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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我國引進移工人數不斷增加,允宜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俾符就業服務法規定,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益 日期:114年12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1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產業缺工等問題日趨嚴重,致我國對於跨國勞動力需求大幅提升,而「有效運用跨國勞動力及強化聘僱管理制度」係發展署115年度重要計畫項目之一。經查:

(一)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工作權,每年得引進總人數,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但可促進相關就業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針對各開放行業訂有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上限或比例,以落實上開原則。

2.同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二)我國對於移工未設有總量控管機制,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意旨之是否相符,容有疑義

1.我國引進移工在臺人數自104年至114年9月底止,由58.79萬人,增加至85.9萬人(增幅46.09%),其中有效聘僱許可移工由52.81萬人,增加至75.87萬人(增幅43.67%),近10年移工人數增加快速(詳表1)。

2.發展署訂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範移工聘僱標準,迄114年9月底止,發展署僅對部分行業設有人數控管機制,其中農、林、漁、牧業、外展農務移工113年9月13日調整為2萬名限額,一般營造業112年6月15日開放人數限額1萬5,000名移工,其餘移工開放產業無總名額限制。

3.113年9月13日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7次會議報告112年度警戒指標之19項指標中,有12項變差(占比63.16%),依據發展署說明,因國際局勢受到全球景氣不佳、通膨嚴重之影響,部分產業因勞動力不足而影響指標下降,並非移工引進造成之負面影響,經政策小組第37次會議討論決議,移工開放措施維持現狀,113年度警戒指標數據預計於114年底召開政策小組會議報告後公布。

4.按就業服務法優先聘僱本國勞工之立法精神,倘若移工影響我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造成同業間不公平競爭等情形應予禁止,惟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之作法,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意旨,容有疑義,允宜審慎通盤檢討國內基層勞動力缺口及加強國人就業之因應措施,並研訂每年得引進移工總人數,俾符就業服務法規定。

表1 我國引進移工在臺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年度

總計

有效聘僱許可移工

有效聘僱許可移工/產業移工

有效聘僱許可移工/社福移工

聘僱許可失效移工

104年底(A)

587,940

528,095

336,363

191,732

59,845

105年底

624,768

562,017

357,997

204,020

62,751

106年底

676,142

615,168

398,295

216,873

60,974

107年底

706,850

646,474

422,256

224,218

60,376

108年底

718,058

662,788

433,054

229,734

55,270

109年底

709,123

644,014

426,495

217,519

65,109

110年底

669,992

598,247

405,419

192,828

71,745

111年底

728,081

646,165

458,203

187,962

81,916

112年底

753,430

664,214

463,229

200,985

89,216

113年底

820,083

724,805

510,138

214,667

95,278

114年 9月底(B)

858,939

758,716

536,267

222,395

100,223

增額(C=B-A)

270,999

230,621

199,904

30,663

40,378

增幅(C/A)

46.09

43.67

59.43

15.99

67.47

說 明:增額及增幅以104年度至114年9月底為統計基礎。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查詢網(檢索日期:114年10月27日)

綜上,近年來我國移工人數不斷攀升,迄114年9月底已高達85萬餘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視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惟發展署僅對部分行業訂定最高人數標準,未訂定總引進人數,與就業服務法規定是否相符,容有疑義。為避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允宜每年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訂定引進總人數,俾符就業服務法規定,並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