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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3款、經濟部主管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3款、經濟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經濟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合共編列90億9,115萬6千元,包含「電力系統」2億6,000萬元、「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9,500萬元、「水利設施」85億元及「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2億3,615萬6千元(各辦理機關編列明細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經濟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經濟部

521,100

187,600

94,500

239,000

-

產業發展署

20,000

3,000

17,000

-

-

水利署及所署

8,500,000

-

3,500,000

2,200,000

2,800,000

商業發展署

30,000

-

30,000

-

-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0,056

20,056

-

-

合 計

9,091,156

190,600

3,661,556

2,439,000

2,800,00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一、經濟部撥補所屬國營事業辦理災區電力與自來水設施之修繕、受災戶水電費減免及緊急救災用油等所需經費,允宜加強控管工程進度並詳實對外說明各項減免補助措施辦理方式,以利災區復原

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5億2,110萬元(包含「電力系統」2億6,000萬元、「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9,500萬元及「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1億6,610萬元),全數為「獎補助費」,用以撥補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大國營事業(以下分別簡稱台電、台水、中油及台糖)辦理災區電力系統、自來水設施之修繕及維護,並提供受災戶用水、用電減免及緊急救災用油補助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撥補所屬四大國營事業經費用途概況

彙整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撥補所屬四大國營事業經費明細(詳表1),並詢據台電、台水、中油及台糖等國營事業預計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1.台電公司:本特別算案預計撥補3億1,700萬元,主要包含:(1)辦理配電網防災韌性計畫,包括台9線馬太鞍溪橋梁附掛管線毀損、災區內配電場所、人手孔遭汙泥掩埋、電表、電桿等多處毀損之修繕及維護等所需經費2億6,000萬元。(2)辦理受災戶用電減免措施5,700萬元。

2.台水公司:本特別算案預計撥補1億元,主要包含:(1)辦理災區供水設備毀損修繕與強化供水韌性等所需經費9,500萬元。(2)辦理受災戶用水減免措施500萬元。

3.中油公司:本特別算案預計補助4,700萬元,主要包含:(1)該公司災區加油站設施毀損修繕等1,200萬元。(2)提供災區緊急救災用油補助3,500萬元。

4.台糖公司:本特別算案預計補助5,710萬元,主要包含:(1)大型機具進駐災區致路面與其他設備毀損修繕等552萬元。(2)提供災區緊急救災用油補助5,158萬元。

表1 經濟部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撥補國營事業名稱

預算案數

各年度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電力系統

台電

260,000

-

47,000

213,000

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台水

95,000

21,500

47,500

26,000

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

小計

166,100

166,100

-

-

1.中油

47,000

2.台糖

57,100

3.台水

5,000

4.台電

57,000

合 計

521,100

187,600

94,500

239,00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二)提供災區水電費減免及緊急救災用油補助之辦理情形

為利災區復原,台電及台水公司提供受災用戶114年9至11月(共3個月)之水電費減免,另中油及台糖公司並自114年10月2日起啟動緊急救災用油補助方案(各項補助措施,詳表2),經濟部並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1億4,858萬元補助四大國營事業各項減免及補助方案所需經費,茲詢據四大事業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電費減免措施:截止114年10月底已減免金額約2,181萬6千元,本特別預算案預計補助5,700萬元,係以每月減收1,650萬元估算,3個月減免期共4,950萬元,加計其他如免收線路設置費等費用750萬元等估列。

2.水費減免措施:截止114年10月底已減免金額約305萬元,本特別預算預計補助500萬元,係以光復鄉戶數4,478戶及每戶每月平均水費335元估算,3個月減免期共450萬元,加計其他如免收遲延費及水表遺失免收賠表費50萬元等估列。

3.緊急救災用油之補助:截止114年10月底已減免金額約2,633萬9千元(中油公司894萬元及台糖公司1,739萬9千元),本特別預算預計補助8,658萬元(中油公司3,500萬元及台糖公司5,158萬元),係以9及10月辦理實績等推估至114年12月底所需補助金額。

表2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災區水電費減免及緊急救災用油等補助措施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減免或補助措施內容

