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5年度預算案「勞動保險業務」計畫下,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分支計畫70億7,294萬7千元,係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辦理加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及提供勞工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之獎補助費。經查:
(一)依預算法規定,施政計畫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跨年期計畫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
1.依據預算法第3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同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2.另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3點規定:「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比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依事實情形…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爰各機關單位編製年度預算時,於歲出各項計畫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工作量無法計算者除外),計算公務成本;如為跨年期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等項目。
(二)「勞工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為115年度預算案新增項目,惟未能詳實說明預算編列內容,允宜依預算法規定揭露分年經費需求、預算明細及相關規範,俾利預算審議及未來績效管考
1.勞動部於115年度預算案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分支計畫,取代114年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分支計畫,新增分支計畫僅說明:「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辦理加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及提供勞工生育給付差額補助」。
2.經洽詢勞動部有關本分支計畫之「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辦理依據、作業規範、辦理日期及經費計算方式等,該部說明略以,為我國少子女化趨勢之因應,政府訂有「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期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提供家庭育兒支持措施。又為強化育兒協助體系,該部依據相關政策方針,配合擬定前開計畫2.0,未來將依行政院統籌規劃相關政策內容後,據以辦理;115年度預算案數按113年生育給付本國籍勞工(含外國籍配偶)請領件數(99,780人)加計多胞胎件數,生育給付平均單價(70,944元)推估。惟勞動部未能明確提供該分支計畫之詳實預算編列情形,包括補助項目名稱及預算數、完整經費估算方式及辦理期間,相關資訊未能充分揭露。
3.經參酌衛福部115年度預算書相關說明,國保年金保險補助說明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提高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編列加給補助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每胎(雙生以上,比例增給)至10萬元等相關費用,計列7億9,915萬6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另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115年度預算書亦揭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預算編列情形。
4.115年度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分支計畫中,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差額補助」預算案數41.16億元外餘均未提供,「勞工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係屬「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之新增內容,且「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亦為多年期計畫,而該計畫所列「提供各類職業保險生育給付之差額補助」由勞動部辦理部分,115至118年度4年總經費高達118.33億元,115年度經費需求29.62億元,未於預算書揭露,允宜依預算法規範詳實公布分年經費需求、預算編列內容及相關作業規範,俾利預算審議及未來績效管考。
綜上,勞動部115年預算案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及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分支計畫70億7,294萬7千元,金額龐鉅,惟未能提供完整資訊,尚難據以了解該分支計畫全貌,鑒於「生育給付差額補助經費」等預算係依據少女化對策計畫2.0之新增項目,允宜依預算法規定詳實揭露分年經費需求、預算編列內容及相關作業規範,俾供預算審議及績效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