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106年度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5年9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編號:105139 貳、施政計畫 一、年金制度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致產生逾17兆元之龐大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及負債之世代移轉,允應儘速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 二、各項社會保險及退休撫卹制度之給付條件與標準未盡衡平,並欠缺長期財務負擔及經濟安全規劃,致潛藏負債快速累積,允宜務實漸進推動年金改革 三、退休年齡較世界先進國家為早,加重年金負擔,恐不符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允宜參酌主要國家實施經驗,研議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套措施 四、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制度雖經多次合理化措施,惟改革未依環境變遷作全面性調整,致每年政府及臺灣銀行負擔仍龐鉅,且法制作業未臻健全,允應持續檢討修正 五、104年度在職之軍職退伍後轉(再)任公職人員,領取月退休金或18%優惠存款利息計4,581人、6億2千餘萬元,宜加以規範,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六、各類職域投保薪資(保額)、提繳基礎及退休所得替代率存在顯著差異,且計算方式各異,易造成民眾混淆爭議及政策參考失準,允宜參酌OECD標準檢討調整 七、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之年金制度甚優渥而欠合理,應同步全面檢討,以避免年金改革失之衡平,導致成效受限 八、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允應檢討以符適法 九、軍公教月退撫給與採每半年預發制度,名實不符且增債息並減少基金收益,造成溢發金額龐大及潛藏國庫損失風險,另規定領受人亡故當期溢領數額免予追回,恐逾越母法授權 一0、部分促參案件之權利金、地租等收益低於地上權案件,應考量公共利益與用地效益之平衡,俾維護促參辦理之正當性 一一、陸資參與促參案件資訊掌握未盡確實,忽略對履約階段廠商股權變動之查核,應檢討並建立主動監督機制 一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後價值雖提升,惟已分回房地閒置比率超逾七成,預計分回之大坪數房地亦大多未事先規劃用途,核有欠當 一三、近10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僑外來台投資之餘額差距已近3倍,資金外流情況嚴重,應妥為研謀因應之道 一四、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發展落後,且國營金融機構數位化金融服務之客戶運用度偏低,金融科技發展經費運用效益允須持續提升 一五、我國重大資安問題頻傳,政府允宜持續強化並落實精進各項資安防護工作,且統整各界資源與能量,以提升整體資訊安全及避免財產損失 一六、我國人口、社會、教育及就業市場之性別區隔及人權保障等問題,仍待改善,性別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之推動,亟待強化落實 一七、各民營公用事業提撥用戶公積金分歧,引發獲利未回饋質疑;主管機關宜加速修法或研提解決方案,以早日落實對業者之監督 一八、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人力情形普遍,形同鉅額人事費及外包業務費之隱藏;為避免役期異動或可用員額減少而影響機關業務,宜預先規劃因應 一九、非法棄置事件頻繁發生,允應強化廢棄物清理機構管理,以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俾維護環境及國人健康 二0、能源光電雙雄產業為綠能產業之領頭羊,惟近年兩產業產值及年增率皆呈衰退,顯示產業發展遭遇瓶頸,亟待研謀因應善策 二一、金融業對中國大陸投資風險總量快速增加,惟主管機關囿於外界壓力而逕行放寬風險總量之計算方式及內涵,不利風險控管 二二、儘速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並注意人民幣之放款收兌管理及對我國貨幣政策之影響,以健全人民幣業務之發展 二三、公共建設資源分配與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強調之區域均衡目標未能契合,有待檢討改進 二四、為避免中小企業經營不易、中低收入戶生活困苦及中南部發展落後之三中問題惡化,推動洽簽FTA應妥適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二五、資源分配不均,導致區域發展失衡,復以現行地方財源分配機制未能有效調劑財政虛盈,恐深化城鄉差距 二六、新5都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政策,迄今僅新北市完成及臺中市同意,行政院宜積極協調其餘3都配合辦理,俾健全教育體制 二七、我國外來人口逾期居留及逾期停留人數或外勞行蹤不明者逐年攀升,恐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參、歲入部分 