本特別預算案編列金額

災區電費減免措施

1.受災地區之低壓表制用戶114年9至11月(共3個月)電費免予計收,已寄出之電費單將暫緩執行催繳及停電作業;受災戶停用期間免收底度基本費,申請恢復供電也免收復電費、新建長度設置費,而房屋毁損後續自行重建者,申請用電亦免計收線路設置費。

2.受災戶採高壓用電,以個案認定適用之用電減免措施。

3.經政府認定且非適用前項用電減免之災民收容中心,於收容或救災任務完成前,因收容受災戶或救災致用電增加(其電費較受災前1期或113年同期增加部分),免予計收。

57,000

災區水費減免措施

1.光復鄉114年9至11月之水費免收。

2.光復鄉已寄出之帳單,未繳者免收遲延繳付費。

3.光復鄉水表遺失者免收賠表費。

5,000

緊急救災用油之補助

提供3種救災用油方案:縣府救災用油機制(A方案)、配合中央政府動員參與救災重機械用油(B方案)、志工救災用油補助機制(C方案)。其中屬A、B方案人員須經事前簽認,人員到站後可直接加油;C方案提供臨時志工用油,志工到站填寫申請表並存留人員身分證影本後,由中油公司每日彙總送現場指揮官簽認。

86,580

(中油3,500萬元、台糖5,158萬元)

合 計

148,580

資料來源:各國營事業提供資料。

(三)為加速災區復原,允宜加強各項電力及自來水設施修復工程進度之控管,並妥善配置及詳實對外說明水電費減免及緊急用油補助之申辦作業,確切落實本特別預算之辦理目的

參據「電力系統」及「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各年度預算分配表,分配於116年度(最後1年度)之預算占比分別為81.92%及27.37%。詢據台電及台水公司表示,有關台電公司光復服務所修繕預計於114年底前可完成,至各項配電設備之修復,規劃於116年3月底前完成;另自來水設施部分,設備維修及搶修將於114年底完成,備援水井開鑿、水車購置、光復淨水場復建工程及受損管線重新埋設等預計於115年底前完成,至馬太鞍溪橋水管附掛需配合馬太鞍橋修復期程等,規劃至116年3月底前完成。爰此,鑑於電力系統及自來水設施係災區重建最重要之關鍵基礎設施,允宜加強各項電力及自來水設施修復工程進度之控管,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另為減輕災區居民負擔及確保救災能量,台電及台水公司提供3個月(9至11月)之水電費減免,另中油及台糖公司預計114年底前提供緊急救災用油之補助,允宜審酌災區復原進度,妥善規劃申辦登記作業及合理配置經費,並強化對外宣導說明各項減免或補助措施之實施方式及辦理時程,以利災區復原工作進行,另為維本特別預算案經費之合理有效運用,亦應研謀建立適當查核控管機制,俾以確保相關補助經費核實用於災區緊急救災之用途。

綜上,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5億2,110萬元,用以撥補所屬四大國營事業辦理災區電力系統、自來水設施之修繕及維護,並提供受災戶用水、用電減免及緊急救災用油補助等所需經費,允宜加強各項電力系統及自來水設施修復工程進度之控管,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並妥善配置及對外說明各項災區水電費減免及緊急用油補助經費之辦理方式,並研謀建立適當查核控管機制,切實合理及符合救災與復建之需要。

(分機:1928 施岑佩)

二、經濟部所屬辦理各項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事項,以助災區復原,允宜依區域產業特性妥善規劃及多元化宣導,並加強督導災區市場修復工程,以達成效

產業發展署(以下稱產發署)、商業發展署(以下稱商發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稱中小新創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項下各編列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等所需經費2,000萬元(分配於114及115年度),提供受災店家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等所需經費3,000萬元(全數分配於115年度),以及提供災區之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業者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2,005萬6千元(全數分配於115年度)。經查:

(一)計畫內容概述

參據本特別預算案說明、經濟部產業災後協處措施專區及丹娜絲風災協處專區網站(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適用丹娜絲特別條例)資料等,本次產發署、商發署及中小新創署規劃對受災製造業、商業服務業及中小企業補協助措施,包含:

1.製造業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補助:係產發署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補助其機器設備修復、調校及生產場域設施修繕等所需經費2,000萬元(每家補助上限20萬元)。

