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28億4,100萬元,悉數由國土管理署及所屬(下稱國土管理署)編列,114至119年度所需經費分別為7億3,800萬元、5億9,220萬元、6億3,080萬元、3億8,000萬元、2億5,000萬元及2億5,000萬元,包括家園安置業務3億200萬元、家園復原慰助金5億元、道路及交通6億5,000萬元,以及水利設施13億8,900萬元(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內政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118年度
119年度
內政部主管
2,841,000
738,000
592,200
630,800
380,000
250,000
250,000
國土管理署
2,841,000
738,000
592,200
630,800
380,000
250,000
250,000
家園安置業務
302,000
78,000
213,200
10,800
-
-
-
家園復原慰助金
500,000
500,000
-
-
-
-
-
道路及交通
650,000
110,000
270,000
270,000
-
-
-
水利設施
1,389,000
50,000
109,000
350,000
380,000
250,000
250,000
合計
2,841,000
738,000
592,200
630,800
380,000
250,000
250,00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一、國土管理署辦理中繼宅之規劃興建、慰助金之發放,以及下水道及道路復健及清淤等工作,允宜妥善溝通、完善政策規劃,並研擬因應極端氣候衝擊之對策,俾協助災民並完善災區重建作業
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28億4,100萬元,辦理中期安置受災災民之中繼屋等所需經費3億200萬元,受災戶家園清理、僱工及修繕慰助金等所需經費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道路橋梁、公共設施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清淤及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6億5,000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之清淤、搶修、強化下水道系統等所需經費13億8,900萬元。經查:
(一)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中繼屋之規劃興建、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市區道路橋梁及公共設施之緊急搶救及清淤,以及雨水及污水下水道之清淤及強化系統等經費
內政部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係由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28億4,100萬元辦理,包括:
1. 興辦中期安置受災災民所需中繼屋之前期規劃作業、設施興建、基地之整地排水及維運等所需經費3億200萬元。
2.發給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作為家園清理、僱工及修繕運用等所需經費5億元(按每戶10萬元計算)。
3.辦理受災地區市區道路橋梁、公共設施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清淤及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6億5,000萬元,包括:
(1)辦理調度協力廠商與各縣市政府支援災後搶修、復建及清淤等所需經費1億2,30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公共設施之災後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5億2,700萬元。
4.辦理受災地區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之清淤、搶修、強化下水道系統等所需經費13億8,900萬元,包括:
(1)辦理調度協力廠商支援災後搶修、復建及清淤等所需經費7,80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雨水下水道及其他排水系統之緊急搶險修繕工程所需經費5,000萬元。
(3)補助地方政府新建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下水道管線及用戶接管等所需經費10億1,400萬元。
(4)補助地方政府新建雨水滯洪池、抽水站、閘門等所需經費2億4,700萬元。
(二)對於災民安置問題,允宜依本特別條例規定並參酌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尊重災民意見並妥為協調溝通
國土管理署辦理家園安置業務,係透過承租台糖土地興建組合屋及改建台糖宿舍,提供約150戶中繼屋,同時委託業者後續管理維護。家園安置業務所需經費3.02億元部分,係以興辦150戶中繼屋、每戶興建成本約100萬元估算約需1.5億元,再加上相關設備費用、公共設施費用、規劃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工程準備金等約1.3億元,以及執行上開方案之相關作業費0.22億元,所需經費合計3.02億元,期藉由興辦中繼屋方式,提供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重災戶臨時居所,以協助其早日重建家園(詳表1)。查監察院於111年4月20日針對莫拉克風災後永久屋政策及三方契約關係衍生出土地及居住權等爭議提出調查報告,內容指出原居地安全複勘作業應納入原民觀點、正視永久屋品質管理及建置發展機制、研議原住民族災後重建專法及土地權利之保障、落實原民災民參政權等事項。揆諸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辦理之家園安置措施,雖非採行永久屋而係以中繼屋興建方式辦理,惟仍涉及居住權及興建品質問題;基此,允宜依本特別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上開監察院調查意見,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並就安置地區、中繼屋品質及型式、申請居住等事項,與災民妥為協調溝通,俾達協助受災戶之目的。
表1 國土管理署編列本特別預算案之相關措施概況表
項目
家園安置業務
家園復原
慰助金
道路及交通
水利設施
辦理依據
依據114年10月15日行政院院長聽取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安置計畫和農地復原措施會議紀錄提示辦理。
行政院114年10月3日院臺建字第1141028757號函核定「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
依據國土管理署北工分署「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害緊急清淤勞務採購案價目表」及花蓮縣政府提報「光復鄉都市計畫區內道路及排水樺加沙颱風災害復建工程」所需費用之資料概估。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辦理目的
