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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地方建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日期:105年11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歐婉如 編號:105224
  • 壹、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 一、債務基金連續3年反餘為絀,主要係公債及國庫券未足額發行及將逾期未兌領債票本息繳庫所致,允應公開標售底標及逾期兌領情形,以昭公信
    • 二、績效指標由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改為還本數占債務未償餘額之比率,惟新指標所辦項目多屬舉新債還舊債例常事務之處理,恐無法有效衡量債務管理績效,允宜檢討改善
    • 三、稅課收入雖因財政健全方案之實施而增加,惟其成長率仍遜於債務未償餘額成長率,致按稅課收入比率提撥之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允應檢討改進
    • 四、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債務未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亦與本院決議未合,允檢討改進
  • 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 五、所編漢翔公司釋股收入105年度未予執行,106年度卻賡續編列,為免虛增基金來源,未執行之釋股預算建議不予保留
    • 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106年度預估累計短絀高達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8億餘元,應審慎評估基金存續合理性
    • 七、釋股預算保留多年未執行,且按淨值或市價核算後減少逾百億元,恐淪為舉借債務之工具,允確實評估民營化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 八、104年度辦理釋股作業未揭露釋股金額低於預算,且出售股票股利未編列預算,事後再以併決算方式辦理,應予檢討
    • 九、台船公司尚欠回饋金2.9億元,為維護政府權益,上開欠繳數允宜分配於剩餘年度,增列各年度之回饋金預算
    • 一0、民營化所需支出僅編列總數,未揭露計畫明細,不利審議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允宜檢討改善
    • 一一、短期債務一再續借或舉新還舊,顯以短支長,有規避預算法與公共債務法之虞,允宜檢討改善
  • 參、地方建設基金

    • 一二、歷年已核貸案件當年度撥款比率偏低,且尚有多件核貸多年撥款比率卻未達一成者,允儘速強化管控機制
  • 肆、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 一三、近年業務大多呈現停滯狀態,且帳列19筆土地僅4筆具收益性,允宜檢討基金存續之必要性
    • 一四、華光特區開發過程爭議不斷,近年因變更會計科目,開發費用未編列預算逕行支用後卻得以隱藏於資產項下,恐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 一五、非業務資產開發機會不高,允宜檢討土地利用之適切性,並積極與申請撥用機關協調,以提升國產運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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