2.商業服務業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補助:係商發署辦理結合周邊景點辦理災區產業振興所需經費2,000萬元,及協助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所需經費1,000萬元,合共3,000萬元。依據商發署表示災區產業振興部分,係結合主要節慶檔期於周邊景點舉辦行銷活動,協助災區產業消費振興;至於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主要補助辦理光復鄉第一市場之災後修復工程等。

3.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受災業者之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補貼:係中小新創署針對災區之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業者,就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提供利息補貼所需經費2,005萬6千元,預計補貼20家及40家(每家企業補貼上限分別為50萬元及40萬元)。

(二)中小新創署辦理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受災業者申請貸款,截至114年11月12日已核准4家業者原有貸款利息減免

有關中小新創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受災業者,就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提供利息補貼之適用對象、授信額度及補貼條件詳表1。另據中小新創署統計,截至114年11月12日計受理並核准4件(4家業者)申請原有貸款利息減免,貸款金額298萬1千元,利息補貼金額6萬6千元,仍待強化宣導,以利在地受災業者申辦。

表1 中小新創署辦理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減免情形表

項目

災害復工貸款利息減免

原有貸款利息減免

適用對象

於行政院公告災區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僅辦理稅籍登記(即營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授信額度

額度無上限(由承貸銀行評估),利率2.22%,貸款100萬元,一律十成;逾100萬元,九成五,免保證手續費。

利息補貼及限制條件

1.每筆實際貸款餘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0.5%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2.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50萬元為限。

3.補貼期限最長1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核貸期限補貼。

4.自災害發生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1.每筆實際貸款餘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0.5%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依實際減免利率補貼。

2.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40萬元為限。

3.補貼期限最長1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核貸期限補貼。

4.自災害發生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筆貸款於補貼期間,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資料來源:中小新創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三)為支持產業與中小企業復產復工,允宜依區域特性妥善規劃及多元化宣導,並加強督導災區市場修復工程,以加速產業災後復原

經查本次受災範圍主要為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5月出版110年花蓮縣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前揭鄉鎮110年底工業及服務業單位數分別為704家、618家及106家,合共1,428家;其中屬製造業分別為19家、15家及6家,合共40家(占比2.8%);屬商業服務業分別為481家、409家及70家,合共960家(占比67.23%),產業型態以商業服務業為主,另前揭鄉鎮從業員工分別為1,504人、1,641人及185人,合共3,330人(詳表2),顯示前揭鄉鎮經營事業規模偏小,並多以服務當地居民為主。

復據花蓮縣政府統計,114年9月底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原住民占總人口比率(以下同)分別為55.43%、22.86%及96.43%,其中光復鄉及萬榮鄉高於花蓮縣之30.17%,顯示該區域居民多為原住民,生活以聚落為中心,在地消費為大宗。爰此,本特別預算案辦理受災廠商生產設備設施復原、受災店家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等相關產業(援)補助,允宜依在地產業及消費特性妥善規劃,並落實多元化宣導,俾使本特別預算案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表2 110年底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工業及服務業概況表

單位:家;人;新臺幣百萬元;%

項目

光復鄉

A

鳳林鎮

B

萬榮鄉

C

合計

(D=A+B+C)

花蓮縣

E

占比

(D/E)

1.場所單位數

704

618

106

1,428

21,431

6.66

1.1製造業

19

15

6

40

797

5.02

1.2商業服務業

481

409

70

960

13,362

7.18

1.2.1批發及零售業

341

256

45

642

7,796

8.23

1.2.2運輸及倉儲業

14

18

5

37

1,075

3.44

1.2.3住宿及餐飲業

126

135

20

281

4,491

6.26

2.員工人數

1,504

1,641

185

3,330

76,935

4.33

3.全年生產總額

3,343

2,757

84

6,184

184,863

3.35

資料來源:花蓮縣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5月出版。

綜上,產發署、商發署及中小新創企業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項下分別編列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等所需經費2,000萬元、提供受災店家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所需經費3,000萬元,以及辦理災區之中小企業或稅籍登記業者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2,005萬6千元,允宜審慎盤點災區在地產業及消費特性,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宣導作業,以促進產業復原,並加強督導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便利當地民眾日常生活,俾達成效。

