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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7
  • 壹、綜合部分

    • 一、未遵照本院決議將96年度移列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員額,回歸97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應予檢討改列
    • 二、97年度部分績效衡量指標之目標值低於96年度實際達成率,建議應予提高,俾落實該會健全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之目標
    • 三、預算書及決算書未依法完整適時公開,應予檢討改善
    • 四、金管會官方網站連結追討國民黨黨產網站,與該會法定職掌項目不符,且有違獨立機關設置之精神
    • 五、辦公場所面積超出規定標準,有浪費空間使用效益之虞,允宜規劃改善
    • 六、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均超過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所訂之設置基準,應依規定加強人力控管
    • 七、將部分應屬政務支出之法定經費移列基金,且不當援引預算法第87條、第88條之預算執行彈性規定,於法未盡相符
    • 八、對金融消費者相關保護措施,仍待積極加強
  • 貳、金管會本會

    • 九、為因應兩岸經貿關係衍生金融服務需求,並兼顧金融體系穩定與發展,宜於國家主權安全無虞下,儘速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制度
    • 一0、配合金融跨業經營趨勢,應研酌調整該會及所屬組織架構,並加強推動完成所屬業務局組織法律之立法程序
    • 一一、駐外代表辦事處應遵照本院決議,除秉撙節原則杜絕浪費外,宜研酌與央行現有倫敦及紐約辦事處業務合併之可行性
    • 一二、歲入主要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繳庫數,為期提昇國庫資金調度效益並符合預算法規定,允應參酌本院決議修法裁撤該基金回歸公務預算
    • 一三、該會專任委員並非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其領取主管加給與法未符,建議減列相關經費248萬元
  • 參、證券期貨局

    • 一四、應加強市場內線交易規範及財務資訊即時公開,並落實後續追蹤查核作業,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 一五、「金融市場套案」之「增加優良企業上市櫃」執行計畫,所訂目標值似過於樂觀,與客觀事實差距頗大,尚待積極努力達成
    • 一六、相較於鄰近其他國家,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家數呈現縮減趨勢,資本市場競爭力有邊緣化之虞
    • 一七、財團掏空等金融弊案不斷,突顯金融監理績效不彰,公司治理仍待加強
    • 一八、為實現政府公權力、充裕國庫收入,應積極加強帳列應收歲入款之催繳清理,以提高執行成效
    • 一九、97年度仍有車齡10年以上之逾使用年限公務轎車2部,基於安全及環保等考量,建請檢討是否仍堪使用,如已不堪使用應予淘汰報廢,並減列油料費、養護費及保險費等相關稅費
  • 肆、銀行局

    • 二0、對問題金融機構未能落實嚴密監控,並適時依法採取強制退場措施,導致社會付出極大處理成本
    • 二一、逕自擴大解釋將同業拆款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範圍,復要求其他行庫以同業存款等方式支援問題金融機構,以解決其流動性不足問題,嚴重違法並徒增公帑支出,實屬不當
    • 二二、全體本國銀行95年度經營績效嚴重衰退,且部分銀行財務結構不佳多年未見改善,金融監理顯未具成效、市場競爭力仍待提昇
    • 二三、應督導各銀行加強辨識客戶機制及協助警示帳戶剩餘款返還作業,並應積極研酌防制人頭帳戶具體措施,以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 二四、主管財團法人員工薪資水準偏高,且仍有退休公務人員轉任情形,允應依照本院決議確實檢討改善,俾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二五、97年度預計汰換之首長座車,建請以油電混合車為優先考量,俾兼顧環保與節能
  • 伍、保險局

    • 二六、對於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且增資計畫延宕之保險公司,允應積極督促改善財務結構及清償能力,俾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二七、宜加強對保險業者有關業務承攬、契約訂定及理賠等監理成效,俾落實消費者保護
    • 二八、保險局主管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按其性質係屬信託基金,應依預算法規定將預算送本院審查
    • 二九、衡酌保險局97年度並無新興重大業務,除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外,復增加職員2人,應本精簡用人原則,酌減員額及其相關費用
  • 陸、檢查局

    • 三0、97年度預算書所列辦理金融檢查績效目標,欠缺具體衡量指標及相關數據佐證,應予檢討補列
    • 三一、宜規劃建立評等機制,訂定差異性檢查頻率,加強特定事項之專案檢查,並落實辦理追蹤考核
    • 三二、規劃建置金融監理資料申報單一窗口專案,由於未依實際需要審慎評估投標廠商承作能力,致延宕該制度之建立
    • 三三、檢查報告既均以密件處理,收發業務似不宜委外,建議由超額之技工、工友轉化,並刪除收發庶務委外經費233萬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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