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案「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編列1億5,327萬1千元,係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之籌備、研議組織架構與組織相關法制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等業務所需經費,較114年預算數1億1,524萬元增列3,803萬1千元(增幅33%),另114年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3,009萬5千元。經查:
(一)個資保護委員會籌設情形
為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獨立隱私專責機關處理個資保護事項,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資法,明定由個資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復於112年9月23日發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掌理個資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之總體規劃、協調及推動等工作,預計於114年8月前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於114年3月27日甫送達本院審議,經提報本院同年4月18日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交付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嗣經上述兩委員會於同年5月28日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審查完畢後決議:「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復於同年6月24日由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黨團協商會議,尚待後續朝野黨團協商,迄114年11月17日止仍未如期完成專責機構之建置。
(二)114年度截至9月底止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分配預算執行率未達七成,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餘元之必要性恐待酌
依行政院提供資料,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114年度預算案編列1億1,524萬元,動支第二預備金3,009萬5千元,惟114年度截至9月底止累計分配數為1億648萬8千元,累計支用數為7,350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為69.02%,未達七成,動支第二預備金3,000萬餘元之必要性恐待酌。
(三)為有效提升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允宜積極掌握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劃進度
為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個資法甫於114年10月17日三讀修正通過,規劃賦予個資保護委員會必要執法權限,內容涵括受理個資事故通報、訂定共通基礎版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限制個資國際傳輸,及稽核、檢查等對各類公、私部門個資保護之監管機制,預期在個資會成立運作後,可有效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涉國內許多法規與執行之重大變革並影響國家整體重大政策之推動;另揆諸114年8月15日行政院院長專案報告內容可悉,113年8月至114年7月詐欺案件財損金額,假檢警類詐騙損失金額占總財損金額達10%,係與歷年來各次個資外洩事件高度相關,顯見個資保護機制之建置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惟據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說明,個資法新法之施行日期尚須配合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之審議進度審酌訂定。基此,為有效提升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維護民眾切身權益,允宜就待協商條文積極溝通,俾完成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之立法程序,及早完成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
綜上,行政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1億5,327萬1千元,另114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3,009萬5千元,係為籌劃建置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構及研修個資法規,涉及國家整體重大政策,影響國內許多法規與執行之重大變革,與人民權益切身相關,惟114年度截至9月底止個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分配預算執行率未達七成,且個資保護委員會未如期完成建置,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性恐待酌,允宜積極掌握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劃期程,以有效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