藉由興辦中繼屋方式提供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重災戶臨時居所,協助重災戶早日重建家園。
協助受災戶作為家園清理、雇工及修繕運用。
協助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造成光復鄉等復原重建。
改善花蓮光復鄉公共衛生、促進災後重建與發展及提升環境品質。
辦理內容
透過承租台糖土地興建組合屋及改建台糖宿舍,提供約150戶中繼屋,同時委託業者後續管理維護,並採分階段辦理為原則:
1.第一階段以花蓮縣光復鄉佛祖街周遭之大馬村、大華村、大平村、大同村之89戶重災戶為適用對象,於其家園重建或修繕完成前,且有意願入住中繼屋者。
2.第二階段以上開89戶以外之受災戶為對象,並須提出於其原有建築物之基地上辦理重建證明,且切結於1年內可以完成者,並經審查後入住。
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之住宅受損受災戶,以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等7個村里為主要發放慰助範圍,上述7個村里以外的受災戶由當地村(里)長確認實際災況,並檢附受災證明予以個案認定。如有個案爭議,由村(里)長認定。
1.辦理調度協力廠商與各縣市政府支援災後搶修、復建及清淤等所需經費1億2,300萬元。
2.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公共設施之災後復建工程等所需經費5億2,700萬元。
1.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並針對光復地區進行雨水下水道重新檢討規劃,設置滯洪池等。
2.辦理雨水下水道排水搶修及修繕。
說 明:表內僅列示編列本特別預算案之措施。
資料來源:依國土管理署提供資料整理。
(三)部分慰助金係由當地村(里)長確認實際災況及個案爭議,為避免發生重複補助、未符資格,溢領或誤領等情事,允宜完善相關政策及作業規劃
依行政院114年10月3日核定之「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之住宅受損受災戶,係以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北富村等7個村里為主要發放慰助範圍;上述7個村里以外之受災戶,則由當地村(里)長確認實際災況,並檢附受災證明予以個案認定,如有個案爭議,由村(里)長認定(詳表1)。鑒於日前於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相關措施期間,間有發生重複發放、補貼對象資格不符、以虛偽不實書面文件申請補助,以及證明文件證據力薄弱等情事,爰此,為避免災害影響居住事實及災況之確認,並減少發生上開之重複補助、未符資格,溢領或誤領等情事,國土管理署允宜完善相關政策及作業規劃,俾發揮慰助金之支用效益。
(四)尚未施作雨水下水道部分,允宜督促檢討施作;側溝及下水道等如有堵塞,允宜儘速清淤;針對極端氣候衝擊允宜研擬對策以資因應
國土管理署為改善花蓮光復鄉公共衛生、促進災後重建與發展及提升環境品質,依據本特別條例規定,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並針對光復地區進行雨水下水道重新檢討規劃,設置滯洪池等,並辦理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搶修及修繕。查審計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對於改善市區排水問題出具審核意見略以,113年1至10月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淹水案件中,有部分淹水地點周邊150公尺區域未建置亦未規劃雨水下水道,另已建置之雨水下水道者仍有發生淹水之情形,據國土管理署表示,有關雨水下水道周邊仍有淹水情形者,因雨水下水道有其設計排洪標準,如降雨量超過該標準,或側溝及下水道等排水系統如有堵塞,亦會產生淹水情形。
依國土管理署提供之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表(詳表2),截至113年底止,雨水下水道規劃建設總長度7,106.78公里,實際建設總長度5,746.93公里,整體實施率80.87%,惟已規劃尚未施作部分仍有1,359.85公里,其中,花蓮縣尚未施作長度90.50公里,且實施率僅70.07%,基此,尚未施作雨水下水道部分,國土管理署允宜督促花蓮縣政府儘速檢討施作,側溝及下水道等排水系統如有堵塞,允宜儘速辦理清淤等工作。另揆諸此次發生之馬太鞍堰塞湖災害,係不同於以往之淹水等級及災情,為避免類似災害發生所致之生命財產損失,國土管理署允宜儘速會同地方政府研擬都市排洪標準提升方案,以因應極端氣候衝擊。
表2 截至113年底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表
單位:公頃;公里;%
區域別
總規劃面積
規劃總長度(A)
建設總長度(B)
雨水下水道實施率A/B
尚未施作長度A-B
總 計
432,004.99
7,106.78
5,746.93
80.87
1,359.85
新北市
52,012.22
793.46
736.95
92.88
56.51
臺北市
26,524.00
732.00
716.00
97.81
16.00
桃園市
28,524.37
527.33
448.88
85.12
78.45
臺中市
42,244.21
802.51
681.35
84.90
121.16
臺南市
41,956.77
939.00
739.87
78.79
199.13
高雄市
61,265.15
958.13
754.34
78.73
203.79
宜蘭縣
9,924.43
199.94
137.82
68.93
62.12
新竹縣
4,299.45
157.42
115.57
73.42
41.85
苗栗縣
7,541.40
144.85
90.80
62.69
54.05
彰化縣
21,865.69
301.39
212.42
70.48
88.97
南投縣
11,272.60
124.14
86.88
69.98
37.26
雲林縣
11,205.78
167.77
133.47
79.55
34.30
嘉義縣
21,891.38
184.19
113.48
61.61
70.71
屏東縣
39,848.00
292.62
187.85
64.19
104.77
臺東縣
10,955.37
129.41
86.30
66.69
43.11
花蓮縣
13,071.07
302.40
211.90
70.07
90.50
澎湖縣
867.76
21.68
19.00
87.62
2.68
基隆市
13,276.00
90.87
79.20
87.16
11.67
新竹市
4,237.66
89.43
64.19
71.78
25.24
嘉義市
6,003.00
140.10
125.01
89.23
15.09
金門縣
1,188.15
4.84
4.67
96.55
0.17
連江縣
2,030.54
3.32
0.99
29.82
2.33
說 明:表內數據與加減乘除後結果或略有出入,係4捨5入之故。
資料來源:依國土管理署提供資料整理。
綜上,國土管理署於本特別預算案辦理中繼宅之規劃興建、慰助金發放,以及下水道及道路等建設及清淤工作等事項,對於災民中繼宅之規劃及修建,允宜依本特別條例規定並參酌監察院調查意見,聽取災民等相關意見並妥善溝通,俾協助災民並完善重建工作;另為防止慰助金重複發放、未符資格領取、溢領或誤領等情事發生,允宜完善作業規劃;又為預防淹水災害發生,允宜儘速檢討規劃或施作雨水下水道,若有堵塞情形應妥為清淤,並研擬因應極端氣候衝擊之對策。
(分機:1911 劉雲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