二八、地下經濟猖獗、逃漏稅情形嚴重,主管機關卻未能有效稽徵,已損及國家整體稅收 二九、若干稅課收入恐有高估,宜依據實徵情形、經濟情勢及景氣變動因素推估,俾免因過於樂觀而短徵 三0、租稅負擔率相較他國顯著偏低,制約政府施政動能,應積極研謀改善 三一、我國賦稅收入穩定性不足,且與經濟景氣循環波動之關聯性不高,缺乏稅收彈性,允宜研謀改善對策 三二、稅課收入過度仰賴所得稅,恐降低工作誘因與企業投資意願,進而影響經濟成長 三三、近年我國推動重大稅制改革仍有缺失,允應檢討並研謀改善,以健全財政 三四、稅課收入難以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經常收支賸餘不敷資本收支短絀,致收支差短龐鉅,應研謀改善俾臻財政穩健 三五、釋股收入允宜依本院近年度之決議,未執行之數不予保留,以免累增無資金流入之歲入保留數,影響財政健全 三六、鑑於近年標售行動寬頻頻段所編預算與實際標金差距甚大,106年度編列行動寬頻業務釋照收入150億元,容屬保守;又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即將到期,允宜留意頻段收回作業,避免損及用戶權益 三七、多數作業基金未依法將年度超額賸餘繳庫,且106年度預計繳庫率僅2%,期末未分配賸餘逐年攀升,均欠允當且資金有閒置之虞,亟待檢討改善 三八、列管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仍有閒置、低度利用之情事,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亟待加強落實,俾提升資產運用效益,並挹注國庫 三九、30餘年來中央各機關退休人員無償借用之國有宿舍仍達4千餘戶,為提升國家資源合理運用以增裕收入,允應妥為清查處理 四0、國有土地年租金以申報地價作為計收基礎,較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相對低廉,恐無法確切反映土地使用之經濟價值,致外界有政府賤租國土之物議,允宜研謀改進措施 四一、部分地方政府屢藉高估中央補助收入或虛列歲入,以膨脹歲出並規避公共債務法之債限比率,允應研謀強化督導,俾維護財政紀律 肆、歲出部分 四二、依法律義務支出占歲出總額比重將近7成,惟欠缺明確定義且未公開揭露,恐致預算排擠效應,洵非妥適 四三、歲出結構持續僵化,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額度仍低,宜檢討改善 四四、閒置或低度利用公共建設(設施)多透過書籍及媒體揭露或審計單位查核發現,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績效評估機制無法及時發現,顯有疏漏,且活化措施有待加強 四五、近年公共建設規模逐漸下降並以編列特別預算支應,影響政府財政健全,且資源配置偏重交通設施,亟待改善 四六、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已編列預算卻未能及時執行,允應審慎辦理各項前期規劃及工程作業,並加強溝通,以利計畫如期完工 四七、部分次類別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欠佳,亟待積極檢討改善 四八、政府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未俟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或迭經變更設計、投資總額屢作修正或展延期程,影響計畫成效甚鉅 四九、部分社會福利給付之辦理依據未臻妥適,允應強化其嚴謹度,以建構永續發展之社會福利體系 五0、允宜檢討現行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編列與負擔規範標準不一之情形,並研訂一致性妥適基準 五一、各項社會福利補助之經濟篩選制度未盡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又其排富機制紛雜,未有整體性之政策檢討,允應妥謀改善 五二、社會福利資源呈現分配不均及城鄉差距現象,恐隨直轄市之升格改制更形惡化,中央應積極協助處理,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五三、客委會及原民會對投入鉅資建造之文化園區等公共設施,宜重新檢視其定位與肩負任務,期增加相對營運收入,俾利永續經營 五四、近年司法機關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惟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欠周妥,亟待檢討改善及落實管控,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 五五、近年司法公信力低落,惟法官職務經評定良好者達98%,且連續4年評為良好者可連晉二級,易成常態性給與,較法官法施行前過於優厚而有失適切 五六、公務車輛購置預算居高不下,然部分機關車輛管理及使用仍存無效率情形,亟待檢討改進 五七、部分機關駕駛員額數超過車輛數,卻另有機關需額外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駕駛,駕駛員額之移撥及轉化措施容待檢討改進 五八、部分機關雖以臨時租賃契約型態租用公務車輛,惟長期以來租賃日數過長或長期連續使用,形同全時租賃,其妥適性恐待商榷 五九、部分機關為規避購置車輛之審查,逕以未合宜之租賃方式取代,且未揭露相關資訊,形成資源錯置,允宜檢討改善 六0、部分機關超額人力占比偏高,而運用非典型人力趨增,恐致員額閒置,浪費政府人力資源 