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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預計115年底法扶基金會基金餘額為38.5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100億元,允宜督促該基金會加強鼓勵民間捐助,俾達成基金會設立目的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一、預計115年底法扶基金會基金餘額為38.5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100億元,允宜督促該基金會加強鼓勵民間捐助,俾達成基金會設立目的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司法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4億8,977萬1千元,其中依法律扶助法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為2,000萬元(占比1.34%),惟法扶基金會之基金餘額遠低於法定目標,不利設立目的之達成,謹說明如下:

(一)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

依現行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6條之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成立法扶基金會,且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其創立基金5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1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復為加速基金達到100億元之法定數額,於104年間增訂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

爰此,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於93年度編列預算5億元捐助成立法扶基金會,基金來源包含司法院逐年編列之捐助預算,及律師公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收入之結餘款,期使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需求。

(二)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大幅減少,預計115年底該基金餘額僅38.5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

以近年司法院編列捐助法扶基金會資料觀之(詳表1),101至103年度司法院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尚有2億元,至104及105年度分別減少至1億5,000萬元及6,000萬元,於106年度以後多僅餘2,000萬元,110、111及114年度甚至降為0元、500萬元及500萬元,金額概逐年降低;其捐助用以挹注基金占捐助總金額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21.61%大幅滑落至115年度預計1.34%,由於法扶基金會之基金來源,除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之外,尚包括民間捐助來源,爰司法院允宜督促法扶基金會加強鼓勵民間捐助,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又法扶基金會101年底基金餘額為31億元,逐年成長至113年底之38.30億元,預計115年底可達38.55億元,基金餘額雖略增,惟仍僅達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38.55%,且幾全數皆來自司法院之捐助,顯示法扶基金會對外募集之資金僅能供營運活動使用,無法挹注至基金,自籌財源成效欠佳。

表1 101至115年度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金額及該基金會基金餘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別

司法院捐助

法扶基金會

期末基金餘額

用以挹注基金

捐助總金額

挹注基金占比

101年度

200,000

925,694

21.61

3,100,000

102年度

200,000

896,089

22.32

3,300,000

103年度

200,000

946,867

21.12

3,500,000

104年度

150,000

985,935

15.21

3,650,000

105年度

60,000

1,167,100

5.14

3,710,000

106年度

20,000

1,209,282

1.65

3,730,000

107年度

20,000

1,374,440

1.46

3,750,000

108年度

20,000

1,355,215

1.48

3,770,000

109年度

20,000

1,356,277

1.47

3,790,000

110年度

0

1,481,978

0.00

3,790,000

111年度

5,000

1,434,161

0.35

3,800,000

112年度

20,000

1,371,208

1.46

3,820,000

113年度

10,000

1,415,691

0.71

3,830,000

114年度

5,000

1,519,762

0.33

3,835,000

115年度

20,000

1,489,771

1.34

3,855,000

說  明:111年度新增基金1,000萬元,其中司法院捐助500萬元,RCA員工關懷協會捐助500萬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整理自司法院各年度預算書(案)及法扶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綜上,法扶基金會預計115年底基金餘額僅38.55億元,尚未及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四成,由於該基金會基金來源除由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之外,尚包括民間捐助來源,爰允宜督促基金會加強鼓勵民間捐助,俾達成設立法扶基金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