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115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85萬元,其中獎勵金60萬元,係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3項編列之獎勵金,與113年度預算數同。經查:
(一)核發舉發獎勵金之相關規定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得酌予獎勵。」復依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二、委託他人舉發、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三、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四、舉發事項,非屬第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五、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準此,若申請人無上列情事,黨產會得依上開規定評估是否發給獎勵金。
(二)106至113年度舉發獎勵金尚無核發之案件,允宜衡酌編列預算之妥適性
洽據黨產會說明舉發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舉發人向該會舉發,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1%範圍內,由該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復依前揭辦法規定如為匿名舉發、委託他人舉發、舉發內容空泛而無具體事證、舉發事項非屬規定內容、或舉發事項已為公眾或該會所知者,不發給獎金。
檢視該會近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詳表1),106至113年度預算數介於60至300萬元間,惟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詢據黨產會表示,截至114年7月底止,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俟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無符合核發要件之案件。
表1 黨產會106至113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1,050
600
600
600
決算數
0
0
0
0
0
0
0
0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另觀黨產會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詳表2),該會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自106年之194件降至112年之12件,113年則略升至18件。近3年(111至113年度,以下同)間接獲陳情舉發資訊皆逾12件,惟每年有效資訊僅至多為3件,允宜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
表2 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單位:件數
年度別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194
110
34
41
24
24
12
18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9
2
1
2
1
1
0
3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
綜上,黨產會自106年度起連續8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調查資訊,提升調查能量,惟舉發獎勵金迄113年底尚無核發案件;另該會近3年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與往年相較,概呈下降趨勢,且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至多僅3件,允宜參據以前年度實際核發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分機:1930 鮑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