六一、近年中央政府委辦費預算逐年增長,然公務人力卻未隨之而有所降低,且部分機關業務委外比率偏高,委辦妥適性及效益顯待檢討 六二、近幾年度中央機關約僱人員實際人數持續成長,與相關法規及本院決議均未盡相符,允宜檢討改善 六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逐年遞減派遣人力之運用,似由其他類型人力取而代之,然中央政府整體運用非典型人力資訊之揭露仍欠完善,影響監督效果 六四、106年度長照預算大幅成長,宜研謀改善人力缺乏及財源問題;另用以支應長照業務之房地合一稅允宜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 六五、政府科技發展支出逐年攀升,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鉅,凸顯國家技術研發與運用機制存有未當,允宜徹底檢討並改善 六六、政府為加速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五大創新產業,惟產業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復以國內創新研發、人才及資金與國際鏈結不足,均亟待解決 六七、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年逾2百億元,補助資源有集中於特定學校機關及部分主持人之情事,允宜檢討並衡酌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六八、科技預算控留93億餘元額度,重點投入五大創新產業旗艦計畫,然具體計畫內容、經費配置等闕如,不符計畫預算精神,亦不利本院預算審議 六九、政府每年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惟我國廠商屢面臨國際專利訴訟威脅,研究機構反制訴訟能量卻相對不足,允宜積極規劃整體智財戰略與專利布局 七0、科專資源分配偏重智慧科技等產業領域研發,並集中少數法人研究機構及地區廠商,恐造成產業失衡及深化區域發展差距 七一、創新研發之補助資源分配偏重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與服務業居於弱勢,亟待改善 七二、食品雲應予介接農產品質者未介接,已登錄介接卻乏人力稽查真偽,恐難發揮跨部會勾稽綜效,保障食安成效堪憂 七三、食安五環方案,內容多屬既有業務,與衛福部食品雲等既有措施差異有限,亦未改善跨部會串聯問題,恐無法有效提升食安保障 七四、災害防救經費未按災害循環分類整合揭露於總預算案,且未以災害防禦觀念明確預算配置政策,其白皮書之實質功能亦有待強化 七五、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未臻完備,相關耐震能力之補強進度、資訊公開及安家措施亦待改善,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六、部分縣市耐震能力待補強之國中小校舍為數仍高,允宜妥適規劃加速辦理 七七、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之部分財務責任劃分尚待釐清,且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災害防救經費宜更透明,以杜分配不公之訾議 七八、天然災害對我國橋梁建設造成嚴重威脅,近10年來搶修經費高達147億元,允應提高橋梁建設災害防救應變能力,俾利降低損害 七九、投入高額經費進行水資源開發計畫,惟現階段水源調蓄能力欠佳,且蓄水、供水設施運用效率成效不彰,亟待改善 八0、非重大災變之治水特別預算持續成長或常態化,宜有整體規劃,並回歸年度預算辦理 八一、水庫集水區崩塌嚴重,允應積極整合不同部會之治理事權與預算,所擬具策略行動與政策方向亦應於總預算書充分表達,以強化流域綜合治理能力,並合理配置相關預算資源 八二、文化支出巨幅成長,惟部分重大計畫尚未獲核定,補助民間藝文團體經費幾無成長,或未考量預算執行能量,預算編列程序與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容待檢討 八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易掌握業務全貌 八四、近年鉅額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輒有因故需保留預算、延長計畫期程情事,致需求與供給時程未能配合,不利國防戰備,允應檢討改善 八五、欲藉國機、國艦國造以達國防自主並帶動國內相關產業技術升級,惟仍宜務實依各案情況審慎評估並揭露完整資訊供國人瞭解 八六、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相對集中於少數主管部會,且部分主管部會預算近年增長頗速,恐加深資源分配之排擠效果 八七、部分赴大陸地區計畫之執行,與機關主要業務相關度低,或派與業務無關人員參加,或參加人數過多,有浪費公帑之嫌,允宜檢討改善 八八、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極高,亦影響預期效益,顯示出國計畫之研提未臻嚴謹,允宜檢討改進 八九、部分機關派員出國計畫經費以第一預備金支應,亦有運用他機關或基金之補助款,允宜加強監督其經費運用之妥適性及必要性 九0、中央政府各機關委外研究案件眾多,惟未落實研究報告之登錄及控管機制,研究資源整合及研究成果流通有待檢討加強 九一、綠色能源躉購補貼政策應考量成本效益,以避免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及電價上漲壓力 