(分機:1931 何殷如)

三、水利署編列85億元推動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等,鑑於堰塞湖溢堤後水文條件已產生變化,允宜按整體水系安全性評估結果,審酌氣候變遷可能帶來之災害,滾動檢討治理規劃,並依本特別條例規定揭露整治計畫資訊及定期對外說明工程進度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水利設施」編列85億元,主要辦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災後水利設施損壞搶修、搶險、復建工程、興建堤防、第二道防線、馬太鞍溪左右岸安全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縣市管排水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等事項。經查:

(一)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及辦理事項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水利設施」編列85億元(分別編列於115年度35億元、116年度22億元及117年度28億元),主要辦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彙整預計執行事項及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詳表1),並說明如下:

1.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業務費」4,700萬元、「設備及投資」78億5,300萬元及「獎補助費」6億元,其中「設備及投資」係辦理中央管河川系統性治理,主要以疏濬及堤防修復及興建,包含災後水利設施損壞搶修、搶險、復建工程、興建堤防、第二道防線、馬太鞍溪左右岸安全檢查、疏濬及環境維護等工程,至「獎補助費」則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縣市管區域排水系統性治理及災後復建工程。

2.依據114年10月2日行政院第3972次會議有關「馬太鞍堰塞湖災後復原情形」指出及詢據水利署說明略以,本特別預算案預計達成效益包含:(1)馬太鞍溪河道累積疏濬量及疏濬寬度預計分別為於114年底達100萬立方公尺及25公尺、115年度汛期前(4月底前)達300萬立方公尺及50公尺、115年底達600萬立方公尺及75公尺;(2)堤防整治預計於114年底完成堤防加強加固,115年度汛期前完成損壞堤防(共2,860公尺)復建,後續將採系統性治水規劃,於現有馬太鞍溪光復堤防加高、加寬、加長為高規格堤防,長度約5公里(含原受損堤防),並於台9縣馬太鞍溪橋上游河段處規劃設置囚砂區,以減緩流速滯洪囚砂,降低河道下游泥沙衝擊,預計於117年底完工。

表1 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各年度預算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預算編列情形

預計執行事項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合計

業務費

17,000

15,000

15,000

47,000

辦理工程現勘、督導、查核及行政作業

設備及投資

3,283,000

1,985,000

2,585,000

7,853,000

辦理中央管河川系統性治理

獎補助費

200,000

200,000

200,000

600,000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縣市管排水設施系統性治理

合計

3,500,000

2,200,000

2,800,000

8,500,000

-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書及水利署提供資料。

(二)迄114年10月底馬太鞍溪疏濬及堤防復建進度雖初步達原訂目標,惟河道淤積量仍多,又後續仍可能受颱風或季節性豪雨影響,允宜加速於汛期前完成疏濬及堤坊復建,以維國土安全

馬太鞍溪為花蓮溪(中央管河川)之主要支流,水利署以往年度主要由公務預算支應堤防相關建置及復建經費,據該署提供近年馬太鞍溪疏濬與堤防修復工程,及堰塞湖溢流後該署迄114年10月底整治情形之資料,說明如下:

1.近年馬太鞍溪疏濬與堤防修復工程辦理概況

(1)疏濬:馬太鞍溪疏濬過去係依「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局部河段許可地方政府辦理疏濬兼供土石作業要點」,以許可花蓮縣政府收支自籌方式執行,108至110年度共疏濬80萬立方公尺,113年至114年9月23日計疏濬45萬立方公尺,嗣後因發生堰塞湖溢堤後,水利署即進行緊急搶險及疏濬工程。

(2)堤防修復:馬太鞍溪兩岸已按水利署規劃完成堤防治理及定期進行檢查,另113年起該署針對馬太鞍光復三號堤防進行復建工程,共投入預算數2,229萬5千元,復建長度91公尺,以達到原防洪保護標準100年重現期,並已於114年7月15日完工。

