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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3
  • 壹、綜合部分

    • 一、所屬之國營事業委員會等4個單位,既未法制化且未編列單位預算,均非適法
    • 二、精省後礦務局、中部辦公室等單位已缺乏設置法源,迄未法制化並編列單位預算,有違反組織基準法及本院決議
    • 三、聘用人員逾越規定標準甚多,員額控管未依規定辦理
    • 四、預算總說明未載明其機關主要職掌、內部分層業務、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等資訊,規避本院審議
    • 五、多個中長程計畫總經費龐大,預算案揭露之資訊過於簡略並與規定不合,不利本院審議
    • 六、應加強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管理與監督之機能,以盡職責
    • 七、長期以來商業管理委辦金額龐大,對象集中於少數幾家財團法人,但欠缺長期基礎性與整體性發展之規劃,顯現政府失靈現象
    • 八、施政計畫、業務統計有時間落後或欠缺完整性之缺失,電子化程度顯有不足,與法不合且與本院決議有悖
    • 九、公股代表所領兼職車馬費僅以超額繳庫之淨額列收,未按總額分列歲入與歲出,有違相關規定,已剝奪立法院預算審議權
    • 一0、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所附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資本支出分析表等書表,未能允當表達其投資靜態與動態報告,於法未合
    • 一一、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並無中鋼與台鹽持股增減變動之記載與說明
    • 一二、釋股計畫延宕過久,對未來財政影響鉅大,影響數卻未見揭露
    • 一三、部會間股權移轉未妥為規劃,致預算執行結果與法定預算產生重大差異,預決算書未充分表達其影響,於法未合
    • 一四、經濟部所管耀華公司資產未比照國營事業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違背本院決議
    • 一五、耀管會既非依法設立之商業或公司,卻從事鉅額投資與貸款,有不法營業之嫌
    • 一六、耀管會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未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與預算法規定不合
    • 一七、所屬部分國營事業之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應盡監督之責
  • 貳、歲入部分

    • 一八、辦理經建行政人員訓練班卻未收學員研習費,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應酌增服務費收入
    • 一九、中鋼釋股案與本院決議相悖,建議增列該投資股息紅利5億餘元
    • 二0、代管台糖股票既已登記經濟部為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自以經濟部為股利分派之對象,股息紅利繳庫數宜增列4,251萬餘元
  • 參、歲出部分

    • 二一、商業司非正式人員比重過高,其人事經費由91年度至96年度均逐年下降,但本年度卻較上年度不減反增,顯未妥適
    • 二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計畫預計4年補助經費達4億元,惟計畫過於粗糙,與預算法規定尚有未符
    • 二三、增加投資清算中之國營事業,不符財務管理原則與資本支出定義,且於法未合
    • 二四、財政窘困經濟部首長特別費不宜增列;另礦務局未完成法制化,依本院決議,其特別費應減列
    • 二五、國營會組織無法律依據且業務萎縮,但人員及預算經費仍龐大
    • 二六、促進商業發展新增4個分支計畫總經費24.29億餘元,係屬繼續經費預算性質,未依預算法揭露資訊
    • 二七、企業e幫手計畫總經費7億餘元,補充資料簡略,無法顯現其成本效益分析之合理性,且未依預算法揭露資訊
    • 二八、中部辦公室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計畫欠缺透明度,且主要業務多已委辦
    • 二九、國際經濟合作計畫預算規模小幅減少,惟其製作簡報子計畫經費卻倍數成長,合理性待商榷;另經濟簡報內容宜設網頁公開
    • 三0、為促進對外經濟關係業已設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卻仍連年編列出國經費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