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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經濟部所屬9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96年10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編號:96174
  • 壹、綜合部分

    • 一、經濟部所屬部分機關迄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會計法及本院之決議,上網公開其預、決算書等相關書表,或者公開內容不完全,應速予補正
    • 二、部分機關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人員有超限情形,宜予積極精簡
  • 貳、工業局

    • 三、該局委辦或補助型計畫多具延續性,惟預算編列未符預算法規定及有違本院決議
    • 四、工業合作宜明確規範,並建立公平、合理之競爭機制,俾利遵循
    • 五、分攤臺灣獎學金設置計畫經費2,173萬4千元,宜予刪除
    • 六、辦理全國整體性特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違反預算法規定
    • 七、本年度一次編足「臨海新村漁港西南側遊艇下水碼頭建置案」兩年工期經費,恐無法完全執行,宜考量實際期程進度,酌予減列
    • 八、「建置遊艇基礎公共設施計畫」編列之工程預備金超過標準,適法性及必要性均待酌,建議全數刪減
  • 參、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 九、國貿局之安全防護,宜依規定僱用駐衛警察並將薪資納編人事費
    • 一0、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相關之收支,應由國貿局依法編列預算
    • 一一、核發管制貨品輸出入許可證等簽證業務,應依法徵收行政規費
    • 一二、編列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調部服務人員人事費,於法未合
    • 一三、紡織品配額制度已告廢止,編列預算委託紡拓會辦理紡織品管理業務宜適時結束
    • 一四、未編列南港國際展覽中心營運權利金,有違預算法、國有財產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
  • 肆、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 一五、修增商品檢驗法關於代施檢驗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費用扣抵之規定,破壞預算制度,有限縮或剝奪本院委員預算審議權之虞
    • 一六、該局局長違法兼任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董事長,且任令該會未將認證收入歸繳國庫,涉違規費法等規定
    • 一七、迄未制定度量師法,復迨於施行權宜之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不利度量衡制度之落實,並影響人民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之權益
    • 一八、「低頻無線時頻傳播系統建置計畫」無急迫性,且與「建立與維持國家時間及頻率標準計畫」功能重覆,必要性頗值商榷
    • 一九、屬食品衛生管理法檢驗範疇之事項,宜由衛生署編列預算委辦
    • 二0、正字標記業務逐年萎縮,宜設法改善,俾不負國家品質保證之信譽威名
  • 伍、智慧財產局

    • 二一、未依專利法規定及早進行檔卷數位化處理及保存,徒增「本國專利全文數位化計畫」回溯資料建檔之經費成本
    • 二二、進用國防訓儲人員並參照聘用人員支薪,適法性及合理性待酌
    • 二三、查禁仿冒獎勵金無法據,且過於寬濫,執行人員部分宜予取銷
    • 二四、委託辦理專利生物材料之寄存,並非適法
    • 二五、國內組織會費無編列必要,宜予減列
  • 陸、水利署及所屬

    • 二六、經濟部為讓河川疏濬砂石收入改列水資源作業基金合法化,有斷章取意、曲解本院決議之疑
    • 二七、許可各地方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疏濬中央管河川兼採砂石,違反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有變相補助之疑
    • 二八、各區水資源局將部分人事費編列於水資源作業基金,恐非適法
    • 二九、編列補助農委會所屬水土保持局等各機關,恐非所宜
  • 柒、中小企業處

    • 三0、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50億元,不應列為資本支出
    • 三一、南港生技育成中心營運經費,宜歸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統一編列
  • 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 三二、加工出口區業務逐年遞減,且人員設置與基金重疊,應予精簡
    • 三三、保二總隊派駐加工出口區之駐衛警應加速撤除,以節省經費
  • 玖、中央地質調查所

    • 三四、專業之地質資料庫應考慮採收費方式,以增裕國庫收入
    • 三五、該所調查及研究業務大部分委外辦理,有違其設置目的
  • 拾、貿易調查委員會

    • 三六、該會核屬經濟部之內部單位,不宜編列單位預算
    • 三七、未遵從本院決議,仍編列特別費,且配置首長座車
    • 三八、該會配置有15名替代役,不宜再編列人力外包事務費
  • 拾壹、能源局

    • 三九、委外事項未列收入,有違規費法之規定
    • 四0、該局法制化而改任換敘之現職人員支領待遇差額,並無法據
    • 四一、久任年資獎金業經本院決議廢止,本年度編列數應全數刪減
    • 四二、無法規授權,卻將部分屬公權力之查驗事項委外執行
    • 四三、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之「查驗方式」專章條文規定,有違憲及逾越法律授權之虞
    • 四四、與台電公司任務職責相關之委辦費,不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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