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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營建建設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5年12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吳昀雲 編號:105146
  • 壹、住宅基金

    • 一、「整體住宅政策」部分作為之推動進度與落實情形,容有加強空間,俾利我國住宅環境健全發展
    • 二、新增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經費,惟須俟住宅法修正草案通過始得推行,允應儘速完成修法程序,裨益順利推動
    •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惟往年預算執行欠佳,允應積極改善
    • 四、近年國宅銷售未如預期,允宜積極改善,除減輕空屋管理成本,亦可加速資金回收供循環運用
    • 五、營建建設基金編列辦理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46億餘元,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允宜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
    • 六、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於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後交還,允宜儘早與新北市政府協調確認其作社會住宅之使用方式,以利後續規劃
    • 七、台灣省國民住宅興建資金專戶仍有餘款未結清繳回住宅基金,允應積極處理
  • 貳、新市鎮開發基金

    • 八、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又第2期發展區之地方政府尚未表明主導開發意願,允宜積極改善與妥適處置
    • 九、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仍有大面積土地閒置及產業專用區缺乏產業進駐等情事,整體開發成效允待積極改善
    • 一0、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進度持續延宕,允宜加強改進
    • 一一、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連年補助淡江大橋建設預算卻未執行,允宜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協調工程預算需求,以避免徒編列預算
  • 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 一二、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已屆期失效,允應積極推動法制作業,期有效達成基金之設立宗旨
    • 一三、補助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之執行率顯著偏低,允宜研謀改善措施
    • 一四、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規劃費用,有逾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該基金得補助範圍之虞
    • 一五、允宜督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適時檢討已劃定基準之合宜性
    • 一六、鼎興營區都市更新案業經行政院於104年間核定中止開發,允應儘速完成土地廢止撥用程序,並妥擇會計科目表達及揭露,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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