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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0
  • 壹、綜合部分

    • 一、精省移入機關已失設置法源,致所編預算欠缺合法性,應儘速法制化,以資適法
    • 二、精省改隸機關尚未完成法制化,其首長特別費,建議全數減列
    • 三、特別費恢復按96年度預算案標準編列,顯不符經費緊縮原則,其增加編列部分,建請減列
    • 四、技工、工友人數超出規定甚多,應檢討精簡
    • 五、預算書及決算書尚未完整公布,應儘速檢討公開,以符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及立法院決議
    • 六、勞委會及職訓局租用車位超過公務車輛數之租金,建議減列
    • 七、公務轎車迄97年底最長使用年限將逾15年,考量安全及環保因素,應全面檢討,其不堪使用者應報廢並配合減列相關費用
  • 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八、勞動檢查所屬三級機關,未編列單位預算,應速改正
    • 九、檢查所預算員額增加,有違近幾年政府控管人力、降低人事成本之目標
    • 一0、不利勞工退休保障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授權,且其未謀勞工最大經濟利益,應速修正
    • 一一、國內勞動派遣日益普遍,針對非典型工作之勞動派遣,宜推動立法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
    • 一二、降低重大職災殘廢、死亡之目標雖已達成,惟整體職災給付人數增加,降災措施待加強
    • 一三、所擬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保險費率低於所需費率,高齡及少子化社會下,後世代負擔更形嚴重,宜再審慎評估
    • 一四、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增加,且殘廢、死亡補助人次未隨降災措施而降低,宜進一步分析原因以協助改善
    • 一五、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保費依法免繳,編列補助款似無必要,建議減列6,500萬元
    • 一六、勞保局之保費收入具代收代付性質,提撥福利金顯有不當,補助該局行政事務中,其提撥福利金9,142萬6千元部分,建議減列
    • 一七、工會會所修繕補助60萬元,非該會法定職掌,且相關補助規定未公開,其執行欠缺公平性,建議全數減列
    • 一八、尚有1,380家之雇主未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托兒福利措施,勞委會為主管機關,應研議改善
  • 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 一九、職訓中心、就服中心之人員維持費與職訓局合併編列,未符分預算型態,宜速改正
    • 二0、職業訓練局依法公告之就業安定基金運用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宜保留歷史公告,以期完整
    • 二一、中央部會經費不足之數由就安基金併決算辦理,不符該基金設立宗旨,職訓局對就安基金之控管亟待加強
    • 二二、部分辦公廳舍租金移由就安基金負擔,有欠妥適
    • 二三、人力分列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相關資訊揭露不足,不利監督,應通盤檢討人力配置情形,加強預、決算書表之表達
    • 二四、聘僱人員持續超額,97年度不減反增,員額控管亟待加強
    • 二五、宜研謀規劃參訓資格之篩選,或建立無意願就業者、不當中途退訓者之使用者付費制度,以期有效運用訓練資源,提昇訓練效益
    • 二六、企業訓練分由職訓局及就安基金辦理,為資源有效運用,宜予整合
    • 二七、高、低學歷者競爭之職場現象,青年就業難度提高,宜提高績效目標,加強推動相關措施,確實協助青年就業
    • 二八、推介就業率績效目標僅33%,低於近3年度之實際率,不足做為業務推動目標,亟待改善
    • 二九、人口老化嚴重,退休年齡提早,宜積極研議高齡者人力資源運用措施
  • 肆、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三0、為評估相關研究對勞工之具體助益,宜建立對改善勞工安全情形之運用評估指標
    • 三一、電腦數量超逾該所電腦使用人數,建議減列電腦設備租金200萬元
    • 三二、約4成之研究建議獲採納,宜分析原因,以利未來研究之規劃及落實運用之推動
    • 三三、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參觀人數似有偏低,宜再加強推廣
    • 三四、臨時人力似有過多,宜重行全盤檢討外部人力之必要性
    • 三五、國際(內)組織及會費編列數過高,參酌實際執行數,建議減列30萬元
  • 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 三六、為改正長期以來以最低收益(率)做為績效標準之現象,宜速依資產配置項目,分項建立目標報酬率,以利監督考核
    • 三七、勞工退休基金財務業務公開資訊雖有改善,惟部分重要資訊仍未公開,亟待建立完整之公開制度
    • 三八、勞退基金舊制中由台銀運用部分績效欠佳,應參照公開委託經營訂定目標報酬率,以提昇其運用績效
    • 三九、辦公場所面積超出規定標準一倍餘,為節省公帑,宜重新檢討配置
    • 四0、勞退基金監理會人力超逾退撫基金數倍,未盡合理,宜審慎控管避免加重政府人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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