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115年度預算案「罰款及賠償收入-罰金罰鍰」編列2億8,863萬3千元,其中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又稱勞退新制)規定之罰鍰收入編列1億5,413萬3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2,216萬5千元(增幅16.8%)。經查:
(一)113年度勞退新制之罰鍰案件件數及金額均為近3年最高
勞退條例於94年7月1日生效,該條例第48、49及52條規範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其業務由勞保局辦理;113年度未申報提繳退休金、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未通知勞工提繳金額及拒絕提供資料等4項裁罰案件之件數與罰鍰金額分別為2,115件及1,762萬7千元,均為近3年度(111至113年度)之最高(詳表1)。
表1 111至114年度勞退新制罰鍰統計表單位:件;人(次);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未申報提繳退休金
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
未通知勞工提繳金額
拒絕
提供資料
合計
111
件數
101
1,551
3
8
1,663
人數
5,408
3,844
7
8
9,267
金額
8,155
7,831
15
240
16,241
112
件數
84
1,706
4
0
1,794
人數
5,378
4,208
7
0
9,593
金額
7,270
8,629
20
0
15,919
113
件數
80
2,025
8
2
2,115
人數
5,394
4,813
15
2
10,224
金額
7,195
10,332
40
60
17,627
114
件數
50
1,112
6
2
1,170
人數
5,375
2,681
7
2
8,065
金額
4,355
5,922
30
60
10,367
說 明:1.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統計單位為「人次」;餘為「人」。
2.未申報提繳退休金係按月裁罰至改正為止,故裁罰件數非違法案件數(或單位數),若同一案件持續多月仍未改正,則該案件當年度即裁罰多件,且若同一案件跨年度仍未改善,則持續計入各年度裁罰件數及人數統計。
3.114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勞保局。
(二)勞保局訂頒「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於114年6月實施,明定裁罰基準,俾降低執法爭議並維護勞工權益
由於勞退條例過去未訂定相關裁罰基準,經常造成執法上困擾與爭議,鑒於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都已建立完整裁罰基準制度,經參酌其他制度執行經驗與實務運作情況,勞退新制有必要建立相應架構,勞保局於114年5月21日訂頒「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勞退罰鍰注意事項),114年6月1日實施,重點說明如次:
1.訂定違反勞退金條例處罰鍰案件之違反次數罰鍰金額,惟可審酌企業在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及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裁罰基準之限制。
2.謹就違反勞退金條例處罰鍰之未申報提繳退休金等3種樣態,說明如次:
(1)未申報提繳退休金:依據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2)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或未將提繳金額書面通知勞工:依據勞退條例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
(3)拒絕提供資料:依據勞退條例第48條規定,雇主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基此,前揭勞退罰鍰注意事項新增裁罰基準等規範,明確規範雇主在業務上之責任與義務,鑒於勞退新制罰鍰案件不少,並以「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案件最多,允宜加強宣導,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平,以維勞工權益。
綜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於114年6月1日實施,明訂勞工退休金罰鍰基準,由於勞退新制罰鍰案件不少,並以「未覈實申報提繳工資」案件最多,允宜加強宣導與落實執行,俾降低執法爭議並維勞工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