九二、水污染防治費已於104年度開徵,允應積極協調地方政府開徵下水道使用費,以利污水下水道建設與營運經費之籌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九三、106年度減列台電公司經營離島供電虧損補助18.9億元,恐有違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之意旨 九四、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桃園、臺中、臺南)計畫,部分子計畫尚未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為避免重蹈擴建南港展覽館多次修正展延並增加經費,允應審慎規劃並妥覓財源 九五、軌道運輸占公共建設預算之首並較往年擴增,惟近年我國公共運輸市占率未見提升,多項工程進度落後,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亟待全面檢討強化 九六、金門大橋等重大橋梁計畫屢有變更計畫及工程進度延宕情形,先期規劃有欠周妥,允宜研謀改善,以提高資源運用效益 九七、現行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運作模式,可能衍生道德風險等問題,中央主管機關宜強化監督管理機制,期防微杜漸 九八、迄今仍有頗多公私立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宜深入探究原因,並積極加強協助與輔導 九九、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情形差異甚大,允宜研議更適切之撥交比率及分配款計算公式,以改善城鄉資源分配不均現象 一00、採購爭議案件採仲裁方式之比率減少甚多,且仲裁結果普遍對機關不利,亟待建立公平、公正之仲裁機制;另採購爭議造成解約、期程延宕及經費增加之比率偏高,允宜檢討改善 一0一、應利用政府組織再造之契機,依業務性質簡併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 一0二、任意增設常設性任務編組容有適法性疑慮,且與組織改造之精實原則不符,另函釋擔任其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加給,亦有待審酌 一0三、總統府及行政院分別設置多個任務編組,為避免組織疊床架屋並撙節人力物力,允宜全面檢討存續之必要性 一0四、102年度起將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收容人年需疾病醫療費用遽增,衍生經費排擠及戒護人力問題,允宜檢討研修相關制度 伍、融資理財部分 一0五、中央政府潛藏負債規模高達16兆餘元,且未受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不利政府債務控管 一0六、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增加,惟帶動GDP成長之效益有限,允應檢討強化中央政府之債務管理 一0七、結構性赤字預算未能持續改善,不符健全財政原則,允應落實財政紀律,以強化國家競爭力 一0八、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快速攀升,未來可舉債空間有限;復以公共投資自債率普遍不佳及少子化等嚴峻情勢,政府未來償債能力潛藏弱化之危機 一0九、未來年度待償利息已逾1兆元,應依規定於總預算書揭露,俾利監督 一一0、推動民營化及釋股過程未能秉持財務管理精神,且未整體考量民營化所需支出,致民營化基金債務龐鉅及政府財政重大負擔 陸、營業基金部分 一一一、近年國營事業年度考成結果仍多維持甲等,績效獎金亦多領足上限2.4個月,績效考核淪為形式,檢討方案未見具體成效 一一二、退休軍公教人員再(轉)任政府投資事業之高階主管,遴選過程、適任能力、任期制度及優渥薪酬備受質疑,均有待檢討並建立公平公開之透明化機制 一一三、已民營化國營事業超過8成之公股代表由政府機關現職或退休(伍、職)人員派任,部分派任人員享優渥待遇,恐難脫酬庸或利用職權之訾議 一一四、近幾年部分基金執行派員出國計畫與預算嚴重脫節,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允應通盤檢討審慎編列 一一五、部分特種基金派員出國研習經費逐年成長,或年年辦理同性質計畫,允宜追蹤辦理成效,以作為續辦之參據 一一六、部分國營生產事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之比重長期偏低、專利布局程度不高,且研發績效較同類型公營事業為低,允宜檢討改善,並積極對外推廣應用 一一七、汰舊換新之電力投資與供給端管理措施過度偏重發電效率提升,輕忽環保規範趨嚴,恐因環保因素被迫降載而影響供電能量 一一八、國營事業重大投資計畫之實際報酬率達預計目標比率不及2成,本年度共提出19項新興計畫,應加強事前風險評估,俾免肇致鉅額投資浪費 一一九、「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金額龐鉅,並攸關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惟逾七成資金係舉債支應,且後續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宜審慎妥擬財務規劃並加強進度控管 一二0、國營事業員工人數創新高,且部分事業之中高齡員工占比偏高,致用人費用年年攀升 一二一、部分國營事業人力結構老化,未來幾年將邁入退休高峰期,允宜留意技術經驗斷層問題,以及退休金支出之壓力 一二二、國營事業待填補虧損高達3,193億餘元,部分虧損公司民營化仍債留政府,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依公司法等規定辦理 