量大幅增加
法官評鑑新制於109年7月17日施行後,已終結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向法評會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此一改變,也使得法評會收案量大幅增加,相較於舊制時期(即101年1月6日至109年7月16日)之總收案量70件,新制施行後截至114年7月31日止,法評會共收案1,488件,其中由人民請求者為1,470件(占總收案量之98.79%,以下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請求者為18件(占1.21%),申請案件數詳表1。
(三)人民請求案件決議結果為「不付評鑑」及決定「不予受理」之案件量占比偏高
法官評鑑新制施行後,截至114年7月31日止統計已結案件1,369件,結案率為92.0%,其中人民請求案件部分,已結案件1,353件,決議結果為不付評鑑之件數為1,206件(占人民請求結案件數89.14%,以下同),不予受理決定之件數為126件(占9.31%),兩者之案件量1,332件占已結案件之98.45%,比率偏高,顯示決議結果為「不付評鑑」及決定「不予受理」之案件量占已結案件之大多數(詳表1);究其原因,應係多數民眾因不服法院裁判結果而對承審法官請求個案評鑑,亦有誤認法評會決議可翻轉個案裁判結果,將法官評鑑制度視為法院上級審,而以法官評鑑視為救濟管道,造成請求件數雖增,但合於評鑑要件者甚少之現象。
表1 109年度至114年7月底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評鑑事件案件結果統計表 單位:件數
決議結果
人民請求
所屬機關請求
(含上級機關請求)
小計
請求成立
移送職務法庭
0
10
10
交付人審會
1
0
1
請求不成立
職務監督
4
2
6
無職務監督
7
1
8
不付評鑑
1,206
3
1,209
不予受理
126
0
126
其他
撤回
3
0
3
其他
6
0
6
已結案件小計(A)
1,353
16
1,369
審議中案件數小計(B)
117
2
119
總 計(A+B)
1,470
18
1,488
說 明:統計期間:109年7月17日至114年7月31日。如有複數結果,以重結果統計。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
綜上,法官評鑑制度之目的,在於法官違失行為之究責,並非訟爭個案救濟手段,惟法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法評會收案量大幅攀升,但合於評鑑要件或請求成立者甚少,例如人民請求案件決議不付評鑑之件數約占89.14%、不予受理件數約占9.31%,兩者之案件量占該類已結案件之98.45%,比率偏高,司法院宜加強宣導,協助民眾正確理解及使用評鑑新制,俾期法官評鑑制度臻於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