2.馬太鞍溪堰塞湖於114年9月23日溢堤後,迄114年10月底水利署整治概況:堰塞湖帶來之溢流量超過堤防100年重現期之保護標準4倍,造成馬太鞍溪下游堤防受損達2,860公尺,河道淤積1,000萬立方公尺;水利署即以公務預算「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及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疏濬及堤防復建工程,迄114年10月底該署已核列11區疏濬及3件馬太鞍溪堤防復建工程,預計投入15億3,200萬元,累計疏濬量共190.48萬立方公尺,並完成土堤構築,雖已初步達成原訂目標,惟河道淤積量仍多,後續仍需防範可能發生之颱風或季節性強降雨,允宜妥善規劃整治工程,加速於115年度汛期前完成疏濬及堤防復建,以維國土安全。

(三)鑑於近年極端氣候造成颱風降雨強度增加,又馬太鞍溪於堰塞湖溢堤後,當地河道環境及水文條件恐生變化,亟待全面檢視評估整體水系之安全性,並滾動檢討整治策略,以避免大規模複合式災害再次發生

臺灣山區地勢陡峭及地質破碎,加以地震或颱風豪雨頻繁,易造成山區土石崩塌,且崩塌之土體堵塞河道後,極可能形成堰塞湖,按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統計迄今仍存續之堰塞湖中,花蓮縣內尚有2處,其中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後,大量泥沙堆積河道,114年11月10日受鳳凰颱風外圍環流及東北季風豪雨影響,馬太鞍溪溪水暴漲,泥水溢流進入地勢較高之花蓮縣萬榮鄉明利村,造成當地嚴重淹水,顯示馬太鞍溪整體河道環境及水文條件恐已產生變化,亟待重新通盤評估分析水系之安全性。

復檢視水利署113年度水文年報有關降雨量及河川流量之統計數據(詳表2),東區113年度降雨量達2,650毫米,較歷年平均(38至112年度)1,965毫米增幅達34.86%,為全臺各區增幅最高者,至河川平均總逕流量,東區113年度為214.73億立方公尺,較歷年平均總逕流量167.38億立方公尺增幅28.29%,僅次於北區之60.74%,顯示東部地區降雨量及逕流量均已較過去增加,復據國科會及環境部聯合出版之「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24現象、衝擊與調適」(113年6月修正版)指出,隨全球氣候暖化嚴重程度增加,推估未來影響臺灣之颱風降雨強度可能於世紀中末期分別增加20%及40%,惟因極端氣候易造成複合式災害發生,允宜妥為研謀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整體整治規劃,並滾動調整,俾提高防洪韌性,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表2 我國各區歷年平均年雨量及河川年平均總逕流量比較表

單位:毫米;%;億立方公尺

區域

平均雨量

河川平均總逕流量

113年度

(A)

歷年平均

(B)

百分比

(C)=(A)/(B)

113年度

(A)

歷年平均

(B)

百分比

(F)=(D)/(E)

北區

2,924

2,915

100.31

247.03

153.68

160.74

中區

2,156

2,105

102.42

113.48

150.22

75.54

南區

3,270

2,529

129.30

219.94

175.77

125.13

東區

2,650

1,965

134.86

214.73

167.38

128.29

全區

2,737

2,488

110.01

795.18

647.05

122.89

說 明:歷年平均為38至112年度之平均數。

資料來源:水利署113年度水文年報。

(四)為利本特別預算案整治經費之有效運用,允宜確實依本特別條例及預算法規定,儘速完成相關整治計畫,核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並定期對外說明工程進度

依據本特別條例第10及11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重建計畫,並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本院備查;另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鑑於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水利設施」85億元,其中針對中央管河川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經費高達78.53億元,惟相關經費配置運用、工程預計執行進度及預期績效目標等,仍待對外公開揭露詳盡計畫資訊,允宜依上述規定,儘速完成相關整治計畫,核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及資金運用配置規劃,並定期對外說明工程進度,俾利外界監督考核。

綜上,水利署於本特別預算案「水利設施」編列85億元辦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等,鑑於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後,當地河道環境及水文條件恐已產生變化,且近年極端氣候將加劇複合式災害發生之可能性,允宜通盤評估分析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之安全性,落實整體水系治理規劃,俾提高防洪韌性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依本特別條例及預算法規定妥為規劃整治計畫,核實辦理成本效益分析,並定期對外說明工程進度,俾利大眾瞭解,以維本特別預算案經費之合理有效運用。

(分機:1922 羅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