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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115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包含提供特定對象使用設施及設備所產生之收入,屬行政規費收入,允宜按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日期:114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研究院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九、115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包含提供特定對象使用設施及設備所產生之收入,屬行政規費收入,允宜按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江穗美

中研院115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編列1億3,724萬4千元,較114年度1億3,692萬4千元增加32萬元(增幅0.23%),其中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2,700萬元等。經查:

(一)依規費法及預算法規定,為特定對象提供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規費收入應編列歲入預算

按規費法第2條第1項、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並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考量市場因素訂定收費標準。另按預算法第13條及第24條規定略以,政府歲入均應編入預算,規費收入應經預算程序編列。是以,中研院為特定對象提供設施、設備及場所產生之收入為規費徵收範圍,應編列歲入預算。

(二)預算籌編允應按其收入性質,歸屬適當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

依115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設置依據與範圍」,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劃分規費收入及其他收入等12項科目,下設子目及細目,其中規費收入子目包含規費法第8條之使用規費收入;各機關於預算籌編或執行時,允應按前揭設置依據與範圍,確認其收入性質,歸屬適當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爰中研院115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雜項收入」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等2,700萬元,該收入應屬使用規費收入,允宜按其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綜上,中研院115年度預算案其他雜項收入包含全院性核心設施及新創儀器使用收入等,應屬規費法第8條規定之使用規費收入,允宜按其收入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