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連續8年舉發獎勵金預算無執行數,允宜衡酌實際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鮑夏明

黨產會115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85萬元,其中獎勵金60萬元,係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3項編列之獎勵金,與113年度預算數同。經查:

(一)核發舉發獎勵金之相關規定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得酌予獎勵。」復依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二、委託他人舉發、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三、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四、舉發事項,非屬第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五、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準此,若申請人無上列情事,黨產會得依上開規定評估是否發給獎勵金。

(二)106至113年度舉發獎勵金尚無核發之案件,允宜衡酌編列預算之妥適性

洽據黨產會說明舉發獎勵金之核發程序,由舉發人向該會舉發,因而使該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1%範圍內,由該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億元為限。復依前揭辦法規定如為匿名舉發、委託他人舉發、舉發內容空泛而無具體事證、舉發事項非屬規定內容、或舉發事項已為公眾或該會所知者,不發給獎金。

檢視該會近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詳表1),106至113年度預算數介於60至300萬元間,惟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詢據黨產會表示,截至114年7月底止,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俟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無符合核發要件之案件。

表1 黨產會106至113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1,050

600

600

600

決算數

0

0

0

0

0

0

0

0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另觀黨產會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詳表2),該會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自106年之194件降至112年之12件,113年則略升至18件。近3年(111至113年度,以下同)間接獲陳情舉發資訊皆逾12件,惟每年有效資訊僅至多為3件,允宜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

表2 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單位:件數

年度別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194

110

34

41

24

24

12

18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9

2

1

2

1

1

0

3

資料來源:黨產會提供。

綜上,黨產會自106年度起連續8年編列舉發獎勵金,期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調查資訊,提升調查能量,惟舉發獎勵金迄113年底尚無核發案件;另該會近3年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與往年相較,概呈下降趨勢,且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至多僅3件,允宜參據以前年度實際核發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分機:1930 鮑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