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4億8,977萬1千元,按法律扶助法於104年間修正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經統計113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74.84%,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謹說明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為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修正重點之一
法律扶助法經本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104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8條,並自104年7月6日施行。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相關修正條文如下:
1.增列法律扶助事項,落實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另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各款情形。(修正條文第5條)
3.配合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修正條文第13條)。另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以保障其公平接受審判之權利(修正條文第14條、第63條)。
(二)法律扶助法修正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大幅攀升,易衍生資源分配不合理之訾議
經檢視104至113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情形(詳表1),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概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13年度之5萬5,567件,增加1萬6,541件(增幅42.38%),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13年度之4萬1,588件,增加2萬71件(增幅93.28%),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74.84%,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致有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
表1 104至113年度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案件情形表
單位:件數;%
年度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A)
無須審查資力
准予扶助案件
強制辯護案件
件數(B)
占准予扶助案件比率(B/A)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C)
占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比率(C/B)
104
55,679
39,026
21,517
55.14
11,685
10,418
48.42
105
67,117
50,055
30,403
60.74
14,656
13,262
43.62
106
75,102
55,049
33,871
61.53
17,731
16,015
47.28
107
78,366
55,362
34,582
62.47
18,759
16,688
48.26
108
85,586
60,044
38,498
64.12
19,621
17,332
45.02
109
85,530
57,304
36,881
64.36
18,776
16,327
44.27
110
75,722
51,424
33,794
65.72
17,634
15,488
45.83
111
85,625
56,718
37,697
66.46
19,302
17,166
45.54
112
87,466
55,890
39,432
70.55
19,918
17,836
45.23
113
87,678
55,567
41,588
74.84
20,672
18,720
45.01
說 明:法扶會表示,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准予扶助案件簡稱為本表「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指受扶助人已依法取得政府機關核發弱勢資格證明者(如中低收入戶丶特殊境遇婦女、藍領外籍移工等),及依法應准予扶助之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少年強制輔佐,或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等)。
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
綜上,我國於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並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實施以來,113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七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