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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第6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第6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602萬元,悉數由衛福部編列(詳表1)。謹評析如下:

表1 衛福部主管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預算案數

分配數

114年度

115年度

衛福部

36,020

18,010

18,010

資料來源:本特別預算案。

一、衛福部編列3,602萬元辦理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物及設備災損復原之補助,惟尚乏預計補助之範圍及內容,且所辦事項與既有計畫雷同度高,允宜審酌辦理以利資源妥適配置

為協助受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之花蓮縣光復鄉醫事服務機構加速恢復醫療服務品質,衛福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計畫3,602萬元,辦理補助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衛福部補(捐)助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惟尚乏預計補助之範圍及內容

據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網站資料,截至114年9月底止花蓮縣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共409家(詳表2),而據行政院114年10月7日公告,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惟本次災區實際受影響之醫事服務機構家數尚缺乏相關統計數據。

衛福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3,602萬元,辦理補助光復鄉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等所需經費,惟衛福部並未提供所編3,602萬元之估算方式,如: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築物災後復建之補助範圍、內容及類型(如:衛生所、診所、藥局),與醫療儀器設備災損之補助項目等,均乏資料可參。

表2 截至114年9月底止,花蓮縣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家數統計表 單位:家

特約

類別

醫院

基層

院所

藥局

居家護理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

助產

機構

醫事檢驗所

物理治療所

合計

花蓮縣

10

265

100

26

3

1

3

1

409

資料來源:健保署網站資料。

(二)本特別預算案預計辦理事項與醫療發展基金「補助受災醫事機構加速重建計畫」雷同度高,允宜強化建築物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復原之督導協助機制,以利資源妥善配置

本次災區各項重建需求龐大,搶修及復建工程所需人力恐有不足,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因建築物受損無法及時復建,而影響醫療服務提供,衛福部允宜強化復建工程計畫之督導協助機制;另對於受災醫事機構之醫療器材採購需求,亦宜促其儘速辦理規格訂定等前置作業並規劃後續採購流程,俾醫事機構快速復原以提供醫療服務;而醫療器材之採購,倘有規格相似情形,或可循統一採購等模式以撙節經費。

另衛福部11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於「補助受災醫事機構加速重建計畫」編列1,800萬元,115年度預算案續編列1,100萬元,係補助受災區域醫事機構房舍修繕,及醫療設備、儀器毀損修繕、更新所需經費;該計畫期程為107至115年度,總經費2億5,150萬元,截至113年底累計預算數2億450萬元,累計決算數為1,116萬4千元,執行率僅5.46%。考量本特別預算案預計辦理事項,與該基金「補助受災醫事機構加速重建計畫」雷同度高,允宜妥為規劃具體補助事項,以加速恢復災區醫療服務品質,並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綜上,衛福部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計3,602萬元,惟不僅尚乏預計補助之範圍及內容,且規劃辦理受災醫事服務機構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事項,與目前既有執行計畫雷同度高,允宜加強與既有計畫之整合並合理配置經費,以利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

(分機:1925 賴欣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