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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不含兒童局) 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內政部所屬(不含兒童局) 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2
  • 壹、綜合部分

    • 一、忽略本院歷年對特別費刪減之決議,逕恢復以前年度標準編列,未符緊縮原則
    • 二、聘用及約僱員額超逾規定,且不符本院決議,允宜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政策,確實檢討精簡
    • 三、簡略公開預、決算書表,未符本院決議,且限縮人民知的權利
    • 四、內政部所屬各機關配合辦理入聯活動,宜確實揭露其辦理情形,另所支經費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嫌,核屬未妥
  • 貳、營建署及所屬

    • 五、省政府暫行條例已廢止,部分所屬機關之設立已失法源依據,允宜儘速辦理法制化事宜
    • 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組織同時以法律及命令定之,混淆組織定位,另其組織命令之訂定尚乏法源,宜速檢討改進
    • 七、共同管道建設基金及國家公園基金業擬裁撤,營建署允宜編列歲入繳庫預算
    • 八、核屬仍可收回之貸款自建本金卻予補助,有過度補助之嫌,允宜檢討減列,俾免虛增住宅基金之收入及賸餘
    • 九、未明定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公務預算補助機關,致補助來源機關不一且政事別科目分類不同等分歧現象,允宜檢討統合
    • 一0、核屬中長程之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未依預算法規定編列繼續性經費,且績效衡量指標有重量輕質之虞
    • 一一、未依預算所定執行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之補助預算,自行調整空間大,資源分配之允當性待酌
    • 一二、允宜落實各項工程及採購案件之審核及管考工作,以減少爭議賠償案件,俾免浪費公帑
    • 一三、重大公共工程驗收遲緩,且尚有工程未完成驗收即先行啟用者,允宜檢討改善
  • 參、警政署及所屬

    • 一四、基層警力長期不足,允宜兼顧養成素質,制訂長遠之培訓計畫,以維治安
    • 一五、部分繼續性經費之編製違反預算法及本院決議
    • 一六、兼任財團法人董事等職務所支領兼職費,未按總額分列歲入與歲出,有違相關規定,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 一七、逕以行政規則編列員警降齡退休加發特別給付金,不符法制
    • 一八、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件數及死亡、受傷人數逐年攀升,允宜檢討改善
    • 一九、交通執法獎勵金制度之設計宜兼衡酌目標值之達成情形,俾臻健全
    • 二0、部分縣市刑案破獲率仍屬偏低,所擬提升破案目標似嫌過低,不利績效提升,允宜檢討改善
    • 二一、允宜正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兼任教師比率懸殊之現象,擬定長遠之警消及師資培訓計畫
    • 二二、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外聘教師鐘點費之編列有高估之嫌,允宜覈實編列
    • 二三、允宜評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膳食事宜委外辦理之可行性,以節省公帑
  • 肆、中央警察大學

    • 二四、畢業生應賠償公費之收回比率核屬偏低,允宜策進催收作業,以確保債權
    • 二五、技工、工友員額超逾標準高達40人,允宜逐年減列預算員額,落實員額精簡政策
  • 伍、消防署及所屬

    • 二六、消防署所屬各港務消防隊之分預算未確實以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編列,有違預算法規定
    • 二七、已逾使用年限之公務轎車,宜檢討其使用效益是否高於養護成本,按其堪用情形逐年消化,以維行車安全並節省相關經費
  • 陸、役政署

    • 二八、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之犯罪人數反較服役前上升,允宜事前慎選替代役男,並加強後續心理諮商工作
    • 二九、因應人口老化,允宜適度增加社會服務役類之員額,以符合老年化社會之需求
  • 柒、入出國及移民署

    • 三0、未考量約聘僱人員工作性質,即全數承接舊有單位員額,有違政府組織再造精神,宜檢討改進
    • 三一、允宜縮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及馬祖之審查作業時程,以符本院決議,並利觀光產業發展
    • 三二、大陸偷渡犯收容人數逐年下降,惟其平均收容天數卻未隨減,遣返作業宜待加強
    • 三三、允宜善用面談人力,加強查核偽造結婚及賣淫等情事,以維社會風紀,並免引發社會問題
    • 三四、未循預算程序辦理全面換發防偽晶片外僑居留證業務,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
  • 捌、建築研究所

    • 三五、委辦費用允宜本緊縮原則檢討編列,所執掌業務連年增加委外辦理,核屬未妥
    • 三六、未將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預算書及決算書送予本院審查,違反本院決議
  • 玖、空中勤務總隊

    • 三七、充實直升機週邊設備預算之編列,未符預算法規定且違反本院決議,另計畫執行延宕,突顯其事前規劃欠周
    • 三八、飛行員同時支領危險加給及飛行加給有重複敘薪之嫌,另留機服勤人員除補休外又支領值日費,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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