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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不含中央氣象局)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交通部所屬(不含中央氣象局)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34
  • 壹、民用航空局

    • 一、提升整體飛航安全之民眾滿意度未達目標值,且華航之飛安評比落後,該局應妥為改進並善盡督導之責
    • 二、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之決議,將該局預決算書及研究報告上網公布供全民查閱,應予檢討補正
    • 三、宜積極管制未檢驗合格之超輕型載具及無照駕駛超輕型載具之行為
    • 四、中正機場二期航廈及花蓮航空站之漏水問題顯示航站工程施工驗收問題,應即刻修復並避免再度發生
    • 五、公股代表所領兼職車馬費僅以超額繳庫之淨額列收,未按總額分列歲入與歲出,有違相關規定,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
    • 六、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及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獎助係屬政府移轉性支出,宜由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 七、該局聘用人員進用比率超過規定限額5%,宜檢討改善
  • 貳、觀光局及所屬

    • 八、各風景區管理處並未依機關別分別編製分預算書,無法依預算法規定就機關別審議預算
    • 九、觀光客倍增計畫目標似難於國發計畫期限內達成
    • 一0、應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前提下,依行政院經續會結論,推動開放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 一一、宜注意旅行購物保障制度評鑑機制之公平性及購物保障金支用保管之妥適性,並著重實施成效
    • 一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逾期停留之保證金,宜考量授權全聯會辦理之合宜性
    • 一三、來臺旅客停留夜數逐年減少,且觀光旅館住房率有下降趨勢,應積極加強觀光宣傳推廣
    • 一四、應提高檢查比率並主動稽查潛在問題旅行社,隨時注意營運狀況並適時公布之
    • 一五、為落實執行國民旅遊卡政策,宜請檢討適用行業範圍
    • 一六、應輔導並督導縣市政府稽查,以促進非法旅館業者合法化,確保旅客權益
    • 一七、各旅遊線第2期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未列明各年度分配額,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似難於期限內達成行政院衝刺計畫目標
    • 一八、出國計畫實際人數天數超逾預算數,且出國報告未依時限及規定提出,應檢討改進
    • 一九、技工及工友員額均超過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所訂之設置基準,應依規定加強人力控管
  • 參、運輸研究所

    • 二0、應賡續進行各項研究並研擬解決方案,並建立責成各權責單位落實改善之機制
    • 二一、國內旅費預算有撙節之必要,建議減列150萬元
    • 二二、「智慧型運輸系統發展計畫」尚在研究階段,行政院國發計畫之「智慧型運輸系統(ITS)建置計畫」顯難於2007年完成並展現成效
  • 肆、公路總局及所屬

    • 二三、各養護工程處、監理所、材料試驗所及汽車技術訓練中心應依機關別分別編製分預算書
    • 二四、應針對大客車車體規範及結構安全等層面納入予以規範,以杜絕大客車交通事故之一再發生
    • 二五、北中南汽訓中心組織仍未法制化,中部汽訓中心資源未充分利用,應予改善
    • 二六、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進用之臨時人員薪資應歸類於人事費,並將所需人員列入預算員額,以利控管
    • 二七、交通違規件數及傷亡人數仍逐年上升,交通部及相關執法單位應檢討因應措施
    • 二八、汽車檢驗收入應收支併列,並依據檢驗成本訂定檢驗費及代檢費用比例
    • 二九、代辦挖掘路面修護發包節餘款應繳還原委託單位,建議減列收入2,050萬元
    • 三0、防偽號牌換牌執行計畫歷時近3年仍未辦理,應檢討該計畫實質效益並妥為解決外界質疑
    • 三一、公路監理系統使用之電信碼與戶政系統之相容問題應儘速解決,以達資訊整合目標
    • 三二、因工程爭議延宕工期且支付賠償金,應檢討改進
    • 三三、部分工程驗收作業遲緩並於驗收合格前先行啟用,宜請檢討改善
    • 三四、公路工程因違反環評法等事由屢遭開單處罰,為免影響政府威信,宜督促改善
    • 三五、應參酌運研所評鑑結果,督促所屬工務段及各縣市政府立即加強橋梁維護管理作業
    • 三六、宜著重規劃及公路橋梁之維護,並力求水利及管線單位配合度,俾發揮道路建設效益
    • 三七、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預算漸趨粗略化,似規避經費流用限制並模糊個別計畫執行率
    • 三八、公路養護計畫應確實依經資門支出性質予以劃分,方為適法
    • 三九、臺灣地區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路現況檢討與改善計畫,因規劃未妥及橋梁懸臂法施工經驗不足致工進落後,應改善以疏解交通
    • 四0、東西向快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改善計畫累計工程進度未及七成,為期於計畫期限98年底前完成,應加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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