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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46
  • 壹、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一、將部分所屬機關逕以組織規程發布為四級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預算法等規定未合
    • 二、國立臺灣博物館等6機關迄今仍未法制化,所編列預算欠缺合法性
    • 三、所屬機關預算之編製仍未切實依本院決議辦理,嗣並宜依法編列為單位預算
    • 四、部分未法制化附屬機關仍編列首長特別費,有違本院決議,應予減列
    • 五、發布暫行組織規程擬新設文化資產業務專責機構,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 六、近年所編列預算呈經常門與資本門一消一長趨勢,其偏重硬體而輕軟體現象不利文化建設之健全發展
    • 七、大臺北新劇院興建案已編列特別預算辦理,其預定地所收租金以收支 列方式編列有欠合理,且未據實編列權利金收入預算
    • 八、辦公房舍業獲分配,宜積極協調儘早搬遷,俾節省高額辦公室租金支出
    • 九、「文化服務替代役」相關預算未配合就所用役男人數之減少而減編,容有未當
    • 一0、前辦理推動地方文化館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本年度又擬以直接補助與透過縣市政府補助方式,採雙軌同時辦理,顯欠妥適
    • 一一、為辦理「文化臺灣入口網站建置案」所編列預算,部分涉與96年度已編預算重複,應予減列
    • 一二、「臺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部分預算有欠合理及宜予簡併辦理,另有部分計畫內容涉僅對少數私領域空間補助,亦有欠妥
    • 一三、近年來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所編高額預算宜適予減列
  • 貳、國立臺灣文學館

    • 一四、預算員額已較上年度大幅增加41人,且業務量並未顯著擴增,仍擬僱用大量臨時人員,所編臨時人員酬金預算宜適予減列
  • 參、國立臺灣博物館

    • 一五、於典藏空間嚴重不足及新典藏庫房尚未完工情形下,又編列購置典藏品預算,實非所宜
  • 肆、國立臺中圖書館

    • 一六、「國內旅費」科目預算常年編逾所需,宜覈實減列
    • 一七、部分「設備及投資」預算擬辦理事項有刻意隱藏之嫌暨必要性有值得商榷之處,宜考量酌減
  • 伍、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一八、籌建工程進度落後,展示教育大樓預計至97年底始完工,卻編列辦理常設展等展覽之規劃執行預算,有欠合理
    • 一九、行政暨典藏大樓已於96年5月落成啟用,惟仍為臨時典藏庫房編列租金預算,當予減列
    • 二0、將完工之展示教育大樓原即規劃設有研習教室,又擬將屬臨時建物之原臨時辦公室改建為教育研習中心,顯非所宜
  • 陸、國立臺灣美術館

    • 二一、「文化機構發展計畫」部分高額預算以極粗略文字說明,且實際擬辦理事項顯與說明所指涉內容不合,當酌予減列
    • 二二、為辦理「青年藝術家作品築夢計畫」所編購藏青年藝術家作品相關預算涉有浮編,當酌予減列
  • 柒、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 二三、為辦理「國際管樂音樂節」及「管樂大師音樂營」活動,編列文宣預算達550萬元,實過於舖張,宜適予減列
  • 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 二四、所編對國內藝文團體之獎補助費預算核與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已編預算有所重複,當應悉數減列
  • 玖、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 二五、動員勘亂時期軍法審判紀念園區籌建計畫已編預算執行率偏低,且不當編列應由國防部負擔之桃園大湳營區興建預算,宜予減列
    • 二六、「國家文化資產知識庫建置計畫」第1期計畫迄未執行,並稱需重新規劃,本年度所編第2期預算當予緩編
    • 二七、辦理「中興新村再發展計畫」逾八成預算擬用於資本門,所建「文化藝術創意產業園區」有欠適當軟體資源注入
  • 拾、國立臺灣工藝研究所

    • 二八、為辦理「工藝文化產業環境設施充實及建置創新育成中心計畫」編列預算近3億4千萬元,惟說明粗略,其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
  • 拾壹、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二九、暫行組織規程員額編制不當,有配合文建會及所屬寄編員額,致人事費預算大幅起落,應請儘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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