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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6
  • 壹、綜合部分

    • 一、部分績效目標值訂定偏低、未具挑戰性,允應適度調高,俾彰顯該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決心
    • 二、未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保業務考評結果完整公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決議,均未盡相符
    • 三、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消保會組織應以法律定之,惟迄今仍以組織規程代替,應儘速完成法制化
    • 四、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獎勵補助作業規範尚欠周延,且部分補助案件未依規定檢送執行成果備查,均有待改善
    • 五、97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雖將兩岸消費糾紛處理措施列為重要實施項目,惟預算施政目標、績效衡量指標、工作計畫等卻無相關輔導或監督機制
    • 六、對於民間社團所檢測出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產品,應進行後續督導列管,以有效落實消保業務
    • 七、對於肉品市場藥物殘留問題,未能建立有效源頭管理與通報機制,致引發消費者疑慮及恐慌,實有疏失
    • 八、對於消費者申訴案件除以辦結比率作為衡量指標外,應有更積極衡量機制,俾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 九、預算書及決算書未依法及本院決議主動並適時公開,應予檢討改善
    • 一0、辦公場所面積超出行政院規定標準甚多,空間使用效益欠佳,允宜規劃改善
  • 貳、歲出部分

    • 一一、衡酌該會96年度已增加職員8人,且97年度並無新興重大業務計畫下,續以業務費進用工讀生10人,應予酌減
    • 一二、97年度帳列車齡12年以上公務轎車2部,基於安全及環保等考量,建請檢討是否仍堪使用,如已不堪使用應予淘汰報廢,並減列油料費、養護費及保險費等相關稅費
    • 一三、最近3年「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路(ICPEN)會議」出國計畫均未執行,97年度復編列相同計畫,相關費用應予減列
    • 一四、其他設備經費編列內容有欠具體詳盡,應本撙節原則,酌予減列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