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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97年度至99年度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97年度至99年度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8
  • 甲、第1項、營建署及所屬

    • 一、雨水下水道經費未明列整體計畫內容及分年應編數額,違反預算法繼續經費編列之規定
    • 二、未依預算所定執行雨水下水道興建及改善工程,資源分配調整空間大,且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允宜檢討改善
    • 三、應急工程經費之編列未符計畫預算之精神,其經費運用彈性似嫌過高,另部分工程事前評估作業未盡周延,有待改善
  • 甲、第1項、水利署及所屬

    • 一、水利署及所屬第1期特別預算之執行率偏低,亟待檢討
    • 二、第2期特別預算改以統籌款方式編列疏濬清淤經費12億元,不符計畫預算之精神,且難免予外界負面之想像空間
    • 三、應急工程費並無編列必要,宜檢討取銷之
    • 四、配合編列交通部辦理「臺鐵林邊溪鐵路橋改建工程」所需經費7億3,440萬元,違法不當
    • 五、以「建置水情中心」為名,實為河川局辦公房舍興建計畫,所需經費2億9,000萬元應予刪除,以免違法
    • 六、辦理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等所需經費編列高達2億7,500萬元,似嫌浮濫,部分項目並有檢討必要
    • 七、塔寮坑溪、柴頭港溪目前仍是中央管排水系統,納入本特別預算支應之治理對象,與法有違
  • 參、第3款、農業委員會主管

  • 甲、第1項、農業委員會

    • 一、本次特別預算農委會主管預算數中,業務費全列資本支出,與法未符,有違代際負擔公平原則,宜酌刪支出編列數
    • 二、「農田排水」計畫第1期分配有未符優先性情形,第2期分配數仍未盡合理,嗣後應加強農田水利會用人長期管控事宜,避免相關支出再編列於特別預算辦理
  • 乙、第2項、水土保持局

    • 三、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業務,未明列表達,影響本院委員審議,宜予調整
    • 四、「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應急工程支出偏高,宜予酌刪
    • 五、「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第1期執行率偏低,本次計畫編列粗略,應即補充說明,俾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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