一二三、回饋金補償金化恐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且回饋金以個人為發放對象,易衍生道德風險爭議,亟待檢討 一二四、國營事業為提升經營績效,實施超時工作報酬控管措施,惟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資適法 柒、非營業基金部分 一二五、相同派員出國計畫分由單位預算與基金支應,業務重疊未能明確劃分,且基金併決算彈性易遭不當運用,不利經費控管 一二六、部分機關與所轄特別收入基金之赴大陸地區計畫相似且年年編列,允宜檢討業務分工之合理性及相關計畫之必要性 一二七、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0億元額度辦理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允應審慎規劃妥適辦理 一二八、非營業基金短期債務規模遠逾普通基金,允應確實依本院決議研謀適當控管機制,以維財政健全 一二九、科學園區開發經費龐大,部分園區年年短絀,債務本息償還壓力沉重,允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一三0、部分國立大學校內財團法人以學校名義成立,接受捐贈,基金用途多用於協助學校,未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容欠適法 一三一、大學校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再提高自籌之比重 一三二、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無特定收入財源,多仰賴國庫撥款,允應檢討整併,另宜研酌建立隨收隨付基金管理制度,以健全基金財務 一三三、政府退休及保險基金委託經營比率限制過寬致受託對象過於集中,不利風險分散,又委託契約所訂之績效目標設定過高不切實際,允宜檢討委託機制,俾利提升運用績效 一三四、健保財務105年度即入不敷出,109年度將面臨費率調漲壓力並超過法定上限6%,行政院宜及早研謀因應 一三五、健保實施多項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計畫,惟被保險人平均就診與住院次數及費用負擔並未顯著改善,允宜積極推動論人計酬之家醫制度,從源頭為民眾健康把關 一三六、部分中央所轄公立醫院長期仰賴政府補助,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且部分醫院營運績效欠佳,允宜研謀改善 一三七、年度預算未足額編列法定社福支出,而由特種基金墊付數逾900億元,恐影響金財務健全,允宜研謀改善 一三八、回饋金業務經費龐鉅,規劃運用仍存有諸多缺失,宜通盤檢討並本收支平衡原則,合理量化各機關之施政成本與效能,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 一三九、部分作業基金多年短絀,106年度預算亦持續編列短絀且金額甚龐大,允應積極推動業務並開源節流,以提升營運績效,轉虧為盈 一四0、部分作業基金所屬醫院之醫療照顧品質指標值欠佳,允宜檢討改善 捌、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其他 一四一、部分國營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係接收日本撤退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予全面清查,並受國會監督及將財產歸還國家 一四二、部分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社團法人接收日本撤退所遺留財產,已轉型為公務機關或民營化,應全面清查,檢討將財產歸還國家,並審視公務機關仍續存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妥適性 一四三、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董事待遇優渥及人事費用偏高,難謂符合公益本質,且相關監理不足,亟待研謀改善 一四四、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董事長薪酬發放,未充分反映公司實際經營規模與績效,允宜建立適度關聯性之薪酬機制 一四五、證券期貨周邊財團法人及公司單位由政府獨家授權經營,人事及業務均由政府控制,享獨占利潤並支領優渥待遇及高額獎金,卻不受國會監督 一四六、公務員離職再任之法律限制範圍未將財團法人納入,形成法人屬性不同之差別待遇、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等現象,允宜修法補強 一四七、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係為移轉受法令限制業務、員工需求、配合大陸政策或拓展海外業務,已偏離原設立之公益目的及業務範圍 一四八、政府捐助比率未超過50%,而年度接受政府補助收入及委辦收入合計逾50%之財團法人,允應將預算書送本院審議以強化其監督 一四九、多家公私合營事業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規避政府監督,允宜檢討股權管理機制,俾有效維護國家資源投資效益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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